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制度】惠阳区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
来源: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3-07-11 09:20:07
区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及时掌握我区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广东省行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制度】惠阳区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供大家参考。
区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我区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工作报告的主体为各镇(含街道,下同),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第三条 行政执法工作报告要坚持及时、客观、全面、准确和层级负责的原则,真实反映本地区、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各项制度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队伍、法制工作机构建设的情况。
(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
(五)推出便民利民措施、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等工作的情况。
(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的情况。
(七)落实行政执法监督与问责的情况。
(八)下一步工作措施。
(九)其他需要报告的行政执法工作事项。
第四条 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报送,由报送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加盖报送机关印章,并附送电子文本。
第五条 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可以单独报告,也可以作为依法行政报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报告。
第六条 各镇,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应于每年1月份、7月份向区政府报告本单位上一年度、上半年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同时,还应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区政府根据综合汇总的情况,按规定向市政府及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上半年全区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第七条 各镇,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应当根据上级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执法工作报告的意见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 各镇,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不履行行政执法工作报告职责的,应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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