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涿州市住建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31 19:50:15

涿州市住建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略)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涿州市住建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供大家参考。

【住建办法】涿州市住建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涿州市住建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略)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等。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是对本局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局监察科负责法制审查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制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各处室或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送局监察科行法制审查。

第六条  承办机构送审时应当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并提交行政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材料

局监察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承办机构按本制度向局政策法规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局监察科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

第九条  局监察科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程序是否合法;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局监察科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调查,承办机构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调查取证无法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法制审查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局监察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二条  局监察科审核完毕后,提出《法制审核意见》,交还承办机构。

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收到《法制审核意见》后,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局政策法规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主管法制和主管执法的领导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局监察科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监察科审核后,应提交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查制度》进行集体审查,对重大行政处罚应提交局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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