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办法】立山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完整版】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06 10:50:14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立山经济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及区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有效推动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办法】立山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安监办法】立山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完整版】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

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立山经济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及区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有效推动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立山经济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及区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护广大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建立完善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切实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有效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第三条  成立立山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立山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及区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人社局、监察局、市场监管局和区总工会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具体组织每季度指标调度和半年考核工作。

第四条  对立山经济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包括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日常考核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两部分,年度考核分为半年考核和年终综合考评。

第五条  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分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考核指标和年度重点工作。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包括: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强化两个主体责任、行业领域隐患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培训与宣传教育及年度重点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考核指标包括:总量控制考核指标、绝对控制考核指标、较大事故起数控制考核指标、相对控制考核指标等。

具体考核内容以区政府与立山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签定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或任务书中的条款为准。

第六条  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立山区立山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是区政府对立山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及签状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主要依据。具体量化为100分,其中,安全生产工作指标及年度重点工作占60分,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占40分。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定档次分为先进、达标和不达标。

安全生产先进街道办事处及先进单位在达标街道办事处及达标单位中按一定比例择优确定;考核分数在80(80)以上的为安全生产达标街道办事处及达标单位;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安全生产不达标街道办事处及不达标单位:

1.发生一次死亡10(10)以上的各类重特大事故;

2.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各类较大事故2(2)以上;

3.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超过下达的控制指标;

第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日常考核工作,采取月、季指标调度和半年现场抽查方式进行,并以此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立山经济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应配有专人负责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日常调度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各项指标落实进展情况,配合区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日常考核工作。

立山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应在每月结束后5日内,向区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地区截至当月底生产安全事故考核指标控制情况;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报送截至本季度末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第十条  区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汇总立山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指标完成情况,每季度对立山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生产安全事故指标控制情况及安全生产工作指标主要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上报市政府,抄送相关单位及立山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对工作指标落实不到位的,及时提出督察意见。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年度考核采取各镇、街道办事处自评与区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现场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区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立山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下达年度考核方案,确定考核时间及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立山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及签状单位按照考核内容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对照考核标准逐项确定自评分数和等次,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考核标准,对自评申报安全生产先进和达标的镇、街道办事处及单位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经研究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区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奖励。对考核为安全生产先进街道办事处、达标街道办事处及先进单位颁发奖牌和奖金。对不达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1.区级安全生产先进街道办事处2个;达标街道办事处9个;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部门3个;推荐市级标杆企业1个;安全生产先进企业3个;模范安全生产监察员2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10名。

2.对区级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先进街道奖励人民币5000元;对达标街道和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部门各奖励人民币2000元;对推荐市级标杆企业奖励人民币2万元;对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奖励人民币1万元;对安全生产模范监察员奖励人民币500元;对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励人民币200元。

3.安全生产先进街道办事处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安全生产标杆企业的奖励资金由本企业自行解决;模范安全生产监察员及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五条  对经考核定为安全生产不达标的街道办事处、不达标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安全生产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评先和提拨。对连续两年不达标的街道办事处及不达标单位,进行通报,街道办事处及单位主要领导同志作出书面检查。并建议区委组织部门对其进行重点考核,发现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的,给予行政处分。连续3年不达标的街道办事处及单位,其主要领导必须引咎辞职。

第十六条  对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评比资格,并在全区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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