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结】全市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要点

来源: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2023-08-04 12:10:10

2017年全市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要点2017年全市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促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总结】全市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要点,供大家参考。

【安监总结】全市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要点


2017年全市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要点


2017年全市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促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为核心,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落实职业病防治监管责任,加强执法,强化监管,狠抓整治,夯实基础,有效防范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根据上述工作思路,2017年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建立联防共管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一)明确监管职责

依据省、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分工方案》和“三管”的要求,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职责。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积极协调编制部门,将监管职责明确到部门的“三定方案”中,形成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的工作格局。

(二)落实联席会议制度

按规定召开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及时沟通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部署推动重点工作。

(三)实施“十三五”规划

配合卫计部门编制好“十三五”规划,并按照规划要求和职责分工,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细化目标任务、时限措施、责任人员,确保规划实施到位。结合实际,认真谋划实施好“十三五”期间职业病防治重点项目,并与国家、省做好衔接,实现科技兴安、本质健康。

(四)强化目标考核

实现“职安一体化”部署、推进、考核,要将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工作任务等相关内容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中予以明确,切实做到与安全生产工作同时部署、同时推进、同时落实、同时考核。要进一步加大职业健康在安全生产考核中的比重,分值不低于15%,对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引发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严格“一票否决”,取消安全生产评先评优资格。坚持日常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分数不低于年度考核总成绩50%,加强季度跟踪问效、专项工作督办等日常调度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五)做好职业病防治评估工作

继续完成省对市的职业病防治评估工作的各项任务。市局将参照省局做法,适时对县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六)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按规定设置或配备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专兼职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有效实施。加强接害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培训率达到100%

(七)加强作业现场危害防治

加强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场所、岗位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治理,确保浓度或强度不超过国家标准。按规定设置防护设备,定期进行维护、检修、检测,保证正常有效运行。加强个人防护,为接害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接尘害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八)加强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管理

严格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按要求进行合同告知,并在作业现场设置危害告知卡和警示标示,年底前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全部达到规范化水平。

(九)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按规定对接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禁忌、疑似病例、职业病确诊病例等要进行妥善处置,并按要求建立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对在健康体检中出现的新的职业病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安监部门进行报告。

(十)加强职业危害检测和评价工作

认真做好日常监测监控工作,明确责任、内容,配备配齐设备设施,对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并建立台账、做好记录。按规定每年进行一次由资质单位进行的定期检测,危害严重的每三年要进行一次现状评价,年底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定期检测率要达到85%以上,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现状评价工作完成率100%。严格执行现状评价报告和检测报告“上报回执”制度,及时将检测报告和现状评价报告向所在地安监局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进一步强化检测和现状评价结果的运用,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十一)加强“两个档案”标准化创建工作

严格按照“两个档案标准化”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工作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的标准化建设,年底前75%以上的用人单位要完成标准化创建任务。

三、强化职业卫生监管执法

(十二)强化执法检查

要按照职安执法一体化的要求,将职业卫生纳入行业安全执法检查内容,一并进行执法检查,确保职业卫生执法检查力度不削弱。在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时,市、县两级要搞好衔接,确保执法范围不漏面,防止执法出现盲区和死角,其中:市局对中央、省属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并对职业病多发、群发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县区要对所辖范围内所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以及发生过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进行有针对性地执法检查。要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效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存在的问题,要依法查处到位,该整改的,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整改,该处罚的,依法处罚到位,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从重处罚。要主动加强与卫生、工会、人社等部门的联系沟通,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或共性问题进行联合执法,形成高压态势。

(十三)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一是全面开展粉尘危害防护设备专项治理。在全市涉粉尘危害作业用人单位开展粉尘危害防护设备专项治理活动,通过专项治理,使用人单位粉尘危害防护设备能够切实起到降低和控制粉尘浓度的防护作用,确保重点行业用人单位粉尘危害防护设备合格率达100%

二是在去年的基础上,完成陶瓷耐火材料行业粉尘专项治理工作任务。

三是按照全省统一安排,深入开展蓄电池制造、汽车制造修理和畜牧行业治理同时,各县区也要结合实际,分别确定1-2个行业进行专项治理。

(十四)开展危害项目申报复核“回头看”

在去年全面完成申报复核任务的基础上,开展“回头看”,重点看是否有漏报、误报或是应变更未变更的,对应申报未申报、应变更未变更或是申报项目不完善、不准确的,督促用人单位立即按要求进行申报,确保6月底前保质保量完成申报复核任务。

(十五)强化“三同时”监督检查

一是大力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三同时”评审程序。

二是加强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工作过程的监督检查,对危害严重的项目检查率达到100%,并按要求比例对危害较重和一般的项目进行抽查。

三是开展“三同时”回头看,对应履行未履行“三同时”手续的,通过执法检查、约谈盯办等手段,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进行整改补办,到期仍不整改的,一律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确保重点行业“三同时”履行率达到100%

(十六)强化职业卫生诚信管理

严格按照市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工作的补充通知》(承市安办传[2015]53号)要求,凡是在企业进行安全诚信评级时,未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或《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的,一律不予进行等级评定工作,并加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作为企业安全诚信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十七)强化标准化评审中的职业卫生审查

严格执行《关于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职业卫生否决项的通知》(承市安监字[2016]45号)要求,对未按要求达到职业卫生六项内容要求的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时,坚决一票否决,不予评级。市局将对不同行业标准化职业卫生内容进行检查,未按要求落实的,提请取消标准化资格。

(十八)加大宣传培训工作力度

充分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和“安全生产月”,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大力宣传报道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营造有利于职业健康的舆论氛围。

严格执行国家总局《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实行职安培训合并,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内容不低于16学时,接害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内容不低于8学时,确保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持证率100%

(十九)开展职业病危害普查

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全面开展职业病危害普查,摸清职业病危害的地区、行业、岗位、接触人群分布等基础信息。

(二十)探索职业健康分级监管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根据用人单位管理水平、危害程度和接触人数等三要素的不同,将职业健康风险分为高、中、低三级,实行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管理。

(二十一)加强中介机构和专家管理

严格执行《专家使用管理办法》,督促专家学习、掌握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对专家采取优胜劣汰的方法及时进行更新,进一步扩充专家队伍,力争年底前达到30人;各县区也要根据本辖区行业和职业危害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库,专家人数必须能够满足工作需要。严格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发现中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十二)加强统计报送工作

继续执行月统计季跟踪问效制度,市局每月对各县区重点工作进行统计,每季度汇总通报一次,并将统计报送工作作为日常考核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对报送不及时、不准确的,年底考核时扣除相应分数。

(二十三)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加强与卫计部门的沟通,及时掌握职业病发病用人单位名单,并将发生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作为年度重点监管监察对象。严格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责任。进一步强化信访受理和舆论管控,防止恶意炒作放大事故危害和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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