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制度】曲周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回避制度(范文推荐)

来源: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3-07-28 20:10:07

曲周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回避制度为保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公正性,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一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回避制度适用范围:(一)行政处罚;(二)建设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制度】曲周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回避制度(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环保制度】曲周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回避制度(范文推荐)


曲周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为保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公正性,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回避制度适用范围:

(一)行政处罚;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包括验收监测);

(三)排污费征收;

(四)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环境保护行政许可;

(五)环境信访办理;

(六)污染事故与纠纷调处;

(七)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上述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一)执法人员是执法行为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执法人员或其近亲属与执法行为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执法人员与执法行为事项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其中,“近亲属”是指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等,“有利害关系”是指可能影响执法公正性的各种关系。

第三条 符合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执法人员本人未申请自行回避或当事人未申请回避的,确有需要的,由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其是否回避。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或其委托人的礼品礼金。违反规定的,相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回避。

第五条 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应当予以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局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领导小组决定。

第七条 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在局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领导小组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执法行为事项,但执法行为事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八条 需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参加相关的执法检查、调查、讨论、审核、听证、处理决定、送达程序,不得询问该执法工作,不得查看有关案卷,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九条 符合实行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凡出现下列情形或情节的,应视情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一)明知本人或近亲属与执法行为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而未申请回避,并参与办案工作的;

(二)明知本人或近亲属与执法行为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却故意隐瞒实情,不主动申请回避,并利用职务之便,为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使案件处理有失公正、合理的;

(三)作出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的决定后,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主动申请回避并得到批准后,行政执法人员仍以各种手段参与甚至干扰行政执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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