【审计制度】右江区审计局领导干部廉政谈心谈话制度

来源: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3-07-28 19:00:07

领导干部廉政谈心谈话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履行,及时掌握和尽早遏制党员干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违规违纪行为,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提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制度】右江区审计局领导干部廉政谈心谈话制度,供大家参考。

【审计制度】右江区审计局领导干部廉政谈心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廉政谈心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履行,及时掌握和尽早遏制党员干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违规违纪行为,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提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自觉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廉政谈心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教育、挽救和爱护党员干部。

第三条  局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局廉政谈心谈话工作负总责,廉政谈话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

第四条  分级实施廉政谈心谈话制度,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严格管理,坚持抓早抓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本局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开展廉政谈心谈话。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职责和分工与各股室党员干部开展廉政谈心谈话。

第五条  根据不同情形,廉政谈心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沟通激励谈话、帮助提醒谈话和批评诫勉谈话四种类型。

第六条  廉政谈心谈话的对象、内容及期限。

(一)任职廉政谈话。主要对象为新入党、新录(聘)用、新调入、新任用等入职入党、岗位变动的党员干部。

谈话内容主要为如何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转变和改进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等,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如何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以下简称“六项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任职廉政谈话应于谈话对象任职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

(二)沟通激励谈话。主要对象为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或重要岗位变动、工作后进的党员干部。

谈话内容主要为围绕重点岗位、干部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和如何遵守“六项纪律”,对谈话对象存在哪些问题,今后如何改进等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帮助谈话对象认识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建议每个月进行一次,重点股室重要岗位要经常性开展沟通激励谈话。

(三)帮助提醒谈话。主要对象为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有了轻微错误,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尚未构成违纪的或存在不良苗头、工作后进、情绪异常的党员干部。

谈话内容主要为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党员干部存在廉政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谈话对象直面指出存在哪些问题,并围绕如何正确看待和使用权利,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职责,如何严格执行制度规定、规范从政行为,如何贯彻执行好廉洁自律准则等内容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开出整改清单和任务清单,帮助谈话对象及时改正错误,确保把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

帮助提醒谈话应于发现存在问题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领导干部同时要结合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前后开展帮助提醒谈话。

(四)批评诫勉谈话。主要对象为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且还未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党员干部。

谈话内容主要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在核实的基础上一针见血指出问题,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对谈话对象提出要求一语中的,帮助谈话对象在犯小错误的道路上及时刹车,谈话对象要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批评诫勉谈话由本局人事管理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开展。诫勉谈话应于作出诫勉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七条  廉政谈心谈话工作要求。

(一)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对于一些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二)谈话前,要认真作出计划安排,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根据掌握的情况确定谈话对象名单,按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报批后实施。廉政谈心谈话一般应有两名以上谈话人员方能进行。

(三)谈话时,要注意方式方法,既要向谈话对象客观公正地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又要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廉政谈心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谈话人要做好谈话笔录,并要求谈话对象签字。

(四)谈话后,谈话对象要按照谈话人提出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及时向谈话人汇报落实情况。

(五)谈话人和谈话对象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谈话内容有意泄漏和扩散,对违反者要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非中共党员干部,需要进行廉政谈心谈话的,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百色市右江区审计局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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