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意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完整)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10 17:30:12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意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完整),供大家参考。

【卫生意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完整)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

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40)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我市市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主要目标。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功能任务

()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合理配置乡村医生。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各地区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

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条件不具备的,要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即将出台的《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人员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办法》要求执行。

()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规范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乡村医生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四、优化乡村医生学历结构

()加强继续教育。各县()区要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要求,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和培养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

五、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十一)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各县()区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各县()区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六、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十二)开展契约式服务。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探索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市卫生计生委根据我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加大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十三)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单独命题,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七、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十四)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丹东市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丹政办发〔201431),在全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切实建立和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机制。各县()区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通过以下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给予相应补偿,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的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资金补偿。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偿,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在2014年和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2.基本医疗服务补偿。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支付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和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在综合考虑乡村医生服务水平、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科学测算确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丹卫计发〔201542)规定,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为6/人次,其中,个人承担0.5元,新农合支付5.5元。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本地服务人口年人均10元的标准,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

3.财政定额补助。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给予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由各县()区按照行政村服务人口数量或乡村医生人数核定。

(十五)提高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待遇。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各县()区财政要适当增加补助。

八、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政策

(十六)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县()区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完善老年乡村医生生活保障机制,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比照村干部政策执行。

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要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各县()区对于经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且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根据服务年限,采取补助等多种方式妥善解决其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措施由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

(十七)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对于经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且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在获得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后,可退出乡村队伍,并注销其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确有需要的,村卫生室可以返聘超过60周岁的乡村医生继续执业。

九、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十八)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各县()区要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加快信息化建设,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

(十九)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可采取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十、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

(二十一)落实资金投入。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二十二)开展督导检查。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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