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方案】贵港市水利局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仅供参考)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27 14:40:08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3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入推进依法治水管水工作,根据中共贵港市委员会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方案】贵港市水利局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水利方案】贵港市水利局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仅供参考)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入推进依法治水管水工作,根据中共贵港市委员会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方案(2016--2020)》,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水利部关于全面加强依法治水管水的实施意见》,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坚持深化改革和法治建设共同推进,推动水利改革发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提高我市依法治水管水水平,为保障水安全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主要目标

经过5年的不懈努力,到2020年基本实现水利法治建设的阶段性工作目标,即:职能转变基本到位,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行政管理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体制基本形成,行政效能、行政执行力、公信力明显提高;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基本实现,行政决策水平明显提高;行政执法规范、高效运行体制基本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和公众监督程度明显提高;依法行政观念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水利法治建设成效基本满意。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高效的水法治实施体系

1.加快推进机构职能转变。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相关职权,对内设机构的职能、工作岗位职责进行对照梳理,明晰执法职责,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加快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快水利行业中介组织的培育发展,制定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和退出机制,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法规科、监察室牵头,有关科室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办理)

2.深化水利改革。把法治方式作为推进水利改革的行为准则,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完成重点改革任务、破解改革难题上取得新突破,在建机制、促发展上下功夫,努力完成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等各项试点任务,完成建立健全三防安全保障机制、水资源节约保护机制等改革任务,努力破解水利体制机制难题,助推水利转型升级。(规技科、农水科、财务科、防汛抗旱科、工管站、水资源站按职责分工具体办理)

3.加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全面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三条红线”和“四项制度”,组织实施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考核,强化考核后的整改落实,充分发挥“三条红线”的刚性约束作用。建立健全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地下水、主要江河和大中型水库的水质检测,探索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发挥水价杠杆和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促进节约用水。(水资源站)

4.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依法做好全市水利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重点编制全市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按规定完成规划的上报批准手续。(规技科和相关科室)

1)加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等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鼓励实行项目建设、监管相分离的工程监管方式,努力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健全完善稽察机制,加大稽察力度,开展对市、县水利部门政策落实情况的工作稽察,确保稽察发现的问题及时有效整改;加大对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处罚力度,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切实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信用信息的应用,以施工和监理单位为重点推进市场履约行为动态监管。建立完善水利工程建设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机制,将水利工程建设行政执法纳入水利综合执法范围。(质监站、执法支队)

2)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农村饮水安全、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管理,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推进水利工程确权定界,落实安全责任制,逐步完善制度规范、权属清晰、责任落实、运行高效的水利工程管理体系,保障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加快制定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建立智慧化巡查、云数据处理等先进的巡查工作机制,实行小型水库的标准化建设、专业化管理和社会化管护。(农水科、工管站)

3)加强河湖健康管理。以尊重河湖自然规律、维护河湖生命健康为出发点,建立健全河湖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全面推行河长制。规范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审批,源头严防、过程严管。依法保护大江大河防洪安全,禁止围湖围库造地、围垦河道,维护河湖管理良好秩序。积极探索运用科技手段加强河湖管理动态监控,强化日常巡查和检查,对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隐患早发现、早处理。(工管站、水资源站、执法支队)

4)加强水土保持管理。以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生态环境有效保护为目标,加强水土保持法的贯彻落实,推进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有效防治水土流失。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区域,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度。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加强建设过程监督检查,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推进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及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管理体系。(水保站)

5)强化三防工作责任。健全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三防责任制,依法落实市、县、镇各级政府三防责任,特别是完善乡镇三防工作机制并落实三防工作人员。依法落实各相关部门的三防责任,将三防责任落实到最基层和第一线。依法开展三防调度、水文监测等工作,推进指挥决策科学化、应急处置规范化和防汛抢险专业化建设,全面提升水旱灾害综合防御能力。修订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防洪治涝、防风抗旱等方面的应急反应机制,提高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能力。着力提高防汛防风抗旱信息化水平和预测预报水平,切实做好山洪、城市内涝以及台风防御等重点工作,逐步实现汛情、旱情风险监测、水源调度全覆盖(防汛抗旱科)

6)完善水行政执法体制,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按照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和推动农林水利综合执法的改革思路,明确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权限,加强市县两级水政执法队伍建设,协调理顺基层执法体制机制,解决基层执法队伍的实际困难。

尽快建立水利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完善执法程序,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研究制定执法巡查制度,加大对未经批准的涉水行为事中的监督检查力度,预防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建立健全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通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依法移送可能构成犯罪的行政案件,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

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水资源管理、河道采砂、防洪保安、水土保持等重点领域的执法。建立健全水利系统区域与流域、区域与区域之间,水利部门与公安、司法、国土、环保、安监、航道、海事、渔业等部门之间的联合巡查机制,强化水行政监督和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组织开展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行动,组织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试点。(执法支队、相关科室)

7)强化水事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调处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完善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水事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水事纠纷调处协商和处理机制,把法治作为化解矛盾的首选方式和终极方式。加强源头控制和隐患排查化解,加快建立应急信息共享和快速处置机制,规范行政调解行为,不断提高行政调解的质量和公信力。探索水事纠纷群众调解模式,充分发挥乡镇水利站、农民用水户协会等在调解农户之间、协调农户与水管单位之间的水事纠纷与矛盾的作用,尽可能地把水事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执法支队、有关科室和单位)

8)加强和改进水利信访工作。将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建立健全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权益保障的信访稳定机制,保障诉求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得到合理合法处理。认真执行《信访条例》,妥善处理人民群众的信访诉求。(法规科、有关科室和单位)

(二)建立严密的水法治监督体系

1.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局机关内部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和合法性审查制度,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决策程序、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领导人员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法规科、监察室、办公室)

2.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各科室和单位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和制约。实行重大事项主办单位提出、征求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或者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制度。加强对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水利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人事任免等的监管,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加强和完善重大事项和中心工作督办制度,未能按时完成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提出办理方案和办结时限。(监察室、有关科室和单位)

3.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加强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和结果主动在局公众网站公开。开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要行政决策征求意见栏目,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对未能采纳的,应当及时反馈并说明理由。(财务科、相关科室和单位)

4.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引导群众通过法定渠道,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加强对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对依法不属于复议范围的事项,要认真做好解释、告知工作。严格遵守行政复议程序,全面规范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监督等工作环节,不断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推行行政负责人行政案件出庭应诉制度,对重大水事行政诉讼案件,水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法规科、有关科室和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清开展水利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切实把水利法治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局水利法治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水利法治建设工作,各科室及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抓落实,逐层逐级落实责任机制,确保水利法治建设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要高度重视水利法治建设工作,将水利法治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同思考、同部署、同考核,加强管理,自我约束,实现目标。

(二)加强水行政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重点解决市、县两级法制机构人员编制少、经费保障不到位、甚至没有设立专职法制机构等突出问题,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经费保障和人员的法律素养等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要把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法制机构,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力度。法制机构要充分履行在法治水利建设中的统筹规划、督促指导、检查考核、政策研究、情况交流等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当好本单位领导在法治水利建设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

(三)建立健全加强法治水利建设的保障机制。根据事权划分和管理体制现状,理顺水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渠道,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确保法治水利建设经费。要有针对性地逐年安排资金,改善各级水行政法制机构和执法部门的办公条件和基础设施,为基层干部职工创造优良的办公环境。在执法装备和办公设施上优先考虑、优先安排,改善基层一线水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环境。

(四)突出重点,强化监督检查。认真总结长期开展依法行政工作的经验,结合水利实际确定本科室、本单位水利法治建设的目标和路径,找准切入点,统筹规划,分阶段实施,加快推进水利法治建设的进程。加强对依法治水管水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检查的范围、方式和结果运用。对推进工作不力、存在问题较多的,严格问责、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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