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三重一大报告制度【完整版】

来源: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2-06-23 19: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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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三重一大报告制度【完整版】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报告制度4篇

第一篇: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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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三重一大工作流程图及报备表
  附件1:
  “三重一大”监督事项工作流程图(试行)
  一、重大问题决策事项(九类)
  -1-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四类)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六类)
  -2-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四类)
  -3-
  附件2:
  各联系单位重大工作事项报告备案表
  报告单位:(盖章)审签领导:报送时间:年月日
  说明:
  1、重大工作指保纪发[20xx]5号文件规定的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共计23项),应当公开的财务支出项目和应由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2、每月10日前向派出第三纪工委、监察分局报送,平时按照保纪发[20xx]5号文件规定的要求随时报告;

  3、各联系单位所属二级单位由主管部门一并报送;

  4、如需专题说明的另附说明;

  5、重大工作事项报告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范围进行评分。
  -4-
  篇二: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二零一五年一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某某乡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某某乡人民政府。我乡政府章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集体决策。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避免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四)坚持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
  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涉及群众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按照乡政府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应当向乡政府报告或经乡政府审定和批准的决策事项,必须认真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五条“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重大事项,主要指涉我乡政府稳定发展、重大管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包括以下事项:
  (一)我乡的长远发展方向、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二)工作考核、工作方案、基本工资制度和各项奖金使用,以及其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关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宣传、群众工作方面的重要举措等重大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事项;

  (四)维护稳定及防恐工作重大事项;

  (五)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主要指涉及我乡政府机关站所人员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包括以下事项:
  (一)负责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具体标准的制定、任用的提名和推荐;

  (二)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确定;

  (三)向上级提出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选拔任用建议或推荐意见;

  (四)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八条重大项目安排,主要指涉及农业生产经营与其他各项工程的安排。
  (一)重大项目投资计划;

  (二)重大管理事项;

  (三)重大、关键性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引进事项;

  (四)重大工程发包项目,;

  (五)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第九条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指涉及我乡领导人员被授权限限额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包括以下事项:
  (一)年度大额度资金使用预算;

  (二)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

  (三)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十条乡政府所属辖区按照本办法要求和乡政府有关规定,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及影响,合理确定本单位“三重一大”具体事项范围,明确具体授权额度标准,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上报乡政府
  党组纪检办备案。
  第十一条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报备、报批制度。我乡政府应按照规定权限决策的事项应报乡政府有关科室备案。超越本科室决策权限,需经乡政府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事先报告相关科室,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决策形式
  第十二条我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要采取乡党委会议,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一)第六条中所列的(一)、(二)、(三)、(四)、(五)项重大事项、
  第八条所列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九条所列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采取乡党委会议方式进行决策。乡党委会议由书记或乡长召集和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科室或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二)第六条中所列的(六)、(七)项重大事项和第七条所列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采取由党委会议方式进行决策。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成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有关科室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或乡长主持,党政领导成员参加,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科室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三)其它“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党委书记和乡长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决策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票决等表决方式。
  第四章决策程序及规则
  第十四条乡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由乡党委领导直接提出或由机关个科室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党委书记或乡长记同意列为议题。由分管领导落实有关职能科室、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乡政府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其他重大事项决策前,承办科室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一)提出方案。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两种以上的决策备选方案。
  (二)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科室或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
  (三)征求意见。涉及面广、与群众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群众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采取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重要人事任免应当
  篇三: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简称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可结合公司章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集体决策。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避免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四)坚持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
  定。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应当向集团公司报告或经集团公司审定和批准的决策事项,必须认真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五条“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重大事项,主要指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包括以下事项:
  (一)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二)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三)年度投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业绩目标和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涉及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基本工资制度和各项奖金使用,以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群团工作方面的重要举措等重大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事项;

  (七)企业维护稳定及防恐工作重大事项;

  (八)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重要人事任免,主要指涉及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包括以下事项:
  (一)负责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具体标准的制定、任用的提名和推荐;

  (二)对本单位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所属二级企业班子成员的选聘、任免;

  (三)企业控股、参股企业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包括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推荐或委派;

  (四)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确定;

  (五)本单位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所属二级企业班子成员的重要奖惩以及集团公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定与奖励
  等;

  (六)向上级提出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选拔任用建议或推荐意见;

  (七)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专家的聘任;

  (八)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八条重大项目安排,主要指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包括以下事项:
  (一)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

  (二)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及项目;

  (三)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四)重大、关键性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引进事项;

  (五)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重大国际合作项目;

  (六)新产品开发、重大销售合同、新产品价格确定等事项;

  (七)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第九条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指涉及企业领导人员被授权限限额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包括以下事项:
  (一)年度大额度资金使用预算;

  (二)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

  (三)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对外捐赠、赞助;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十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及影响,合理确定本单位“三重一大”具体事项范围,明确具体授权额度标准,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上报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备案。
  第十一条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报备、报批制度。企业按照规定权限决策的事项应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备案。超越本单位决策权限,需经集团公司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事先报告相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决策形式
  第十二条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要采取总经理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一)第六条中所列的(一)、(二)、(三)、(四)、(五)项重大事项、第八条所列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九条所列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采取总经理办公会或由总经理主持召开的党政联席会议方式进行决策。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二)第六条中所列的(六)、(七)项重大事项和第七条所
  

第二篇: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报告制度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为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机关关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的范围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一)重大决策包括:

1、统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部署、改革方案等重要问题;

2、行政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区级以上荣誉人选推荐、对干部职工的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3、机关管理过程中对人、财、物所作出的宏观管理上的重要决策、决定;

4、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1、副科级以上干部任免和调整;

2、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

3、后备干部人选推荐;

4、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

  (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包括:

1、房屋基本建设、修缮、改造在二万元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

2、动用资金在二万元及以上的其他项目;

3、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4、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决算报告;

5、各项普查及专项调查资金使用项目。

  二、“三重一大”的决策形式及程序

  (一)重大决策

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书记、局长、队长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

  (二)重要干部任免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科级干部的任免,应通过个别酝酿、组织考察、征求意见、公示等必要程序后,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

(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

1、重大项目的安排必须由承办科室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或报告,经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提交局队长办公会或党组会讨论决定。

2、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科室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提交局队长办公会和党组会讨论决定。

3、机关一次性支出在一万元以内的由主管财务的局队领导审批;
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由主管财务的领导和局长共同审批;
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提交局队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五万元以上的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形成决议后实施。

4、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物品,必须通过局队办公室统一进行采购。

  三、“三重一大”的监督管理

1、局队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并要求所主管的科室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2、凡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工作会议、局队长办公会、局党组会,必须有详实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3、对于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未按规定要求签字的,局队办公室拒绝加盖公章,涉及资金支出的财务部门拒绝拨款报帐。

4、对于未按规定程序选拔的干部,局队人事科不予办理任免手续,并必须纠正。

5、严格实行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干部任免、奖惩及财务支出等事项,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6、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对“三重一大”所规定的事项的进行监督,并将检查监督结果向党组会汇报,必要时向全体干部职工通报,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四、“三重一大”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改变领导集体决定或不按领导集体做出的决定办事的;

3、擅自泄露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4、弄虚作假,骗取领导集体做出决定的。

  属于个人责任的,在单位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不属单位职权范围内的,报上级组织处理。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在单位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
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主要领导代表班子要做出书面检讨;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报请上级组织做出处理。

第三篇: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报告制度

三重一大制度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三重一大”制度

市政府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并坚持以下制度:

(一)重大决策制度

1、决策范围

(1)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市级财政预算、经济调节、重要的经济社会管理事务、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等;

(2)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安全稳定等重要问题;

(3)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由市政府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其他事项。

2、决策程序

(1)提出建议。凡须提请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主办部门应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提出工作建议,报市政府。

(2)征求意见。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座谈讨论、法律咨询、评估分析、听证、公示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完成可行性论证,形成工作方案,提交市政府集体讨论。

(3)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决策意见。

3、组织实施

(1)由政府分管领导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具体承办。

(2)政府决策实施过程中,责任部门必须按照政府要求认真落实,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二)重大项目安排制度

1、重大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主要包括城市及乡镇基础设施建设、水利设施建设、移民扶持项目、公路交通建设、国土资源整合、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等方面。

2、决策程序

(1)提出申请。重大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在对项目实施进行社会调查、市场分析、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评估等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向市政府提出立项申请。

(2)征求意见。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座谈讨论、法律咨询、听证、公示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后,形成重大项目建设方案,报市政府集体讨论。

(3)集体表决。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对提交的重大项目集体讨论决定。

3、组织实施

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并加强对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重要环节的监督。

(1)重大项目严格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施工、偿还债务、资产保值等负责。实行招投标制,严格按照工程规程组织工程招投标,加强招投标中的资格预审、评标、中标的监管,坚决扼制违规操作。实行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2)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干部和部门不得私自发包工程,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

(3)严格履行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凡申请项目用地的,由国土部门按要求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履行国有土地招拍挂手续。经国土资源局进行现场勘测,审查相关权属证件文件等资料,确认土地权属无争议后,根据勘测定界图,对符合收储条件的土地,报政府批复。

由国土局委托评估机构做地价评估,国土局起草出让方案,经集体会审,提交挂牌请示和挂牌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发布公告,然后公开挂牌出让。

(三)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制度

1、管理范围

(1)市政府所属序列外部门主要领导和政府部门乡局级副职领导干部任免;

(2)重要人事编制调整、公务员立功等级评定及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

2、主要程序

(1)对市委组织部提出的拟任免人选,涉及政府序列外部门主要领导和政府部门乡局级副职领导干部的,经市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由市政府发文任免;涉及政府序列内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须经市政府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

(2)重要人事编制调整需经市编委会研究讨论,市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3)公务员立功奖励、授予荣誉的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公务员有重大违纪行为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处分意见,责成监察部门处理。

(四)大额资金使用制度

1、管理范围

(1)由市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项目;

(2)各部门直接组织的用各项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

(3)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出售、调配市政府其他可控资源等事项;

(4)各种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大额资金的借贷;

(5)大宗物资、设备的购置和资金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新建或维修项目。

2、管理程序

(1)大额资金使用由财政及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做出风险评估和效益评估,在充分论证基础上,提出资金使用方案。

(2)市政府出资建设的3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政府集体研究,市长审批。

(3)专项资金的使用,大宗物资、设备购置和较大金额的修缮项目,须经政府集体研究,市长审批,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

(4)处置国有资产价值超过3万元的(含3万元),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履行申报、审批、评估、处置、备案等程序,并召开所涉及部门或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大会,广泛征求意见,经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后实施。

(5)大额资金使用过程中,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将情况及时报市政府。

(五)责任追究

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方面存在以下问题的,进行责任追究。

1、决策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未经集体研究,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

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3、执行决策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出现问题,责任人或责任部门没能及时报告市政府,不能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的;

4、重大项目建设中,违反政府集体决定,擅自组织立项、

招标、施工、投产的;

5、在重大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人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影响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利用招标权索贿受贿,投标人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者无法定标的;

6、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处置国有资产失误,造成资金浪费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

7、由于没有对重大项目实施进行充分、科学的可行性研究,未向市政府提供真实情况,而致使决策失误,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8、在重大工程项目土地使用审批过程中,领导干部及有关部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用地的。

存在上述问题的,将依据《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关于“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市委、区委关于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现就中共××市××区民政局委员会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事项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局党委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二、事项范围

须经局党委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

1、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政策的制定等重要问题;

2、机构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3、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管理:

1、机关中层干部、直属单位党政正副职领导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和任免,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以及处级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2、区级以上先进单位及个人的确定;

3、科室负责人和直属单位单位党政负责人的考核、奖励、分配的处理;

4、局管干部违纪行为的处理。

(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决算报告;

2、基本建设在30万以上的基建项目;

3、大宗物品采购;

4、其他大额资金使用项目。

三、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局党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局党委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酝酿决策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局党委会集体讨论。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由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初步意见,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提交局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选拔任用干部,须事先征求局纪委意见,并保证局纪委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处级后备干部、区级以上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确定,科室负责人、直属单位党政负责人的考核、奖励、分配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均须经必要程序后提交局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单位或有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提交局党委讨论决定。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提交局党委会讨论决定。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局党委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5、提请局党委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局党委会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在局党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局党委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局党委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示意见。

局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2、局党委委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局党委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

3、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局党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委会决策后,由局党委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局党委会明确一名局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局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党委会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局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局党委成员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分管部门严格执行,及时向局党委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局党委会要定期向局党政班子联席会、区委报告“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对本局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工作负总责。

(二)有关监督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向局党委会报告。

(三)局政工科应对局党委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建立督察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局党委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对未经局党委会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局党委报告,必要时可向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报告。

(五)局党委会应督促下属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作为对下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局纪委、局组织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五、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

(二)擅自泄露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三)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影响局党委会作出正确决策的。

(四)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变更集体决策的。

(五)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上报上级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作出调整。

本局各党支部应于本实施办法印发之日起2个月内参照制定本党支部的实施办法,并报局纪委备案。本局下属单位,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的精神,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

本实施办法由局纪委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凡此前文件与本文件有不同之处,以本文件为准。

第四篇: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报告制度

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保证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区纪委、监察局要求,现就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的制度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凡涉及本部门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机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本单位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阶段性重点工作和规章制度建设。

3、本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事项。

4、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的重大改革和重要举措。

5、职称评定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6、年度评优评先的确定。

7、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8、下属企事业单位的改制。

9、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干部选拔任用、人事管理的相关问题。

2、股级以上的干部任免。

3、科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4、科室的设置和科室负责人的调整变动。

(三)重要项目安排

1、1万元以上维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项目。

2、5000元以上固定资产处置或报废,房屋以及设备等资产转让等。

3、其它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

2、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重大维修项目;

3、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大宗物资或设备购置项目;

4、一次性4000元(含4000元)以上的干部培训、协会会费、对外宣传费等资金款项的支出;

5、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贷款、投资。

二、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程序

“三重一大”的内容都是涉及部门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三重一大”的问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集体研究决定。经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一)对重大决策监督的程序要求

1、会前告知。部门(单位)凡召开涉及重大决策的会议,应提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等通知派驻机构。

2、出席会议。相关会议,派驻机构无特殊情况一般派员参加。

3、会后备案。相关会议召开一周内,部门应将该次会议纪要及相关资料报送派驻机构备案。

(二)对重要干部任免奖惩监督的程序要求

1、对有关拟任人选,部门应在研究决定前将名单提交派驻机构征求意见。派驻机构要及时向驻在部门反馈所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的情况;

2、参与部门(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全过程监督;

3、对重要推荐和表彰事项,部门(单位)应在上报前将拟推荐或表彰对象的名单,报送派驻机构征求意见,或者邀请派驻机构参加会议研究确定。

(三)对重要项目安排监督的程序要求

1、部门(单位)对重要项目安排进行集体决策,其程序要求按会前告知、出席会议、会后备案的程序执行;

2、重要项目安排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终止或取消的,要及时告知派驻机构;

3、重要项目实施完成后一个月内,实施部门(单位)要以书面形式向派驻机构报送办理情况。

(四)对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监督的程序要求

1、部门应在每年初将本年度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计划报送派驻机构备案;

2、每一笔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完成后,部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资金调动和使用情况,报送派驻机构备案。内容包括:资金数额和来源渠道、资金调动或使用的方案、依据和相关手续、部门(单位)有关会议纪要、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备案意见、其它相关资料。

三、落实“三重一大”事项责任追究

(一)凡属部门党组(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部门办公室负责督办,及时向党组书记、局长汇报并做好决定落实过程中的协调沟通工作;
派驻机构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监督,对执行决策中发现的问题,视情况提出纠正建议。

(二)认真执行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强化民主监督程序。坚持对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经济责任审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

(三)对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规定的主要负责人,根据事实、视情节轻重、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等处罚。

德城区纪委第二纪工委 监察分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附:“三重一大”工作报告

附件

“三重一大”工 作 报 告 表

填报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报 告 项 目

报 告 内 容

1

重要决策情况

2

重大项目情况

3

干部人事任免及奖惩情况

4

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5

党风廉政建设和主要行政工作完成情况

6

下月主要工作安排

注:1、请于每月30日前填报此表;
2、如内容较多、表格不能全面反映,可附件说明,或根据情况增删报告项目;
3、请同时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

主要领导签字:
填报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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