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办法】绍兴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检查评定办法【精选推荐】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05 15:50:09

绍兴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检查评定办法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浙教办〔2011〕63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标准化学校评定及抽查复核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办法】绍兴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检查评定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教育办法】绍兴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检查评定办法【精选推荐】



绍兴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检查评定办法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浙教办〔201163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标准化学校评定及抽查复核工作的通知》(浙教电传〔201320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对《绍兴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检查评定办法》进行修改。

一、标准化学校基本条件

本标准为中小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各项指标均为约束性指标。

1、根据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办学规模达到省定标准,平均班额达到省规定标准。

2、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齐全。

3、学校用地面积达到标准。

4、校园功能布局合理,校舍建筑面积达到标准。

5、学校选址合理,校舍建筑符合要求,有安全、宁静、卫生的学习环境。

6、校舍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校园内无危房。

7、学校土地、房屋权证齐全。

8、图书配备达到省规定标准。

9、学校教学仪器设备配置达到省规定标准。

10、班班有多媒体,计算机有效生机比、师机比均达到规定比例。

11、学校应建有校园计算机网络系统并接入教育城域网,有应用工具软件和数字化教育资源,有网络安全设施。

12、学校有围墙、校门(包括门卫室)校牌、旗杆、绿化等配套设施。

13、学校有一定集中绿地并达到省规定标准。

14、学校体育活动场地(含篮排球场)达到标准。

15、有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卫生标准的食堂设施和饮用水。

16、有符合消防、防雷和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安全设施设备,学校周边及出入口有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而无其他安全隐患。

17、学校有安全保卫机构或组织,配备足额的安全保卫人员。有符合安全技术防范要求的设施设备,管理规范。

18、学校教职工编制数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配备标准。

19、教师学历和职称结构合理;小学中级及以上、初中高级及以上教师中,非本校工作经历2年及以上的比例达到规定比例;无长期代课教师。教师培训考核制度健全,经费按规定比例落实到位。

20、寄宿制学校或600人以上非寄宿制学校和600人以下非寄宿制学校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相应配备措施。

考虑到一些历史原因,各县(市、区)具体实施中,可在生均用地面积、校园“两证”(土地证、房产证)办理、教师学历结构等3项指标,允许适当放宽至不低于相关“基准标准”指标85%的水平。其中,“两证”办理要求可放宽至“具有长期使用土地的凭证和校舍建设的立项、竣工验收材料或房屋长期租赁协议”。

二、申报程序

经自查,凡达到基本条件的学校可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自查自评报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上报市教育局。

学校自查自评报告内容应包括:学校基本概况;对照《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自查情况;存在问题和今后改进措施。同时填报《评定工作用表》中“自查情况”。

三、评估程序

1、对县(市、区)教育局的申报文件和基层学校的自查自评材料初审后,市教育局对符合条件的学校予以正式受理。

2、市教育局组织检查评估组进行实地考评。评估组根据标准化学校基本条件和《绍兴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操作标准》进行逐项对照检查、评定。

3、检查评估组在评定工作结束后,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反馈评估基本情况。

4、市教育局根据评估组评定报告,讨论审核,正式确定评定结果,并报省教育评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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