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办法】大连市家庭过期闲置药品回收管理办法(完整)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04 09:00:18
家庭过期闲置药品回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过期闲置药品回收行为,防止过期闲置药品处理不当危害人体健康和污染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安全用药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办法】大连市家庭过期闲置药品回收管理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家庭过期闲置药品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过期闲置药品回收行为,防止过期闲置药品处理不当危害人体健康和污染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安全用药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过期闲置药品,是指家庭存放的药品已过有效期或仍在有效期内不再使用的药品。
第三条 家庭过期闲置药品回收,是指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经营(零售连锁)企业开展的过期闲置药品回收行为。
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回收家庭过期闲置药品。
第四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家庭过期闲置药品回收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先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家庭过期闲置药品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家庭过期闲置药品回收工作是一项公益性活动,采取定点与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家庭过期闲置药品回收公益活动。
第二章 定点回收药房的选择确定
第六条 以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主导,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规则和制度,按照布局合理、服务便民的原则,选择资质齐全、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药品连锁企业作为定点回收药房。
第七条 因地制宜,适时、合理调整定点药房,不断拓展覆盖区域和服务功能。
第八条 申请定点药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确定为家庭过期闲置药品回收定点药房:
(一)从事药品验收工作人员及营业员应不少于2名;
(二)驻店药师在岗,并依法履行职责;
(三)严格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四)近2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第九条 定点回收药房的数量,原则上每个乡镇和街道至少确定1家。
第十条 区市县(先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制作《大连市定点回收家庭过期闲置药品管理制度》板(附件1)、《家庭过期闲置药品回收箱》(附件2)、定点回收药房牌匾(附件3)、《家庭过期闲置药品回收登记簿》(附件4)。
第三章 过期闲置药品的回收管理
第十一条 定点回收药房应积极宣传开展回收家庭过期闲置药品公益活动的意义以及过期闲置药品可能带来的危害,随时为参与兑换的群众提供安全用药咨询服务,对居民家庭送交的过期闲置药品不得拒收。
第十二条 各定点药房法定代表人是回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专人负责回收管理工作,对驻店药师、从事回收工作的人员应进行专题培训,保证其正确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十三条 定点回收药房每天必须开展回收活动,回收工作至少由2名人员共同完成,并接受驻店药师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定点回收药房应在显著位置张贴相关政策及回收原则,工作人员对公众提供的过期闲置药品进行甄别,对确属回收范围内的药品,按照《家庭过期闲置药品回收登记簿》内容进行详细登记,并商请参与兑换人签字,不得错登、漏登。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得到药品兑换参与人最终确认后,在其见证下对回收药品进行彻底毁型,投入回收箱,并及时将回收的药品装箱填单,粘贴箱号和封条,运送至指定地点妥善存放,并设立明显标识。
第十六条 定点回收药房对家庭送交的过期药品按照现药品标价5%折算后兑换商品(不含药品,下同);未过期的闲置药品按照现药品标价10%折算后兑换商品。
第十七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5、10月份将在市内5区定期组织家庭过期闲置药品回收活动,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同步开展。
第十八条 回收的过期闲置药品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及时进行无公害处理。
第十九条 保健食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不在定点回收范围内。家庭过期闲置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送交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回收销毁。
第二十条 定点回收药房与药品兑换参与人就回收药品的范围、兑换比例等发生争议时,应本着“自愿提供、协商解决”的原则,妥善处理。
第四章 回收家庭过期闲置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市县(先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监督定点回收药房按照制度、流程、兑换原则及标准开展药品回收工作。增加对定点回收药房的检查频次,每季度检查应不少于1次。
第二十二条 区市县(先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所属定点回收药房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对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定点回收药房应予以表彰,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定点回收药房未按规定开展回收药品活动,擅自销售回收药品或导致回收药品外流的,取消定点药房资格,并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主动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确保每年每个定点回收药房补助资金不少于5000元。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划拨的专项资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账目,专项资金按要求用于过期闲置药品的销毁、补助定点回收药房。
第二十六条 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加强对定点回收药房补助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补助资金只能用于购买兑换过期闲置药品的商品或对回收工作人员适当的奖励,使用情况应当做好记录,建立台账,每年12月31日前向拨付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保存好相关票据备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大连市家庭过期闲置药品回收管理办法》(试行)(大食药监稽发〔2014〕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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