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办意见】关于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意见(全文)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06 10:40:20

关于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5〕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意见】关于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意见(全文),供大家参考。

【府办意见】关于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意见(全文)



关于规范“三重一大”

决策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56号),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各部门、各园区、区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决策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密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以“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需求、规范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为着眼点,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决策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严格问责,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科学决策理论为指导,运用科学的方式方法,注重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制定选择最佳的决策方案,确保决策贴近我区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降低决策风险。

(二)坚持民主决策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集体议事决策制度,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严格遵循决策程序,任何单位、任何领导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领导传阅、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三)坚持依法决策原则。重大决策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方针政策的有关规定,决策内容要依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要依法进行,对违法决策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坚持决策公开原则。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决策事项和政策性文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都要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事项范围

本意见所规范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是指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区、区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提出的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需提交区级相关会议讨论决定或由本单位集体决策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重大决策是指涉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与综合性特点的重大事项,以及关系民计民生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按照《武清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武清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则》的规定,需由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2.区委、区政府决定的由本单位牵头承办的重要工作的部署和落实;

3.提请以区政府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向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4.本单位内部年度工作计划的拟定及重要工作的部署和落实;

5.其他涉及全区性工作由本单位牵头承办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干部任免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各部门、各园区、区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相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本单位科级职务干部的任免和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调整,以及其他重要干部的任免;

2.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直属单位、下属企事业的机构、人员调整事项;

3.区属国有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向控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干部的任免;

4.后备干部的人选;

5.党代表、人大代表、区级政协委员、区级先进人物候选人的推荐。

(三)重大项目安排。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具有基础性、长期性作用的项目的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确定的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项目;

2.使用市级、区级财政性资金的各类项目;

3.拟报区政府批准的区级重点工程、惠民工程;

4.涉及本区长远发展的重大产业项目、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5.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

6.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按照相关规定,超过本部门、本单位、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资金使用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预算编制、调整涉及的大额度资金安排;

2.年初预算未细化至具体用途或使用单位,且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财政资金安排;

3.重大国有资产监管与收益支出;

4.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

5.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下属单位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

6.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7. 其他涉及设备采购、维修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大额资金的安排与使用;

8.其他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资金安排与使用。

四、决策程序

(一)提出决策建议

1.本部门、本单位、本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职能部门以及所管理系统,均可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建议主要内容包含: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重要性和必要性)、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研究过程和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分管领导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2.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议题,需经本部门、本单位、本企业指定的承办单位(以下称决策承办单位)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领导认可,报主要领导同意。

3.临时动议的需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预先要征求领导班子成员意见;遇紧急重大事项或突发重大事件,主要领导可先决策处置,但事后应将处置情况及时向领导班子成员说明。

(二)拟定决策方案

对已确定的集体决策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决策目标的要求,通过对决策议题相关的事项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拟定详尽、完备的决策方案或决策建议。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决策方案备选。

(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决策承办单位对提交集体决策的事项,涉及公众利益的,应当采取调查、走访、公示、座谈、听证等多种方式,听取各界人士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认真研究,合理采纳,及时反馈;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民计民生重大利益的决策事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以及决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事项决策,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及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四)合法性审议

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由法制机构(国有企业由企业法律顾问)对决策主体的合法性、决策权限的合法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决策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供合法性审查报告。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各单位应当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建立由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学者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根据决策需要,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

(五)集体讨论决定

1.集体讨论,各部门以委(办、局)务会、主任(局长)办公会形式进行;事业单位以领导办公会形式进行;国有企业以董事会、经理班子会形式进行。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法定人数。根据决策事项需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社会有关人士列席会议,邀请经济、科技、法律等相关专家参加会议。

2.集体讨论由本部门、本单位、本企业主要领导主持,会议按照决策承办单位对决策事项予以说明、有关机构报告审查审核意见、集体讨论、决策决定的程序进行。会议决定涉及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研究决定。

3.为确保集体讨论能够实现,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主要领导或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一个发表结论性意见,不得在会议讨论时进行引导性发言或首先发表结论性意见。决策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要实行票决制。当意见经讨论无法达成一致时,对比较紧急的重大事项,主要领导有权作出决定,但要陈述理由;对不紧急的重大事项,应当暂缓决定,经进一步论证与沟通后再集体讨论决定。

主要领导要以身作则,自觉维护集体领导,不得随意取消、更改需集体讨论的事项;不得直接分管人事和财务工作,不得插手建设项目和物资采购的招标工作。涉及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按规定需进行招投标的,必须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

4.决策单位对决策内容、表决方式、最终结果等要如实进行全过程记录,根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要求内容准确、完整,能够真实反映会议情况,并由主要领导签发。建立重大事项决策的案卷制度,将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记录及重要资料归入重大事项决策案卷。

(六)决策决定执行、反馈与调整

1.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决策承办单位要针对决策事项特点,制定具体的跟踪反馈计划,明确对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跟踪调查的期限、内容及方法,及时在领导班子会议上通报决策执行情况。

2.重大事项决策在施行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可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可提出决策延续、调整和终结的意见,报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决定。

3.对跟踪反馈工作中发现的,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要进行调查分析,查清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予以反馈。

(七)决策结果公开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决策事项和政策性文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监督检查

(一)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汇报“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

(二)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依据职责分工,组织监察、督查、审计、财政、发展改革、国资和人力社保等部门,每年对分管部门、单位、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时间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检查情况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汇总,并专题向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三)区人民政府督查部门要将“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专项督查,督促落实。

(四)区监察部门要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监督制度,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工作事前、事中、事的监督检查。

(五)审计部门要将“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专项审计。

(六)凡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应当主动接受巡视机构的专项监督。

六、责任追究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1.个人或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2.以会前沟通、文件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或虽经集体决策,但违反决策程序未反映与会人员真实意愿的;

3.在“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提供的事实和依据有重大出入或错误的;

4.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特殊情况下临时动议决策或者变更决策,事后未及时补办决策程序或未及时报告的;

6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造成重大损失的;

7.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情形。

(二)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

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实施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对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党纪和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有关要求

各部门、各园区、区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依据本意见制定或完善本部门、本单位、本企业包括所管理系统“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具体范围,列出清单,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认后,在本部门、本单位、本企业公布执行;各镇街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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