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意见】馆陶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房地产行业发展实施意见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23 17:30:12

关于鼓励和支持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促进我县房地产行业发展,落实国务院及相关部委一系列稳定住房消费相关政策,支持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着力消化商品房库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意见】馆陶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房地产行业发展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住建意见】馆陶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房地产行业发展实施意见



关于鼓励和支持房地产

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房地产行业发展,落实国务院及相关部委一系列稳定住房消费相关政策,支持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着力消化商品房库存。按照国家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精神和邯政字〔201532号、邯政字〔201641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各职能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观念,按照“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期办结”的工作要求,主动对接、提前介入、超前服务。在立项、规划、用地、建设、产权办理等环节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间。

二、调整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

2016428日起,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一是按照不低于地上住宅总面积的比例由10%降至3% ,建成后无偿交给政府。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再配建保障房。二是对无法和不宜配建保障房的项目,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核批准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资委托代建或购买。鼓励通过货币补偿方式实施异地建设或购买。即:由开发企业将需要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按照建筑成本(含土地出让金)一次性交至县政府指定账户,由县政府统筹考虑,分片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三是通过县政府收购商品房作为保障房或集中分区建设保障房的方式,实现保障房供给。

三、放宽商品房预售条件,预售资金实行差别化监管

在落实市政府关于廉(公)租房配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基础上,放宽高层商品房施工形象进度要求。主体施工达到基础完工(地面正负零)即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用于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回迁房优先于同期商品房建设或同步建设的。同期商品房可一并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同时,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管理。督促开发企业及时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在7个工作日内到房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房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办理。

资金运转困难的房地产企业,采取“以房抵债”涉及的资金,经县住建局确认,可不列入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主体已封顶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甄别情况,对违规建设、预售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后,重点监管资金按20%监管;二次结构已完成的重点监管资金按10%监管;其他项目监管资金标准降至50%

四、落实金融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信贷扶支持

(一)落实各项信贷政策

明确首套房认定标准,对一套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最低20%。商业银行开放按揭贷款手续,给予开发企业更多的资金回笼空间,加强信贷投放,支持房地产业发展。对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和房地产信贷需求的银行,在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基金及预售监管资金存储方面可优先予以支持。

(二)减免住房交易相关税费

按财税〔201623号文件要求,全面落实国家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自2016222日起:一是对个人已购买2年以上 (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二是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90平米及以下的,减按1%征收契税,面积90平米以上的按1.5%征收契税。三是对个人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米以上的,减按2%税率征收契税。  

五、提高公积金使用率,支持职工购房贷款

一是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对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比例由总房款的70%提高至80%。对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比例由总房款的50%提高至60%。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10万元。

二是拓宽贷款范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职工在我县购买普通住房,均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是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购买自住房的,可凭3年内的购房合同或2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房价总额。对无自有住房的职工,可凭无房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以用于支付房租。在职工房屋装修、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可依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

六、加大补贴力度,鼓励农民工进城购房

凡在我县城乡规划区内购买商品住宅的农业人口,购买首套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给予购房人每平方米不低于100元的让利优惠。

农民工进城购房后,可自主选择是否在购房所在地申请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原享受的医疗、集体经济收益等权益不变。对申请城镇常住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可随迁进城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保留原有宅基地,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也可退回原宅基地,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购房居民可凭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产证,按就近划片入学原则,可向教育部门申请办理子女入学手续。

七、放宽首套房认定标准,激活房地产市场

一是对已有自建房、集资房、集体土地上住房等有限产权的个人在县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的,享有首次购买住房的相关优惠。

二是在本县以外区域已购买了商品住房,再次到我县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的,享有首次购买住房相关契税优惠。

三是对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以新分户家庭成员身份在县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的,享有首次购买住房相关契税优惠。

首套房标准由县住建局负责认定。

八、落实棚户区实行货币化改造政策

切实把城中村、城郊村和置换搬迁的存在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补助。货币化安置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免交契税。加强与国开行、农发行的合作,争取资金加快项目建设。鼓励被征收居民通过货币补偿,自主购买存量商品房和棚改房,对被征收城镇居民进行补偿安置。从2016年起,新建棚户区改造及其他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80%

九、推进困难房产企业兼并重组

鼓励和引导有资金和信誉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形式,提高集中度和抗风险水平。对已排查出的风险项目、“半拉子”工程及停工项目,按照“分类处置”的原则,一事一论。具备帮扶条件的,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力度帮扶。具备转让条件的允许以投资入股或转让等方式进行项目合作,引导有信誉、有经济实力的房地产企业接管,促进项目尽快复工和完工。

本意见实施后,如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新政策,按新政策规定执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半年,每半年修订一次。

推荐访问:馆陶县 行业发展 实施意见 【住建意见】馆陶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房地产行业发展实施意见
上一篇:【农业制度】市农牧局领导干部接访约访下访会商工作制度
下一篇:【发改办法】邯郸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网上并联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推荐】

Copyright @ 2013 - 2018 小艾秘书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小艾秘书网 版权所有 湘ICP备11019447号-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