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方案】云和县民营医疗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完整版】

来源:策划方案 发布时间:2023-07-08 20:30:03

云和县民营医疗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云和县民营医疗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已经云和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方案】云和县民营医疗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卫生方案】云和县民营医疗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完整版】



云和县民营医疗综合改革试点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民营医疗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已经云和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 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6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4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建设“两美云和”的总要求,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作为创新政府公共服务模式、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积极构建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办医主体多元、办医形式多样的医疗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全县人民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共同发展。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坚持政府引导、不同所有制医疗机构并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平等准入,完善政策。坚持开放市场、有序竞争,消除政策障碍,保障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享有公平待遇。

正确引导,依法监管。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宏观调控、行业监管等职责,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持续发展。

三、发展目标

优化医疗卫生投资结构,完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办医新格局。到2020年,民营医疗机构床位总数达到200张,民营医疗机构床位占全县医疗机构总床位数20%以上,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

四、改革措施

(一)进一步放宽民营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

1.积极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举办专科医院、护理院、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等特色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医药企业可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社会资本优先投向医疗资源稀缺领域以及特需医疗服务领域。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

2.优先发展养生养老医疗服务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医疗与养生养老相结合”的医养结合型(以医为主)医疗机构建设,将中医养生、中医保健、老年护理、健康体检、疗养康复、临终关怀、健康管理、疾病管理等服务机构和服务理念融入养生养老服务产业。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支持原有和新建养老敬老服务机构引进优秀医疗团队和有实力的投资者举办养医结合型(以养为主)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养老机构在内部设立中小型医疗护理服务机构,开通养老机构与民营医疗机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

(二)加大民营医疗机构人员队伍建设的扶持力度

1.加强人才培养与引进。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民营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及其举办者、管理人员同等纳入卫生计生部门的各类培训计划。民营医疗机构在学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活动、科研立项、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民营医疗机构优秀医务人员享有参与名医、名护士培养及选拔权利,获得云和县“名医、名护士”及“医坛新秀”、“护理新秀”的医务人员,根据相关政策享受政府人才津贴。鼓励民营医疗机构通过定向培养等方式,培养紧缺医卫人才。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符合我县人才引进标准的人员可享受县委、县政府人才引进同等政策。  

2.完善社会保障政策。探索在核定床位50张以上的民营医疗机构中开展职业员工试点工作。经有关部门核准,聘用为民营医疗机构职业员工的在岗卫技人员,可按照公立医疗机构卫技人员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享受同等社保待遇,其卫技人员的人事关系,可委托当地人才管理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3.支持卫生技术人员合理流动。积极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鼓励在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将民营医疗机构作为第二执业地点注册,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人才交流。具体实施办法由县卫生计生局另行制定。

(三)进一步改善民营医疗机构的职业环境

1.建立高效审批制度。编制“十三五”社会资本办医项目指南,并向社会发布。调整和新增医疗资源时,优先考虑向社会资本开放。简化民营医疗机构项目审批程序,县发改、财政、国土、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2.完善土地与规划政策。民营医疗机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通过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民营医疗机构因迁建、扩建需要可依法申请使用新址土地、退出原有土地。原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补偿应全额用于办医。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停办后,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使用,地上建筑物根据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社会资本举办养生养老与医疗相结合的机构,要严格明确区分项目土地规模,医疗机构建设部分用地按照医疗机构建设享受相关政策,养老建设部分用地按照养老政策执行,不得将享受养老政策的用地用于医疗机构建设。

3.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积极落实民营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对民营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民营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4.完善投融资等扶持政策。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可以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申请抵押贷款时,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当年仍有收支结余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者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的利息额,具体奖励方案应报县卫生计生局备案。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经依法清算后,其资产增值部分可以分红。

5.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民营医疗机构,可按程序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同等支持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进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经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优先支持医养结合型及养医结合型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对口支援等任务。具体实施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卫生计生局另行制定。民营医疗机构药品销售可以不实行零差价,但纳入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的药品销售价,不得高于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确定的限价。

(四)加强民营医疗机构服务与管理

1.实行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由民政部门按照民营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界定明晰产权。民营医疗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出资财产属于举办者所有。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回投资。民营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

3.推行法人治理结构。探索建立民营医疗机构董事会(理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院长(负责人)、职工代表及社会人士代表等组成。接受较大数额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民营医疗机构,其董事会(理事会)或监事会中应有政府出资人代表。

4.建立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机构。依托市、县各专业学()会和质控组织的技术力量,建立相对独立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办公室,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运行保障经费。质评办独立或与有关部门合作开展医疗服务质量相关社会调查,收集质控信息,定期统计分析,建立医疗服务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做好舆情研判反馈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日常质控检查、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抓好医疗质量全过程管理,提高广大群众对医疗服务质量的满意度。县卫生计生、市场监管、消防、物价、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部门职责,加强民办医疗机构监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民营医疗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列为改善民生、服务社会的重大事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和分工,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大保障力度。积极争取省、市对民营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的相关政策和财力支持,将民营医疗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积极吸纳社会慈善资金,为民营医疗综合改革注入活力。

(三)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和解读民营医疗综合改革试点的政策措施,宣传民营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断扩大民营医疗机构的影响力,营造良好的改革试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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