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制度】茂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07 12:10:14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为了切实保证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健康扎实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信息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制度】茂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供大家参考。

【卫生制度】茂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府

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切实保证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健康扎实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卫生计生系统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

二、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严肃执纪,违纪必究。

三、违反《办法》有关规定,未将政府信息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敷衍应付,走形式、走过场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诫勉教育、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给予组织处理。

四、违反《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诫勉教育,并通报批评;逾期不整改的,取消单位和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效能责任追究或组织处理。

(一)没有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内容的;

(二)公开的事项或内容不全面的;

(三)公开的事项或内容发生变更后,公开不及时的;

(四)公开形式不符合便民原则、法定要求或不能保证公开有效性的;

(五)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不按有关规定办理的;

(六)对事关全局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公众普遍关注的重要事项,不按规定进行公开的。

五、对政府信息公开中,弄虚作假,搞假公开,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效能责任追究;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六、对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不予配合或抵制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效能责任追究或组织处理。

七、本系统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定期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监察室和政工科通报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委报告

八、本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违反本制度,需要做出组织处理的,由监察室、政工科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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