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制度】肇庆市交通运输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3-07-08 08:10:07

市交通运输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有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制度】肇庆市交通运输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供大家参考。

【交通制度】肇庆市交通运输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市交通运输局政务信息

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有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

第四条  本单位应健全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一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各项业务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

(二)《保密法》第二、八条以及《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范围: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有关政务信息,主要包括《条例》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政务信息。

第八条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机关信息产生或提供部门的经办人员审查,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机关保密审查工作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三)机关主管领导审核,决定是否公开。

第九条  本单位业务机构在政务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本单位对政务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时,在征求政务信息制作或者获取单位保密组织机构的意见后,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需申请确定信息的单位,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务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函;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拟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内容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按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在收到保密审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不明确事项”的确定期限)内完成。如需延长保密审查期限的,应当征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意见,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本单位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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