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办法】临漳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全文完整)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23 14:50:11

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省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粮食办法】临漳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粮食办法】临漳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全文完整)



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省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67号)、市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邯政字〔20155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邯政办字〔201645号)有关要求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漳县人民政府对各有关单位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县发改局、县农牧局、县粮食局、县编办、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利局、县科技局、县工商行政和食药监局、县统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漳县支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与各有关单位每年签订粮食安全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责任书内容作为粮食安全责任制年度考核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全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六条 粮食安全责任制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具体按《临漳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表》执行,标准分为100分,特殊情况,可以加分和扣分。

第七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530日前印发。

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每年12月,对本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总结和自评打分,并于每年1230日前,将自查结果和粮食安全工作总结报送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第十条 县本级各考核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指标体系计分标准,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形成自评报告并进行考核评审,将书面意见报送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汇总。

第十一条 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组每年12月至次年1月,组织联合检查小组,对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实地考核查验,并形成现场核验报告,报送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汇总。

第十二条 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组组织召开年终考核评审会,对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现场核验报告进行核查和综合评定,形成考核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向各有关单位通报,并交由组织部门作为对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纳入政府部门绩效考评体系,作为评价各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有关部门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支持。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有关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分别约谈该部门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法定数据为准,没有法定统计数据的,以县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县有关主管部门历次检查记录、各级农业部门田间档案、农情统计资料等,作为考核的参照依据。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中存在瞒报虚报、弄虚作假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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