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2-10-22 15:50:20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对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 1 —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促进我市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卫生健康工作部署,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试点先行、示范引领”工作思路,形成具有 XX 特色的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积极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试点,到2020年底,XX县、XX 区各建成 1 个功能健全、设施配套完善、具有典型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点。全市新增托育服务机构 5 家以上。

 到 2023 年底,每个县区至少选取一所幼儿园向下延伸托

  — 2 — 班,开展托幼一体化建设试点,解决 2-3 岁婴幼儿入托难问题,逐步形成全年龄段托幼服务体系。

 到 2025 年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再新增托育服务机构 10 家以上,婴幼儿照护机构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按照 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对新建和正在建设的城市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得少于 10 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对老城区和无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设施的已建成居住小区,在 2025 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千人口不少于 8 个托位配套;支持鼓励利用社区场地,采用公建民营、民营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二)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登记备案制度。

 在辖区内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需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在辖区内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需到县级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在辖区内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需向所在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登记后,举办

  — 3 — 者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备案,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卫生健康部门对已备案的托育机构实行白名单制度,定期通过官网向社会公示。

 (三)建立规范高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体系。

 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网络,形成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的综合监管机制,每年联合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加强公共安全监管,婴幼儿照护运营机构必须配备安保人员,监控录像资料保存 90 日以上,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强化卫生保健管理,督促托育机构落实每日晨午检、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和传染病防治制度,降低疾病发生率;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婴幼儿照护机构提供的餐饮服务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严防食源性疾病发生;加强征信体系建设,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设立婴幼儿照护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建立项目长期跟踪监管机制,原则上要确保普惠托育服务项目长期可持续运营,因故确需退出的,应由其他托育机构承接。

 (四)配套完善婴幼儿照护优惠措施。

 全面落实财政部等 6 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精神,加大对社会力量和用人单位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积极培育托育机构申报符合条件项目,畅通与国家和省级部门专项行动绿色通道,

  — 4 — 力求形成我市普惠托育服务最大范围得到国家和省级政策与资金支持的良好形势;城市新建托育机构按每个托位 600元予以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改、扩建托育机构按新增托位每个托位 500 元予以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农村新建托育机构按每个托位 500 元予以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改、扩建托育机构按新增托位每个托位 400 元予以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建设补贴资金分别按市、县(区)3:7 的比例负担;普惠性托育机构投入运营后,可依据实际普惠收托数(最高收托普惠婴幼儿数不得超过机构最高额定托位数),按照 200 元/人/月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连续补贴三年。托位普惠补贴资金分别按市、县(区)3:7 的比例负担。政府公办、公民合作运营或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托育机构,其县(区)普惠托位补贴部分,由县(区)政府确定或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托育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协调地方金融机构为托育服务项目建设创新服务,提供贷款利率优惠;将托育服务项目纳入到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范围;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托育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队伍建设。

 积极探索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依法完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建设一支数量足、懂专业、会管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充分发挥 XX 学院、职业学(技)校、职业培训机构和行业学会的作用,增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或培训内容、扩大招生培训规模、研发学习培训教材,

  — 5 — 加快婴幼儿照护人才培养;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的实践操作、技能培训、岗前轮训、定期复训或考核评价等工作,拓展实践操作技能培养渠道;加强对幼儿园内托班保教人员和早教机构人员的培训,拓展婴幼儿照护专业知识内容,使其系统掌握婴幼儿照护知识和技能,避免托班幼儿园化或早教机构化;鼓励幼教人员通过专业培训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打通相近专业晋升通道。

 (六)加大对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力度。

 市、县(区)教育部门要积极对幼儿园延伸的托班保教人员和家长开展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知识普及和培训工作;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用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为职工保留工作岗位等积极措施;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加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服务能力建设,依托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市、县(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并明确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指导服务职能,强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中婴幼儿健康管理内容;各级工会要组织职工参加家庭养育知识培训;市、县(区)妇联要积极开展家庭养育培训指导工作。

 (七)探索试点多元化婴幼儿照护建设模式。

 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建设一批质量有保证、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示范典型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试点社区婴幼儿照护模式、家庭照护模式、托幼一体化模式、用人单位婴幼儿照护、社会力量婴幼儿照护等模式。XX 县、XX

  — 6 — 区分别选择 3 种以上模式进行试点,高新区、仙女湖区分别选择 1 种以上模式进行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发挥引导作用,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作。建立 XX 市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税务、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消防救援、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为成员,按照各自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强指导监管,形成工作合力,大力推动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县(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等,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做好统计监测,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开展定期评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 7 —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传播科学育儿理念与知识。努力提高群众知晓率、认知度,营造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推广经验做法,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目的、意义向群众宣传到位,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工作,为婴幼儿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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