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方案】区政府财务总监管理工作方案(精选文档)

来源:策划方案 发布时间:2023-06-25 15:20:09

区政府财务总监管理工作方案根据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经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南府〔2007〕68号)精神,强化对财政性资金收支和公有资产运营的监督,确保资金运行规范、安全和有效,制订以下工作方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方案】区政府财务总监管理工作方案(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财政方案】区政府财务总监管理工作方案(精选文档)


区政府财务总监管理工作方案


根据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经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南府〔200768号)精神,强化对财政性资金收支和公有资产运营的监督,确保资金运行规范、安全和有效,制订以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区财务总监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协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区府办、财政局、监察局、公资办、审计局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财监办),财监办设在区财政局,负责日常工作。

(一)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

1.综合管理和协调全区财务总监工作。

2.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决定财务总监工作计划

3.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财务总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重要事项作出相应决定、决议。

4.向区委、区政府报告财务总监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财监办负责以下工作

1.贯彻执行领导小组及上级相关部门的各项决定、决议。

2.负责统一管理全区财务总监队伍。

3.负责拟定财务总监的管理制度、办法和财务总监人员的工作守则,并监督实施。

4.会同有关部门审定需要委派财务总监的区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财政专项资金和重点行政事业单位。

5.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区财务总监人员的招聘、培训、委派、任免。

6.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区财务总监的管理

(一)区财务总监人员的招聘方式及任职资格

1.区财务总监人员的招聘采用公开选拔方式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聘用。选拔工作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2.区财务总监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

4)具有财经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财经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5)从事财会、审计主管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财会、审计工作5年以上。

6)有良好的身体素质,能适应本职工作的需要,年龄在法定退休年龄以下。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1)因贪污、受贿、侵占挪用公有资产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被判处刑罚的。

2)因渎职、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企业、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受有关部门处分的。

(二)区财务总监的工作范围及职责

1.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总监按我区相关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总监工作方法履行财务监督职责。

2.区属公有企业。财务总监按我区相关公有企业财务总监工作方法履行财务监督职责。

3.区属单位使用单个项目在100万元以上具有指定用途的财政专项资金。财务总监可以组成检查小组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参照《关于印发<南海区大额财政专项资金跟踪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04200号)执行。

(三)区财务总监的委派方法

1.原则上对每个派驻单位或专项资金派出12名财务总监,也可由1名财务总监兼任多个单位。

2.财务总监的委派采取轮岗制,原则上1?2年轮岗1次,在同一单位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年。

3.区公资办及其属下单位财务总监的派驻方法:

1)财监办负责向区公资办以及在区政府指定派驻范围内的区公资办属下单位派驻财务总监,财务总监负责所派驻单位的财务监管工作,并定期向区公资办和财监办提交书面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2)区公资办属下其他公有企业财务总监的派驻,由区公资办根据工作需要商财监办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区公资办负责对该批财务总监进行派驻、管理和考核,工作方案报领导小组备案。区公资办派出的财务总监向区公资办负责。

4.组织检查小组对大额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大额财政专项资金下拨到各资金使用单位后,财监办组织检查小组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并跟踪整改落实。

(四)区财务总监的考核

1.年终,属财监办派驻的财务总监由财监办负责考核,属区公资办负责派驻的财务总监由区公资办负责考核,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备案。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档次,考核结果作为对财务总监人员续聘、解聘、奖惩的依据,考核优秀或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2.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聘;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2)工作中失职渎职、违法乱纪,造成重大损失的;违反职业道德;接受派驻单位非工作用途的财物和其他利益;妨碍公正执行公务的;违反财经纪律,受到纪律处分的。

3)因病无法履行岗位职责的。

(五)区财务总监的工作经费及工资福利待遇

区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工作经费及工资福利待遇参照依公管理事业单位标准执行,纳入财监办年度预算,由区财政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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