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制度】永福县水利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17 17:10:09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做好本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防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永县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制度】永福县水利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供大家参考。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
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本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防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永县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根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应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我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本局各科室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涉及本部门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做好及时处置工作。必要时,应协调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第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永福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规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渠道。澄清信息应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及本局网站对外发布,同时,根据需要选择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八条 本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县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本局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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