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乡镇纪检监察规范化建设(全文)

来源:振兴乡镇 发布时间:2022-06-11 18: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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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乡镇纪检监察规范化建设(全文)

乡镇纪检监察规范化建设4篇

第1篇: 乡镇纪检监察规范化建设

纪检监察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廉政建设,保证公司各项条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维护公司和谐稳定发展,保证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事业部、分(子)公司。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普通案件:是指涉案金额在 1 万元以下、被处罚人在经理

级以下、没有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经济类违规违纪案件。

本规范所指重大案件:是指具备下列情形特征之一的案件:涉案金额在 1 万元(含)以上(包括但不限于挪用公款、侵占、受贿、盗窃、诈骗等)的案件;
因失职或渎职给公司造成损失满 5 万元的案件;
经理级(含)以上人员直接涉案的经济类违规违纪案件;
触犯刑法或公司通过诉讼、仲裁方式处理的案件。

第四条 ***公司纪委作为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在公司党委、董事长的领导下负责***公司廉政建设,按公司规定行使纪检、监察职权。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制订公司有关纪检监察、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规定,并对所属单位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负责组织办理及直接办理违规、违纪案件。

3.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重点岗位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

4.负责组织公司及所属单位开展廉政宣传教育工作。

5.负责组织公司内的专项检查工作。

第五条 纪检监察对象为:***公司总部各中心、部门及所属各单位、事业部、分(子)公司的全体人员,包括正式员工及其他临时人员;
违反约定损害***公司利益的合作商及其他个人;
***公司授权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工作原则及工作纪律

第六条 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纪检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

2.纪检工作要客观公正,在适用公司制度上人人平等。

3.纪检工作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4.纪检人员要廉洁自律,模范地遵守公司制度,不徇私舞弊,不以权谋私。

5.纪检人员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总结,在查处具体案件的同时,提出规范公司制度的建议,努力从源头堵塞漏洞。

6.纪检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以公司整体利益为重,认真听取公司其他部门、人员和相关单位的意见,综合分析判断,但不受其他部门、个人和相关单位的干涉。

7.纪检人员应保守工作中知悉的秘密。

8.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要注意维护公司利益和形象。

9.对公司员工和公司临时招用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对相关合作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有行贿等行为时,任何人都有权向纪检部门举报或投诉。

10.***公司的全体员工应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工作,对遮掩、阻挠、妨碍纪检人员办案的员工,公司纪委有权予以处罚。

第七条 纪检人员必须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1.不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2.不准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3.不准接受检查对象吃请、礼品、礼金。

4.不准因私向检查对象借款借物。

5.不准私自参加检查对象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6.不准在检查对象处报销规定之外的因公因私费用。

7.不准向检查对象提出工作需要之外的要求。

8.不准要求检查对象为亲友安排工作。

9.不准从检查对象处违规购买超低价商品。

10.不准泄露工作秘密。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纪检人员与查处事项或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告知直接上级领导,并申请回避。

纪检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1.是涉案当事人的。

2.是被调查人亲朋好友的。

3.与案件被调查人有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九条 被调查人、举报人、投诉人以及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有权申请办案人回避。

第十条 纪检人员的回避,由纪委负责人决定。

对办案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十一条 纪检人员发现不属于监察系统管理范围的问题,纪委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示,由公司主管领导指定管辖或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纪检人员在调查违规、违纪、违法、违约行为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扣留与封存

(1)报纪委负责人审批后,暂时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规、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票据、财务帐目、现金、物品及其他涉案物证(以上属于私人物品的除外)。

(2)扣留与封存的程序:扣留、封存时作好物品交接清单由当事人、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办案的纪检人员签字确认,并各保留一份交接清单。扣留、封存为文件、资料、票据的由办案纪检人员保管。扣留、封存为财务帐目、现金、支票的由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保管。扣留、封存为其它物品的由所在单位的行政总务部门保管。

2.要求案件涉嫌部门和涉嫌的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转移涉案财物和证据,需要内保部门配合的,内保部门应该积极配合。

3.要求被调查的部门负责人或被调查人到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说明。如果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没有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或拒不按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做出说明的,纪检人员可把情况书面上报公司纪委,公司纪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责任处罚。

4.建议有关部门冻结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嫌疑人员的人资关系或直接暂停其执行职务,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5.决定冻结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嫌疑人员人资关系的,由公司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审批;
经批准后,通知被调查人的主管人事部门配合执行,直至解冻。解冻决定由批准冻结的领导进行审批。

决定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嫌疑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司纪委负责人复核,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经批准后,通知被调查人主管部门,并由其主管领导安排好相关工作,以防止影响部门正常工作。

6.合作单位出现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对合作单位予以制裁。

7.责令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公司章程、部门规定和违反纪律的行为。

8.被调查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妨碍案件查处和执行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公司制度就妨碍案件查处和执行先行处理。

9.履行纪检职责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四章 纪检案件的受理与立案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举报电话,接待举报和投诉;

在公司醒目的位置设置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网址、受理部门的联系电话与联系

地址、受理的权限和范围;

公司在适当的位置设立廉洁举报箱,举报箱由公司纪委管理。

第十四条 纪检工作人员接到举报电话、举报信函、举报电子邮件及其他举报材料后,应妥善填写《纪检举报登记表》和《纪检举报处理意见呈报表》》,根据举报内容分别处理。

第十五条 投诉的受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2.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公司纪委管理的范围。

4.虽然无明确的投诉或被投诉人,但根据基本的投诉资料,通过简单的调查就可以明确基本事实的,应当受理。

第十六条 接到投诉和举报时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1.被投诉或举报人的姓名、性别、所在单位、部门、职务、联系方式。

2.具体投诉事项、举报的内容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

4.接到投诉和举报的时间。

5.其他应该记载的内容。

第十七条 纪检部门对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投诉、举报,必须受理;
对下列投诉和举报,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依据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将所投诉和举报的事项移送给有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受移送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公司纪委。

2.纪检人员对不属于本部管理范围的投诉和举报的,可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也可先受理,然后将投诉和举报的事项移送有管理权部门,其中投诉和举报的事项属于不涉及经济问题的,由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纪委受理事项后,填写《纪检举报登记表》和《纪检举报处理意见呈报表》上报,普通案件由公司纪委书记审批立案;
重大案件由公司纪委书记批准后,上报公司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复审批准后立案。

第十九条 纪检系统案件线索来源:

1.企业内部人员、客户或者其他人员、单位检举、投诉的。

2.公司领导交办的。

3.公司其他部门移送的。

4.公司纪委自行发现的。

第五章 纪检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条 纪检部门的调查分初步核实调查和立案调查。

1.初步核实。简称初核,是立案前进行的初步调查摸底核实的活动,目的是通过初步核实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2.立案是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其管理权限对纪检监察对象的有关违纪问题经过初步调查核实后,认为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违规违纪案件线索受理后,须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主要包括调查人员的组成、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和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经纪检监察负责人批准后按照调查方案进行调查,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纪检部门调查初核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结案;
进行立案调查的案件,普通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结案,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新线索,案件性质可能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延期;
重大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并应当报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主管领导批准。因重大疑难案件在延长时间内仍不能结案的,应报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主管领导批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另作安排。

第二十四条 纪检调查人员应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对于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规违纪行为或者无违规违纪行为,以及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当收集。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调查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处理有关事项的根据。

第二十五条 纪检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资料查阅、复制权。

1.纪检人员可以查阅和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一般资料。

2.纪检人员可以查阅和复制销售记录、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3.经案件调查组长审核,并报公司纪委书记批准,纪检人员可以查阅、复制财务帐目等机密材料。

4.经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主管领导审核,并报董事长批准,纪检人员可以查阅、复制绝密材料。

第二十六条 公司纪委有权向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应当讲明身份。调查案件、调取证据必须两个人进行。

第二十七条 调查取证时,应当问明证人的身份、证人与被调查人之间的关系,并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以及有意作伪证或者篡改证据应负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
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

第二十九条 收集证据应当取得原物、原件,如果不能收取原物、原件时,可以拍照、影印、复制,但应注明原物、原件的保存单位或者出处,并由提供原物、原件的部门或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条 对具有专业技术性的证据,纪检监察部门可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技术的人员参加调取;
需要进行鉴定的,由鉴定人写出书面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调查人员应当询问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辩解。

第三十二条 询问证人、被调查人应制作调查笔录,真实记录;
证人、被调查人要求自己书写笔录的,应当允许。如自行书写的笔录未能说清事实,调查人可继续询问,就不明事实的询问应制作规范的笔录,并要求证人、被调查人在每页笔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对调查中发现的不属于公司纪委管辖的事项,纪检人员可一并调查,也可移送公司其他部门处理。一并调查的,在报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主管领导批示前,应征求其他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意见。

第三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调查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受理依据;
违规违纪事实、性质;
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意见;
处理意见;
调查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报告时间等。

第三十五条 根据调查掌握的事实、证据情况,做如下处理:

1.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报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主管领导审批结案或继续调查。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做出处理、处罚建议报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主管领导审批。

3.已查明的事实证实不属于公司纪委管辖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并报公司纪委备案。

4.纪检部门在调查公司工作人员受贿、侵占公司财物、挪用公司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时,发现或确定已经涉嫌犯罪的,报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主管领导审核后,董事长决定是否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5.对前述第 2 款情形所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纪检建议的,应当按照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6.对涉案人的不当所得,必须依法或从保护公司利益的目的出发坚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三十六条 纪检人员做出的调查报告或审核报告,报公司纪委负责人审批后,如需发文,按公司规定发文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纪委做出的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公司纪委提出的纪检、监察建议,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工作的实际情况予以采纳,以逐步规范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调查中或结案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1.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领导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2.分公司或部门做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有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消的;

3.给公司、消费者、公司工作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4.对各部门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5.对公司制度、流程等漏洞,建议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创建、修改、完善;

6.其他需要提出纪检建议的。

第六章 纪检案件的后续处理

第三十九条 纪检监察处理事项的跟进与执行

1.纪检工作做出的处罚决定或建议经授权领导审批后,将决定书或建议书移交有关部门执行。

2.对处理决定或建议能反馈的,应及时反馈举报人或投诉人并送达被处罚人。

3.纪检人员应对处理决定或建议的落实进行跟踪,并将结果上报本部门负责人。

4.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相关处理决定或建议确有错误时,应报公司纪委核查,但不应该停止决定或建议的执行。

第四十条 纪检处理决定、建议的复议

1.当事人对纪检、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通报之日起 15 日内向做出决定的部门申请复审。收到复审申请的部门应上报公司纪委,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主管领导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做出复审决定;
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是否受理,由公司纪委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2.当事人对纪检建议有异议或不能执行的,可以自收到纪检建议之日起 15 日内向做出纪检建议部门提出复议,纪检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公司纪委提请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十一条 纪检、监察事项的时效

1.对违规、违纪、违约事项的处理时效为二年。

2.对违法事项的处理时效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3.以上时效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七章 违纪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纪人员,公司有处罚规定的,按公司规定执行;
公司无相关处罚规定的,公司纪委可以根据公司内部授权处罚相关人员。

第四十三条 被监察部门和人员违反本规范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领导或者公司纪委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处罚。

1.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2.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3.拒绝就公司纪委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4.拒不执行监察通报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纪检建议的。

5.有其他违反本规范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四条 对申请人、举报人、投诉人、检举人或者纪检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举报人或投诉人为本公司职员或相关合作单位,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照情节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纪检人员违反本规范或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立卷和归档

第四十七条 公司纪委内部档案是纪检人员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和执行调查、检查任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十八条 纪检监察工作实行纪检、监察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责任制,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由纪检员负责,文件、档案由监察部的内勤人员保管负责;
做到一案一卷,结案三个月内归档。

第四十九条 案卷材料装卷原则:

1.按照办案程序形成的材料的时间顺序,依次排列。

2.根据案卷材料的多少,一案一卷或数卷。

3.证据材料,可按材料所反映的问题或材料的名称等特征分类,每一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可按照证据材料的重要程度,将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第五十条 归档材料及装订顺序

1.办案依据:信访简报,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报告;

3.立案材料;

4.调查方案或办案计划;

5.证明材料;

6.调查报告;

7.错误事实与本人见面材料及调查组队本人意见的说明材料;

8.案卷进展情况报告及简报;

9.调查过程中的往来文书材料;

10.审理报告;

11.处分决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12.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13.下级单位对批复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14.相关部门的结案意见;

15.对案件的通报、报道、反映等材料。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公司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

第2篇: 乡镇纪检监察规范化建设

纪检监察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廉政建设,保证公司各项条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维护公司和谐稳定发展,保证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事业部、分(子)公司。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普通案件:是指涉案金额在 1 万元以下、被处罚人在经理

级以下、没有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经济类违规违纪案件。

本规范所指重大案件:是指具备下列情形特征之一的案件:涉案金额在 1 万元(含)以上(包括但不限于挪用公款、侵占、受贿、盗窃、诈骗等)的案件;
因失职或渎职给公司造成损失满 5 万元的案件;
经理级(含)以上人员直接涉案的经济类违规违纪案件;
触犯刑法或公司通过诉讼、仲裁方式处理的案件。

第四条 ***公司纪委作为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在公司党委、董事长的领导下负责***公司廉政建设,按公司规定行使纪检、监察职权。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制订公司有关纪检监察、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规定,并对所属单位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负责组织办理及直接办理违规、违纪案件。

3.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重点岗位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

4.负责组织公司及所属单位开展廉政宣传教育工作。

5.负责组织公司内的专项检查工作。

第五条 纪检监察对象为:***公司总部各中心、部门及所属各单位、事业部、分(子)公司的全体人员,包括正式员工及其他临时人员;
违反约定损害***公司利益的合作商及其他个人;
***公司授权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工作原则及工作纪律

第六条 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纪检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

2.纪检工作要客观公正,在适用公司制度上人人平等。

3.纪检工作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4.纪检人员要廉洁自律,模范地遵守公司制度,不徇私舞弊,不以权谋私。

5.纪检人员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总结,在查处具体案件的同时,提出规范公司制度的建议,努力从源头堵塞漏洞。

6.纪检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以公司整体利益为重,认真听取公司其他部门、人员和相关单位的意见,综合分析判断,但不受其他部门、个人和相关单位的干涉。

7.纪检人员应保守工作中知悉的秘密。

8.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要注意维护公司利益和形象。

9.对公司员工和公司临时招用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对相关合作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有行贿等行为时,任何人都有权向纪检部门举报或投诉。

10.***公司的全体员工应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工作,对遮掩、阻挠、妨碍纪检人员办案的员工,公司纪委有权予以处罚。

第七条 纪检人员必须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1.不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2.不准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3.不准接受检查对象吃请、礼品、礼金。

4.不准因私向检查对象借款借物。

5.不准私自参加检查对象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6.不准在检查对象处报销规定之外的因公因私费用。

7.不准向检查对象提出工作需要之外的要求。

8.不准要求检查对象为亲友安排工作。

9.不准从检查对象处违规购买超低价商品。

10.不准泄露工作秘密。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纪检人员与查处事项或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告知直接上级领导,并申请回避。

纪检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1.是涉案当事人的。

2.是被调查人亲朋好友的。

3.与案件被调查人有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九条 被调查人、举报人、投诉人以及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有权申请办案人回避。

第十条 纪检人员的回避,由纪委负责人决定。

对办案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十一条 纪检人员发现不属于监察系统管理范围的问题,纪委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示,由公司主管领导指定管辖或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纪检人员在调查违规、违纪、违法、违约行为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扣留与封存

(1)报纪委负责人审批后,暂时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规、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票据、财务帐目、现金、物品及其他涉案物证(以上属于私人物品的除外)。

(2)扣留与封存的程序:扣留、封存时作好物品交接清单由当事人、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办案的纪检人员签字确认,并各保留一份交接清单。扣留、封存为文件、资料、票据的由办案纪检人员保管。扣留、封存为财务帐目、现金、支票的由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保管。扣留、封存为其它物品的由所在单位的行政总务部门保管。

2.要求案件涉嫌部门和涉嫌的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转移涉案财物和证据,需要内保部门配合的,内保部门应该积极配合。

3.要求被调查的部门负责人或被调查人到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说明。如果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没有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或拒不按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做出说明的,纪检人员可把情况书面上报公司纪委,公司纪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责任处罚。

4.建议有关部门冻结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嫌疑人员的人资关系或直接暂停其执行职务,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5.决定冻结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嫌疑人员人资关系的,由公司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审批;
经批准后,通知被调查人的主管人事部门配合执行,直至解冻。解冻决定由批准冻结的领导进行审批。

决定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嫌疑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司纪委负责人复核,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经批准后,通知被调查人主管部门,并由其主管领导安排好相关工作,以防止影响部门正常工作。

6.合作单位出现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对合作单位予以制裁。

7.责令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公司章程、部门规定和违反纪律的行为。

8.被调查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妨碍案件查处和执行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公司制度就妨碍案件查处和执行先行处理。

9.履行纪检职责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四章 纪检案件的受理与立案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举报电话,接待举报和投诉;

在公司醒目的位置设置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网址、受理部门的联系电话与联系

地址、受理的权限和范围;

公司在适当的位置设立廉洁举报箱,举报箱由公司纪委管理。

第十四条 纪检工作人员接到举报电话、举报信函、举报电子邮件及其他举报材料后,应妥善填写《纪检举报登记表》和《纪检举报处理意见呈报表》》,根据举报内容分别处理。

第十五条 投诉的受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2.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公司纪委管理的范围。

4.虽然无明确的投诉或被投诉人,但根据基本的投诉资料,通过简单的调查就可以明确基本事实的,应当受理。

第十六条 接到投诉和举报时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1.被投诉或举报人的姓名、性别、所在单位、部门、职务、联系方式。

2.具体投诉事项、举报的内容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

4.接到投诉和举报的时间。

5.其他应该记载的内容。

第十七条 纪检部门对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投诉、举报,必须受理;
对下列投诉和举报,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依据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将所投诉和举报的事项移送给有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受移送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公司纪委。

2.纪检人员对不属于本部管理范围的投诉和举报的,可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也可先受理,然后将投诉和举报的事项移送有管理权部门,其中投诉和举报的事项属于不涉及经济问题的,由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纪委受理事项后,填写《纪检举报登记表》和《纪检举报处理意见呈报表》上报,普通案件由公司纪委书记审批立案;
重大案件由公司纪委书记批准后,上报公司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复审批准后立案。

第十九条 纪检系统案件线索来源:

1.企业内部人员、客户或者其他人员、单位检举、投诉的。

2.公司领导交办的。

3.公司其他部门移送的。

4.公司纪委自行发现的。

第五章 纪检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条 纪检部门的调查分初步核实调查和立案调查。

1.初步核实。简称初核,是立案前进行的初步调查摸底核实的活动,目的是通过初步核实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2.立案是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其管理权限对纪检监察对象的有关违纪问题经过初步调查核实后,认为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违规违纪案件线索受理后,须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主要包括调查人员的组成、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和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经纪检监察负责人批准后按照调查方案进行调查,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纪检部门调查初核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结案;
进行立案调查的案件,普通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结案,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新线索,案件性质可能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延期;
重大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并应当报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主管领导批准。因重大疑难案件在延长时间内仍不能结案的,应报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主管领导批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另作安排。

第二十四条 纪检调查人员应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对于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规违纪行为或者无违规违纪行为,以及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当收集。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调查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处理有关事项的根据。

第二十五条 纪检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资料查阅、复制权。

1.纪检人员可以查阅和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一般资料。

2.纪检人员可以查阅和复制销售记录、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3.经案件调查组长审核,并报公司纪委书记批准,纪检人员可以查阅、复制财务帐目等机密材料。

4.经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主管领导审核,并报董事长批准,纪检人员可以查阅、复制绝密材料。

第二十六条 公司纪委有权向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应当讲明身份。调查案件、调取证据必须两个人进行。

第二十七条 调查取证时,应当问明证人的身份、证人与被调查人之间的关系,并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以及有意作伪证或者篡改证据应负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
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

第二十九条 收集证据应当取得原物、原件,如果不能收取原物、原件时,可以拍照、影印、复制,但应注明原物、原件的保存单位或者出处,并由提供原物、原件的部门或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条 对具有专业技术性的证据,纪检监察部门可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技术的人员参加调取;
需要进行鉴定的,由鉴定人写出书面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调查人员应当询问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辩解。

第三十二条 询问证人、被调查人应制作调查笔录,真实记录;
证人、被调查人要求自己书写笔录的,应当允许。如自行书写的笔录未能说清事实,调查人可继续询问,就不明事实的询问应制作规范的笔录,并要求证人、被调查人在每页笔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对调查中发现的不属于公司纪委管辖的事项,纪检人员可一并调查,也可移送公司其他部门处理。一并调查的,在报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主管领导批示前,应征求其他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意见。

第三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调查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受理依据;
违规违纪事实、性质;
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意见;
处理意见;
调查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报告时间等。

第三十五条 根据调查掌握的事实、证据情况,做如下处理:

1.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报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主管领导审批结案或继续调查。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做出处理、处罚建议报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主管领导审批。

3.已查明的事实证实不属于公司纪委管辖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并报公司纪委备案。

4.纪检部门在调查公司工作人员受贿、侵占公司财物、挪用公司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时,发现或确定已经涉嫌犯罪的,报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主管领导审核后,董事长决定是否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5.对前述第 2 款情形所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纪检建议的,应当按照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6.对涉案人的不当所得,必须依法或从保护公司利益的目的出发坚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三十六条 纪检人员做出的调查报告或审核报告,报公司纪委负责人审批后,如需发文,按公司规定发文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纪委做出的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公司纪委提出的纪检、监察建议,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工作的实际情况予以采纳,以逐步规范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调查中或结案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1.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领导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2.分公司或部门做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有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消的;

3.给公司、消费者、公司工作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4.对各部门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5.对公司制度、流程等漏洞,建议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创建、修改、完善;

6.其他需要提出纪检建议的。

第六章 纪检案件的后续处理

第三十九条 纪检监察处理事项的跟进与执行

1.纪检工作做出的处罚决定或建议经授权领导审批后,将决定书或建议书移交有关部门执行。

2.对处理决定或建议能反馈的,应及时反馈举报人或投诉人并送达被处罚人。

3.纪检人员应对处理决定或建议的落实进行跟踪,并将结果上报本部门负责人。

4.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相关处理决定或建议确有错误时,应报公司纪委核查,但不应该停止决定或建议的执行。

第四十条 纪检处理决定、建议的复议

1.当事人对纪检、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通报之日起 15 日内向做出决定的部门申请复审。收到复审申请的部门应上报公司纪委,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主管领导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做出复审决定;
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是否受理,由公司纪委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2.当事人对纪检建议有异议或不能执行的,可以自收到纪检建议之日起 15 日内向做出纪检建议部门提出复议,纪检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公司纪委提请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十一条 纪检、监察事项的时效

1.对违规、违纪、违约事项的处理时效为二年。

2.对违法事项的处理时效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3.以上时效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七章 违纪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纪人员,公司有处罚规定的,按公司规定执行;
公司无相关处罚规定的,公司纪委可以根据公司内部授权处罚相关人员。

第四十三条 被监察部门和人员违反本规范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领导或者公司纪委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处罚。

1.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2.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3.拒绝就公司纪委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4.拒不执行监察通报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纪检建议的。

5.有其他违反本规范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四条 对申请人、举报人、投诉人、检举人或者纪检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举报人或投诉人为本公司职员或相关合作单位,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照情节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纪检人员违反本规范或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立卷和归档

第四十七条 公司纪委内部档案是纪检人员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和执行调查、检查任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十八条 纪检监察工作实行纪检、监察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责任制,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由纪检员负责,文件、档案由监察部的内勤人员保管负责;
做到一案一卷,结案三个月内归档。

第四十九条 案卷材料装卷原则:

1.按照办案程序形成的材料的时间顺序,依次排列。

2.根据案卷材料的多少,一案一卷或数卷。

3.证据材料,可按材料所反映的问题或材料的名称等特征分类,每一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可按照证据材料的重要程度,将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第五十条 归档材料及装订顺序

1.办案依据:信访简报,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报告;

3.立案材料;

4.调查方案或办案计划;

5.证明材料;

6.调查报告;

7.错误事实与本人见面材料及调查组队本人意见的说明材料;

8.案卷进展情况报告及简报;

9.调查过程中的往来文书材料;

10.审理报告;

11.处分决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12.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13.下级单位对批复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14.相关部门的结案意见;

15.对案件的通报、报道、反映等材料。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公司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

第3篇: 乡镇纪检监察规范化建设

乡镇基层纪检规范化建设工作汇报

乡镇基层纪检规范化建设工作汇报

一、前期工作情况

(一)强化队伍建设,筑牢基层战斗保障。

XXX镇在人员紧缺、年轻干部不足的情况下,为镇纪委选优配强了1名专职纪检干部、3名纪检委员,以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能力、作风上过得硬为标准,从换届后年轻的村“两委”班子成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选配了全镇26个村(社)基层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按规定足额配齐配强镇纪委监察工作力量,切实打通全面从严治党的“最后一公里”,截至目前,我镇立案8起,结案7起,超额完成半年案件任务。

(二)强化教育培训,打造规范化干部队伍

狠抓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发放《村级纪检委员履职手册》52本,规定村(社)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职责,建立任务清单,选派2名村纪检委员到随州市进行学习培训,组织了26名村纪检委员到XXX市进行了培训,换届后,XXX镇党委对所有党组织的纪检委员进行了一天的集中培训,并且经常以会代训的方式对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进行培训。今天上午,再次组织村纪检委员就基层纪检规范化建设召开了专题推进会,提高了业务水平,强化理论素质,坚定了政治方向。从财政、扶贫、卫计等战线选任纪检委员,加强了对重点行业的监督。

(三)强化制度建设,构建监督机制

一是XXX镇建立健全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报备、机关管理、纪委办案案卷规范化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二是完善村民委员会议事规则。对村级财务进行清理,及时发现问题,抓早抓小抓了。三是制定了基层监察对象廉情档案,对本村党务、村务、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目前村纪检委员“三亮”正在制作中,重点打造的4个村宣传栏内容正在设计中,预计下周全面到位。四是正在制定村级纪检监察工作各项制度,涉及到的经费保障、奖惩措施、考评机制等。

(四)强化阵地建设,推进服务保障规范化。

去年依照市纪委安全文明办案的要求,我镇正式启动纪检监察标准化办案谈话室建设,投资近四万元用于室内改造和设备购置,党委政府为谈话室建设提供了场地和资金保障,设置了谈话室、监察室等,建成了符合现代化办案工作需要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和覆盖全部XXX域的视频监控、信息存储系统、光盘刻录,此外,我们还购置了专门的谈话桌椅,内部墙面均采用软包、地面采用软地板,确保执纪审查谈话安全规范。要求纪检委员“三有”,有独立的办公空间,有自己的履职纪实本,有自己的岗位公示牌。

第4篇: 乡镇纪检监察规范化建设

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摘要:现如今,我国是社会主义经济快速发展的新时期,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管党治党的政治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的专责机关,是我们党进行自我革命的重要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对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始终高度重视,提出一系列明确要求,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指明方向、提供遵循。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

        关键词:纪检监察;
规范化;
法治化

        

        引言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确立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支撑地位,将“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专列一章作出重大制度安排,对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提出明确要求。我们要把学习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贯穿到总结2019年工作、谋划2020年部署、强化措施落实的各环节和全过程,着力提升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1纪检监察机关职权明晰是开展反腐败工作的基础

        公权力主体的职权合法是法治基本要求。在我国,纪检监察机关是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反腐败工作的专门机关,它有党章、宪法明确地位和法律明确授权。近几年出台的纪检监察相关法规制度,注重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建设,细化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职能范围,非常契合主体合法、职权合法的法治要求,这是做好反腐败工作的基础,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基点。

        2必须强化政治建设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重要政治机关,必须始终以政治建设为统领,践行“两个维护”,这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和灵魂。要推动“两个维护”具体化,始终贯穿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坚定不移地落实到日常监督、审查调查等每一项工作,做到旗帜鲜明、态度坚决、行动有力。实践充分证明,只有牢牢抓住“两个维护”这个根本,才能更好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

        3把一体推进“三项改革”的综合效应转化为制度优势,体现为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规范化法治化

        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的最大优势,制度稳则国家稳。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根本目的在于坚持党对纪检监察工作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领导,形成制度化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这既是改革的初心,也是改革对规范化法治化的首要推动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两责任”“两为主”“两覆盖”。党的十九大后把“两责任”纳入完善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丰富为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贯通协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贯到底的新表述;
把“两为主”深化为对下级纪委监委“两为主一报告”、对派驻机构“三为主一报告”;
把“两覆盖”拓展为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四覆盖”,巡视巡察一体推进实现全覆盖,并促进巡视巡察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融合,派驻监督进一步向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覆盖,把监督触角延伸到各个地方、部门和单位。改革实践证明,必须纵向上强化纪委监委系统自上而下的领导,推动纪检监察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保证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横向上把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各方面力量整合起来,形成反腐败合力,实现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4着力推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更加顺畅高效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纪法双施双守的制度优势不断转化为治理效能,但同时也存在有的制度机制不健全,有的纪检监察机关执行制度不严格、不到位等问题,下一步要突出抓好三方面建设。一是抓好配套制度建设。结合青海省实际,根据授权,对顶层制度做好细化、实化,增强制度落地落实的可操作性,使顶层制度在地方落得下、接地气、有活力。二是抓好地方落实层面的制度建设。2019年以来,先后完善了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制度机制和审查调查措施使用办法、文书格式等一批制度规范。接下来,还将进一步研究制定加强审查调查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完善执纪执法办案人才库制度,增强抓落实的主动性、创造性。三是抓好制度执行力建设。探索建立制度执行督查制度,对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执行法规制度情况开展重点抽查、随机抽查、带案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公开通报,与年度工作考核挂钩,从而倒逼制度执行。

        5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职权进行有效监督是开展反腐败工作的保障

        按照法治基本要求,公权力运行必须得到监督。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保证,是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有效运转的重要支撑,在管党治党、治国理政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纪检监察机关作为专门监督机关,对其职权行使进行监督非常重要,尤其是内部监督,只有把内部监督纳入法治轨道,防止“灯下黑”,才能真正保障最终结果的公平正义。为此,我们党颁布或批准了一系列法规制度文件,比如《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多部重要法规制度文件。这些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内容是提高反腐败工作水平的重要保障[1]。

        6必须深化改革创新

        改革创新是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动力。纪检监察领域的改革创新,核心就是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全省领先、全国一流”的目标,大力弘扬“胆剑精神”,创造性开展工作,推进各项工作走在前列。要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聚焦制约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定扛起监督这个第一职责,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2]。

        7把一体推进“三项改革”的综合效应转化为制度优势,体现为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规范化法治化

        纪委监委既是党的执纪的特殊部队,又是国家实行监察监督的特殊部队、执法的特殊部队,工作内容涉及执纪、执法、惩治犯罪三个层面。必须把一体推进“三项改革”同充分发挥合署办公优势结合起来,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实现规、纪、法的有机贯通。履行好纪检监察机关制定党内法规和监察法规职权,健全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建立党的纪律、监察法和刑法刑诉法及其他法律3个方面的相互衔接,完善以党章和宪法为根本,以基础性党内法规和监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支撑的制度体系框架,夯实治理腐败的法制基础。按党中央要求统筹有序推进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办案程序、证据标准衔接机制,促进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3]。辩证理解规范化法治化的要求,把政治机关初心本色体现在改革全过程,无论监督执纪问责还是监督调查处置,始终把政治要求摆在首位,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准确妥善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党员干部,精准把握政策策略,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结语

        纪检监察工作本质上干的是监督工作,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纪检监察机关处于主干位置、发挥保障作用。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过程中的法治化原则,以及宪法、监察法等法规制度的规定性,决定了纪检监察工作必须遵循规范化法治化的要求。

        参考文献:

        [1]杨铮.事业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思考[J].祖国,2017(15):130.

        [2]张慧颖.推动机关事业单位纪检监察创新的途径[J].商情,2017(36):260.

        [3]王晓霞.制度视角下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卷宗,2017(13):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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