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政法委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全文)

来源: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2-06-11 1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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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政法委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全文)

政法委重大事项报告制度5篇

第1篇: 政法委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Xxx政法委员会

印发《关于加强重大事项 报告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县委委、县政府有关要求和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政法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准确掌握政法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及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提高行政效率,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就做好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报告内容 (一)重要工作  1.政法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重大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的情况。  2.中央、省、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等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3.各单位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事项决策、重要惠民政策、重大政策调整、重要工作改革、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金安排、重要新闻发布的情况。   4.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阶段性任务的完成情况。  5.各单位承担为民办实事项目、市委政法委三项重点工作等进展情况。  6.人大、政协涉及政法工作的重要建议、重要提案办理情况。 (二)重大事件  7.重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重大伤亡事故、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重大消防安全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8.重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群众集中反映的社会矛盾问题;
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游行、非法集会等影响首都和谐稳定的重大事件。  9.重大违法违纪事件。主要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有违法犯罪嫌疑被拘留、逮捕或被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
涉及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或领导干部涉嫌违法违纪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
在重点项目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因违规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济事件;
财政预算执行中重大违规、违纪、违法事件;
因资产、人事劳动关系等原因发生较大额赔偿责任的事件;
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10.重大敏感案件。主要包括本单位 重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进度情况;
单位内部重点人的管理教育和服务情况;

重点督查案件的办理情况。 (三)重要活动  11.县委、政府、政法委等领导考察或调研政法工作。  12.需要县领导 出席的活动。  13.拟县市委、县政府名义举办的重要活动。    14.国内外重要媒体从事的与工作有关的新闻采访活动。  15. 各单位组织的5人(含)以上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以及单位人员出国、出境学习考察活动。  16. 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外出开会、学习、考察等活动情况。 (四)重要会议   17.年度系统工作会议或其它重要会议。

 (五)其他重大事项  18、各单位荣获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情况。  19.其他按规定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方式 (一)重大事项报告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能事前报告的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及时补报。 (二)县政法委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政法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三)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四)重大事项的报告,要以书面形式报县政法委办公室。

办公室接到有关情况报告后要立即向常委书记汇报,并根据领导批示及时处理。重大紧急事项(如重大突发事件、社会动态等)应在第一时间向政法委值班室口头报告,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电话:
)。

三、报告时限 (一)重要工作的报告,按相关事项规定的时间报告;
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工作事项按程序向书记报告,涉及其他重要工作事项按程序向办公室报告。 (二)重大事件的报告,必须在2小时内向政法委值班室报告。特别重大、紧急事件,用电话迅速直接报告,并要及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原因及后果。 (三)重要活动的报告,凡需以县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要提前1个月 汇报。重大活动需要县领导 出席的,至少提前10天 提出书面请示。

其他重要活动应及时报告。 (四)重要会议的报告, 要至少提前1个月报 办公室。

各单位组织召开的全局性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要在会前10天向 办公室书面报告。年度部门工作业务会议要在会前7天 报告。

(五)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党员领导干部失踪、出逃、自杀、非正常死亡 应第一时间向局办公室报告。其他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报告。 

 四、报告要求 (一)提高认识。要高度重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认真执行报告工作规定,将其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纪律,严格执行,立即落实,不打折扣,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 (二)建立机制。

各单位 要建立本单位、本地区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主管领导、主责部门、具体责任人和工作程序,不断完善重大事项报告机制。 (三)严肃纪律。及时如实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重大事项,对迟报、漏报、瞒报的,要通报批评,责令有关领导作出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一些影响发展全局的突发事件,因本部门或当事人原因导致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五)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由市局办公室负责督办,不定期对报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六)本意见由 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桂林市秀峰区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工作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区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的领导,强化管理职能,确保区委和区委政法委员会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政法工作的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保证全区政法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运转,现根据中央政法委、自治区政法委和市委政法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政法工作实际,建立政法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下:

    一、报告的内容:

    1、区政法各部门半年和全年度计划、总结以及主要工作安排、进展和完成情况;

2、区政法各部门拟做出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重大改革措施;

3、区委以及区委政法委交办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4、区政法各部门需要区委政法委帮助协调解决的问题和重大疑难案件;

5、本部门接到的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大治安事故、重要灾情报告等;

6、区政法各部门准备调整的副科以上干部人事变动情况;

7、本部门人员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情况;

8、领导批转文件、材料、群众来信等事项落实情况;

9、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报告的程序:

1、属于重大的、涉及全局的和紧急问题,各政法部门可直接报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报区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

2、区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在受理报告3天内,提出意见,报书记同意后,及时给有关政法部门答复;

3、各政法部门报告的问题,区委政法委明确需要报执行结果的,有关政法部门在办结后的一周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区委政法委员会报告。

三、有关要求:

1、凡需要报告的事项一般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

2、重大、紧急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3、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四、纪律与监督:

1、对应该报告而没有报告或应及时报告没有及时报告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和严重影响的,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2、凡区委以及区委政法委员会决定的事项,须严格按区委和区委政法委员会意见办理,认真落实,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3、区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督查,并视情况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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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政法委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孙旗屯乡基层党员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基层党员干部包括:乡党委政府副科级以上干部、各行政村党支部(村级党委、总支)、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和乡各部门党员负责人。

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有关住房方面的情况。

1、营建私房:建房地点、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用途及原因,土地使用及审批手续,资金及材料来源,动用人力和车辆的情况。

2、买卖房屋:所买卖房地点、面积、用途及原因,资金来源,买卖房价格及纳税情况,房管部门审查意见及现住房情况。

3、出租房屋:房屋的地点、面积、产权归属、出租的原因、起止时间、月租金额、承租方情况。

4、装修住房:资金材料的数量及来源,承担装修工程单位情况。

5、其他个人住房变动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和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包括请客人数、客人身份、花费数额、动用车辆数和出车单位、收受礼品、礼金数。

(三)本人婚姻情况变化:离婚原因、原配偶的身份、职业及对离婚态度、有关部门意见、再婚原因的有关情况。

(四)计划生育、收养子女方面的情况:计划生育二胎指标及申报原因、所涉及的有关政策和有关证明,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查处机关、原因、时间、事情经过、处理结果、本人态度及配合情况。

(六)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先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先请示。

第五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本级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督机关受理本级党员、干部报告。

第六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受理报告的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 乡党委、政府及纪委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3篇: 政法委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资源网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报告内容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全体员工要执行每项工作报告回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又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4、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
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总经理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本部门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质检部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纪检监察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切实提高重大事项报告的质量和效率,确保信息渠道畅通有效、信息报告及时准确,便于领导及时了解有关信息、全面掌握工作动态、深入研究和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维护全市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特制定晋城市纪检监察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信息畅通”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牢牢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切实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推动全市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二、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
  1、本单位(系统)贯彻落实市纪委监察局重要决定和部署的情况;

  2、本单位(系统)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重点工作情况等;

  3、本单位(系统)领导班子成员的重大违纪问题;

  4、本地区(系统)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对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建议等重大社情民意;

  5、本地区(系统)发生的各类紧急和重大突发事件,包括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和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治安案件、灾害和伤亡事故等;

  6、本地区(系统)发生的各种政治事端,可能引发或已经引发较大影响的非法集会、示威、上访、游行、阻断交通等苗头及行为;

  7、因一些敏感事件或因素引发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不稳定因素;

  8、网络披露的涉及本地区(系统)领导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的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舆情信息;

  9、本单位、本系统(派出派驻机构、条管单位)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来人检查指导工作等事宜;

  10、其它市纪委监察局要求报告和本单位(系统)认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事项报告的程序及内容
  1、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实行重大事项逐级逐项报告制度。
  2、市纪委办公厅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重大事项报告的组织、管理。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办公室(厅)、派驻机构(含派出机构)承办本单位、本系统重大事项报告事宜。
  3、重大事项的报告均以书面形式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后上报。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要在3小时内报告;
情况紧急时,可先用电话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在知晓后24小时内报告。
  4、重大事项报告要写明时间、地点、主要人物、事件经过、应急措施、初步原因、联系人及有效联系电话。因情况紧急,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随着事态进展和调查处理进展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各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办公厅值班人员负责接收,报办公厅主任和分管领导阅批后报送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同志。
  
  四、有关要求
  1、报告重大事项是一条严肃的政治纪律,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含派出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做到重大事项即发即报,防止迟报、漏报、瞒报和误报。
  2、提高重大事项报告的准确性。重大事项报告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实际,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到事实清楚,信息准确,表达清晰。切不可道听途说,模棱两可,带来判断失误,造成工作损失。
  3、办公厅对接收的重大事项报告,要立即登记,迅速报请办公厅主任和分管领导阅批,并按领导要求及时、安全、保密地做好承办工作。
  4、各单位要将重大事项报告列入责任考核内容,促进纪检监察干部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政治敏锐性。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市纪委办公厅不定期进行通报。

第4篇: 政法委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政法委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李镇宏[1];

【期刊名称】《长安》

【年(卷),期】2019(000)001

【摘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政法委把严格执行《政法机关党组织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规定》,作为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推动政法工作有效开展。在党委政法委自身建设方面,严格落实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向同级党委和上级政法委“双请示、双报告”制度,更加规范地履行职能。

【总页数】1页(P.73-73)

【关键词】请示报告制度;哈尔滨市;政法委;区委;政法队伍建设;机关党组织;黑龙江省;政法工作

【作者】李镇宏[1];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英文

【中图分类】D9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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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政法委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仅供个人参考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机关内重大事项的了解、协调和处置,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太阳河乡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第二章????报告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内容:(一)重要会议、文件、批示等
1.要求及时贯彻落实的上级各级政府、部门重要会议精神。2.主管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决策及有关工作部署。3.主管领导关于本单位(本科室)、本行业(领域)工作的批示、指示。
(二)重要工作事项
4.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重要统计数字汇总上报。5.半年和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6.年度工作阶段目标完成情况。
(三)安全、质量、信访、稳定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仅供个人参考
7.已经发生的或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8.进京、到省、到市、乡上访和潜在的上访事件。9.其他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四)外出学习考察、出差
10.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市级以上会议、讲座、外出考察、学习、参观等活动。
(五)干部职工重大事项报告
11.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进行任免、交流、奖惩或提出任免、交流、奖惩建议。
12.干部职工涉及参与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参加非法组织或社团活动的。
13.科级以上干部个人廉洁勤政情况。
14.机关干部个人提出病休、辞职,机关正式在编干部职工提出辞职。
15.干部职工因公致病、致残、因公死亡等事项。(六)其他重大事项
16.政府机关物品(含房产)的购置、出售、出租或转让。17.干部个人重大疾病、突发困难及工作、学习、生活、家庭等方面出现重大事件或变故的情况。
18.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报告程序和时限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仅供个人参考
第五条??重大事项报告由单位(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提出,首先向机关分管负责人报告,分管负责人及时向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单位(办公室)工作人员的个人重大事项应首先向本单位(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再由单位(办公室)负责人逐级报告,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
第七条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紧急情况可口头报告,事后再补书面报告。报告要求及时、准确、全面,报告重大事项的时间、地点、详细情况、事件原因、调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处理结果及后续事项。
第八条突发事件、紧急情况等应由单位(办公室)负责人及时掌握情况的,可直接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同时告知分管负责人。
第九条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涉及重大信访稳定问题或其他突发、紧急情况,应在1小时内向分管机关领导报告。其他重大事项需事前请示报告的,一般应于事前3个工作日按程序报告。
第十条涉及信访维稳等重大事项,一般应抄送党政办公室;
涉及劳动人事等重大事项,一般应抄送社保所;
涉及资产处置、资金流动等重大事项,一般应抄送财务室。上述各单位(办公室)接到抄送件后,应认真审核,并向分管领导报告审核意见。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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