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制度】武清区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制度【优秀范文】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06 10:40:14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和《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制度】武清区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制度【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
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和《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行政执法单位(包括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区政府法制办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和市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负责全区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
各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应当依法申办《天津市行政执法证》,取得证件后,即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方可上岗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取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并经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第五条 申办《天津市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二)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
(三)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和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
(四)熟悉和掌握与履行执法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专业知识;
(五)经过区政府法制办组织的行政执法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和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市级及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对本系统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的专业资格认定有统一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的下列工作人员不得申办《天津市行政执法证》:
(一)不具备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质的人员;
(二)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三)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用人员;
(四)未经过统一培训或培训后考试不合格的人员;
(五)被注销过《天津市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第七条 凡是申办《天津市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区政府法制办组织的公共法律知识和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办理《天津市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 未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领取《天津市行政执法证》;原已取得的《天津市行政执法证》有效期届满,属于无效行政执法证件,应由区政府法制办收回。
第九条 申办《天津市行政执法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行政执法单位法制机构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拟办理《天津市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信息进行汇总,审查拟办证人员是否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于符合办理条件的人员,按照要求统一整理数据信息并向区政府法制办报名;
(二)区政府法制办对全区拟办理《天津市行政执法证》人员的数据信息进行汇总,统一上报至市政府法制办;
(三)申办《天津市行政执法证》的单位联系协调所属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组织拟办证人员参加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合格人员参加区政府法制办组织的公共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
(四)专业法律知识、公共法律知识考试结束后,对于两次考试均合格的拟办证人员,由所在单位整理人员的数据信息,统一报送至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政府法制办将信息转送至证件制作部门;
(五)《天津市行政执法证》制作完成后,由区政府法制办领回并发放到各行政执法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将证件发放至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安排,组织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证件注册登记。注册前,应当参加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法律培训考试和区政府法制办组织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对未经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暂缓注册。
未经注册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第十一条 已领取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于每年度第一个月将相关执法人员的数据信息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工作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在规定的执法区域、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执法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了解持证人的姓名、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
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出示的行政执法证件已失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执法的,属于行政执法程序违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其执法,并有权向有关单位举报。
第十三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档案,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本工作岗位、离退休或者死亡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及时上交至区政府法制办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如有遗失、损毁,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及时向区政府法制办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需申请补发《天津市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单位向区政府法制办报送书面说明、证件作废声明报刊原件。区政府法制办将上述材料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执法证件。
第十五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法制机构应当通过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进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应当及时归集录入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行政执法证件失效、未经注册或者被注销的,应当及时变更删除相应信息。
第十六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纳入区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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