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2-10-22 15:50:20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

 

  — 1 — 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 号)、省住建厅《关于印发〈XX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 建字〔2012〕X 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制度,切实有效解决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结合我市中心城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都不能少”的重要指示精神,在目前不再集中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下,我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方式仍以优先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为进一步优化住房保障供应结构,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制度,将城镇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政策覆盖乡镇在内的所有城镇贫困群众,对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住房困难家庭在市场上租赁房屋,由政府给予一定租金补助,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可承受能力,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切实有效解决困难家庭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二、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本市中心城区的 XX 区城南办、城北办、仙来办、袁河办、XX 办、通洲办辖区范围(高新区、XX 县、XX湖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自行制定补贴办法)。

 三、申请条件

  — 2 — 申请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年满 18 周岁)作为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

 (二)申请人需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其中之一: 1.申请人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居民户籍,并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2.申请人不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居民户籍,需在中心城区就业劳动关系稳定 6 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或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提供人社局开具的 6 个月以上(与工作单位一致的)同期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其中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本市居住证、原户籍地开具的无房及未享受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证明。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 XX 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0.7 倍(含);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地均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 14 平方米以下(含 14 平方米);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三年内未出售住房或者已出售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为 14 平方米以下(含 14 平方米)。

 四、申请和审核流程 (一)申报。申请家庭可以自行通过网络渠道(X 服通、微信等,以操作指南为准)或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资料,申报社区居委会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务工地所属辖区居委会。所需申报材料如下:

  — 3 —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和户口簿。

 2.申请人需填报配偶情况并提供婚姻状况证明(配偶需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计算家庭收入及住房面积)。

 3.不具备本市中心城区居民户籍人员需提供就业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并提供人社局开具的 6个月以上(与工作单位一致的)同期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其中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本市居住证、原户籍地开具的无房及未享受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证明。

 4.其它需特殊说明情况的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本人如实填报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证明材料,提交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二)初审。社区居委会应当通过组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初审,对申请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工作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初审合格的,集中在户口所在地社区或务工地所属辖区居委会公示 5 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上报各街道办事处;初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由。

 (三)复审。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本地住房保障、民政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住房保障部门重点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居委会审查程序是否规范;民政部门重点利用低保评议机制,依托 XX 市居民经济状况核查系统,审查申请家庭的收入、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县(区)政府、管委会委托

  — 4 — 街道办事处对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 5 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予以核准上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复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由。

 (四)核准。市住房保障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相关网站及媒体予以第三次公示,公示期 7 日,并建立相关档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由。

 五、租赁补贴发放 对取得租赁补贴资格的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一)根据租赁补贴保障实际情况,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设立租赁补贴专户,资金实行封闭管理,按已确认保障补贴家庭实行明细核算、分户核发。

 (二)租赁补贴标准具体为: 1.租赁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 14 平方米、6 元/平方米标准发放。

 2.如果配偶属非本市中心城区户籍的,需要满足申请条件第 2 条的要求,否则减扣补贴人数。

 3.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发放年限为两年,两年后如符合条件重新申请。

 六、租赁补贴资金来源 租赁补贴资金依次从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补助、市保障房出租净收入、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保障解决。如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补助不足或取消,则由市保障房出租净收入递补。

 补贴支出每年清算一次。每年年初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

  — 5 — 心应向市财政部门和市住房保障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补贴资金收支情况,经审核后,由市财政和市住房保障部门下达批复。若有资金结余,继续用于下一年度补贴支出,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拨补。

 七、动态管理 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社区居委会、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对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的家庭进行动态管理,其中每半年进行一次集中复审,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格。

 八、责任追究 (一)申请人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责令其全额退还租赁补贴,并由各地住房保障部门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5 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资格申请。

 (二)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审核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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