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方案】邯郸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仅供参考)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23 15:00:11

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县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冀建法〔2016〕13号)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方案】邯郸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城管方案】邯郸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仅供参考)



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

五年行动


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县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冀建法〔201613号)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主体责任,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依法处置”原则,下大力气整治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营造良好生态、生活、生产空间,推动城市健康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5年左右时间,对全市域城市(含县城)建成区内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清查处理,并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产生,形成长效管控机制。

中心城区(不含肥乡区、永年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为期5年:2016年,全面摸清违法建设底数,查处违法建设比例不低于10%;2017年至2019年,每年查处违法建设比例分别不低于50%、70%和90%;到2020年末,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任务。

各县(含肥乡区、永年区、武安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为期3年:2016年,全面摸清违法建设底数,查处违法建设比例不低于30%;2017年,查处违法建设比例不低于70%;2018年末,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任务。

三、治理任务及责任分工

专项治理的主要任务是,对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等土地环节进行违法建设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超过工程规划许可有效期限,及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规划环节进行违法建设的;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超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有效期限等施工环节进行违法建设的;超期临建、违法图斑项目进行全面治理。

(一)土地环节违法建设治理

对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土地进行违法建设,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违法建设,擅自在国有储备地块进行违法建设,以及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对建成区内违法建筑土地所有权类型、权属、用途等涉及土地认定内容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规划环节违法建设治理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超过规划许可有效期限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下列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1.2015121日前发生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201559日之前超期临建项目,由市规划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20041029日之前发生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超过规划许可有效期限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市规划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2.20041029日至20101028日之间(市规划局委托市城管执法局执法)发生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超过规划许可有效期限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20101028日至201659日之间发现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超过规划许可有效期限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市城管执法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2015121日至201659日之间发现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立案查处。

3.201659日之后新发现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超过规划许可有效期限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超期临建项目,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各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临建项目,由各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负责查处。

4.对建成区内违法建筑的事实认定由市规划局负责,并出具整改意见。

(三)施工环节违法建设治理

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超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有效期限,擅自开工建设的,由下列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1.2015121日前发生的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超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有效期限进行建设的,由市建设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2.2015121日至201659日之间发现的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超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有效期限进行建设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立案查处。

3.201659日之后新发现的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超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有效期限违法建设行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各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负责查处。

4.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城市规划编制项目勘察文件或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以及未经竣工验收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由建设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招商引资工矿企业类违法建设治理

该类违法建设原则上由各区政府牵头,对各自辖区内招商引资工矿企业类项目,可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依法处置”的原则,进行综合整治。

(五)城市环境容貌整治

对影响城市环境容貌的乱搭乱建简易设施,主要道路两侧、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有碍观瞻的违法违章建筑按照《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中华大街、人民路等23条主干道的整治工作,23条主干道之外的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各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整治。

具体实施过程中,市、县(市、区)两级及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管理权限对各类违法建设进行治理,对于职责范围有争议的问题要通过对接沟通协商解决。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问题排查阶段(20169-10月)

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治理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全面组织开展违法建设排查工作。各县(市、区)、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具体治理工作方案、违法建设现状统计表、违法建设治理目标进度表、相关政策文件、专项治理工作责任部门联系人名单于2016930日前报送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治理实施阶段(中心城区:201611-201912;县(市、区):201611-20189月)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依据职责分工,对建成区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治理,明确违法类型,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治理目标,逐案查处,定期销账。把影响城市环境容貌的乱搭乱建简易设施,主要道路两侧、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未批先建、违法许可建设、有碍观瞻的违法违章建筑作为重点,2016年底前率先拆除。建立由街道、社区(村)等基层单位和相关部门组成的违法建设巡查网络,制订巡查管控方案,划定责任单位和责任区域。

准确认定各类违法建设,依法予以责令停工、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罚款。严控新增违法建设,凡是当年发现的应当拆除的新增违法建设,当年必须拆除。对于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处分办法》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各县(市、区)、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于每月1日前将本县(市、区)上月查处情况和进度报送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已将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列入2016年专项督查重点内容,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迎接全国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专项督查的函》(冀建规函〔201617号)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于201611月初至12月底期间对我省进行督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也将持续跟踪违法建设治理情况,适时予以通报。各县(市、区)、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务必做好每月工作进展报送工作,积极配合,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三)季度抽查、年度考评阶段(中心城区:2016-2019年;县(市、区):2016-20189月)

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领导小组于每季度末组织对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区)、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该季度期间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抽查,于每个整改处理任务年末对该年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阶段性考评,抽查、考评比例为该季度、该年列入治理范围的10%。重点检查对违法建设的查处是否全面、彻底,是否已停止违法建设,对依法作出予以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罚款的违法建设项目是否执行到位,查处违法建设完成数量是否符合该年度比例要求。制度不完善的,是否建立健全了相关规章制度。对于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按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处分办法》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对违法建设查处和人员问责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约谈主要领导,并视情况依法依纪给予相应处分。当年违法建设查处比例低于50%或连续两年未完成整治工作任务的,从严处理。

(四)总结提高、巩固深化阶段(中心城区:20201-12月;县(市、区):201810-12月)

市政府对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区)、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治理工作组织推动情况、重点区域违法违章建筑拆除情况、违法建设行为查处情况及防控违法建设长效机制建立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对全市工作进一步巩固深化,充分利用专项清理工作的最后冲刺阶段,到2020年末,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的组织领导,以及重大违法违规项目的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精心组织,全面推进。公安部门做好警务保障,对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事件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司法部门提供法律保障,加强司法衔接,加大行政和司法强制执行力度,确保治理行动顺利开展。

(二)启动联动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协同参与的联动工作制度,研究重大违法案件的认定与处理意见,协调解决违法建设治理中的重要问题,通报违法建设信息和查处情况,并针对违法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违法建设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各相关部门在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凝聚共识,提高认识,紧密配合,联查联处,形成合力,认真做好治理工作

(三)严格责任落实。此次专项清理工作周期长、任务重,要高度重视,分解任务,强化举措,狠抓落实。明确责任分工、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不搞形式不走过场,扎扎实实看成效。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领导小组将加强对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区)、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专项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逾期不报数据或瞒报、伪造数据的,予以约谈、警告或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强化宣传监督。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宣传,对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加大专项治理工作宣传报道力度,对违法建设形成舆论攻势。采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广泛收集群众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处理,对线索清楚、实名举报的案件做到件件反馈。在治理工作期间,邀请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客观、准确地向全社会公开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进展和取得的成效,营造有利于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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