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贵州省农业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完整)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2-11-02 1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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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贵州省农业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完整)

 

  1 17. 黔南州商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1 2021 年版)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1 1行政许可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 年)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 号)附件 2 第 1 项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3 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认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 146 号)附件 2 第15 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外贸外资科 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分 管领导、 科 室负 责人、 具 体承 办人 承接省级下放 2. 4 4行政许可 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2019 年 9 月 27 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关于做好我省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商发〔2013〕126 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 193 号)附件 2 第 8 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市场运行科 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分 管领导、 科 室负 责人、 具 体承接省级下放

  2 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承 办人 3. 5 5行政许可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 号) 《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 号)

 《省商务厅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的通知》(黔商发〔2019〕103 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 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 198 号)附件 2 第 2 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市场运行科 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分 管领导、 科 室负 责人、 具 体承 办人 承接省级下放

  3 4.

  行政许可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 年修正)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拍卖管理办法》(2019 年修改)第十二条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贵州省拍卖管理办法》(2005 年)第五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条件,向所在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拍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拍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 10 日内作出初审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拍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3 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认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 146 号)附件2 第 12 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流通业发展科(电子商务科)

 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分 管领导、 科 室负 责人、 具 体承 办人 承接省级下放

  4 5. 8 8行政处罚 对《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 年)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 1 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

 市场运行科 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分 管领导、 科 室负 责人、 具 体承 办人

  5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6. 9 9行政处罚 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 年)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

 流通业发展科(电子商务科)

 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分 管领导、

  6 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 2 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 1 年。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科 室负 责人、 具 体承 办人

  7 7. 1 10 0行政处罚 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 年)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 1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 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1年第 5 号)第十六条

 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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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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