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星级评价和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优秀范文】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2-10-22 15: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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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星级评价和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优秀范文】

 

  — 1 — XX 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星级评价和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全面开放、规范高效、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中介超市管理体系,实现公平与效益的有机统一,促进我市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XX 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入驻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介超市以“客观、公平、公正、适用”为原则,通过业主单位星级评价和信用奖惩,实现对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和管理。

 第二章星级评价 第四条星级评价最高为 5 星,最低为 1 星。各星级的对应分数为:5分5星;4分(含)—5分4星;3分(含)—4分3星;2分(含)—3 分 2 星;1 分(含)—2 分 1 星。

 第五条星级评价由项目业主负责实施,实行“一事一评”,分值 5 分。项目业主可根据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服务收费、服务态度、服务规范 5 个维度,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实时动态更新并对外公示。

 第六条项目业主在中介服务成果上传次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中介服务进行在线评分,项目业主未进行评价的,由系统默认评价。对已评价的项目或已默认评价的项目,项目

  — 2 — 业主可进行 1 次修正。

 第七条中介服务机构同一资质有多个项目业主评分的,按平均分计算。

 第三章信用行为分类 第八条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行为包括守信行为、轻微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九条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的,由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认定为 1 次守信行为(一年内同类型守信行为不重复计算): (一)受到 3 个不同项目业主 5 星评价; (二)被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公布为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诚信经营示范单位”等信用先进典型; (三)获得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授予的优质服务、突出贡献奖项; (四)获得地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组织颁发的高等级信用证书或相关表彰、奖项和奖励。

 第十条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认定为轻微失信行为: (一)中选后 2 个工作日内未领取中选通知书; (二)中选后超过 3 个工作日未与项目业主取得联系; (三)项目业主反应其服务态度不好或业务不熟; (四)项目业主合理要求未及时响应; (五)其他应当记作轻微失信的行为。

 第十一条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确

  — 3 — 认后,由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无故放弃中选结果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与项目业主签订合同; (二)未上传合同或服务成果; (三)不按约定收费或向项目业主、关联方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四)未按合同规定的服务时间完成相关工作; (五)未按从业规范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服务成果不符合从业规范要求未被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却未回避; (七)法定代表人、业务授权人等联系电话和信息未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 (八)经查实未履行有关守信承诺; (九)业主单位单次评分 3 分以下的; (十)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理或通报; (十一)其他应当记作一般失信的行为。

 第十二条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确认后,由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证照(伪造、篡改、转借、借用、挂靠等)入驻中介超市; (二)与项目业主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串通,扰乱公平竞争秩序; (三)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 4 — (四)贿赂项目业主、交易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五)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规定将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 (六)泄露委托单位秘密(含商业秘密)并经查属实; (七)出具虚假结论或报告; (八)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恶意投诉; (九)发生因中介机构原因引起的责任事故; (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或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十一)其他应当记作严重失信的行为。

 第四章信用奖惩 第十三条中介服务机构获得项目业主 4 星及以上评价的,可参加市、县(区)重点工程、民生实事的择优选取。

 第十四条对中介服务机构守信行为进行红榜公示,并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栏予以记录。

 第十五条中介服务机构出现 1 次轻微失信行为,由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对其项目负责人或业务授权人进行电话约谈;1 年内出现 2 次轻微失信行为的,对其项目负责人或业务授权人进行现场约谈;2 年内出现 3 次轻微失信行为的,约谈其法人,并记 1 次一般失信行为。

 中介服务机构出现 1 次一般失信行为的,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应当暂停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承接中介服务 3 个月;1 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 2 次一般失信行为的,暂停其参与承接中介服务 6 个月。

 中介服务机构 2 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一般失

  — 5 — 信行为累计达到 3 次或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清退出中介超市。

 中介服务机构出现失信行为的,在机构信用信息栏予以记录,出现一般及以上失信行为的,进行黑榜公示。

 第十六条中介服务机构应根据省、市中介超市有关规定,向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提供信用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汇总行业主管部门、信用管理部门相关信息,对中介机构守信、失信行为进行认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 XX 市行政服务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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