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办法】平山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门诊就医及医疗费管理办法【精选推荐】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21 13:20:09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门诊就医及医疗费管理办法为规范参保职工慢性病病种(以下简称慢性病)门诊就医,结合本县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慢性病病种的范围本办法所指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保办法】平山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门诊就医及医疗费管理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医保办法】平山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门诊就医及医疗费管理办法【精选推荐】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

病种门诊就医及医疗

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参保职工慢性病病种(以下简称慢性病)门诊就医,结合本县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慢性病病种的范围

本办法所指慢性病包括下列病种:1.慢性心力衰竭(Ⅱ级及以上);2.高血压(具有心、脑、眼底、肾、血管损害合并症之一);3.冠心病;4.慢性肝炎;5.肝硬化;6.慢性肾衰竭(未达到透析程度);7.再生障碍性贫血;8.糖尿病(具有心、脑、肾、眼底、血管、神经损害合并症之一);9.系统性红斑狼疮(多系统受累);10.类风湿关节炎(关节严重变形、功能受限);11.脑血管病(具有偏瘫、失语等神经功能缺损体征);12.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13.股骨头坏死;14.肺结核;15.血友病。

二、病种认定

参保职工患慢性病需认定的,应填写《平山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认定表》,由用人单位医疗保险专管员根据慢性病诊断标准初审把关,凭二级及以上的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相关资料,于每年425日前到我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县人社局医保主管科室在30个工作日内给予认定,办理备案手续,核发慢性病就医证。慢性病患者从办理病种认定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待遇。肺结核认定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重新认定。

参保职工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认定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社局医保主管科室申请重新认定。

三、就医及医疗费支付

(一)参保职工必须选择协议医疗机构作为自己诊治慢性病门诊定点。

(二)慢性病门诊医疗费,实行限额管理:高血压、冠心病、慢性肝炎、类风湿关节炎、脑血管病、重性精神病、股骨头坏死、肺结核限额为每人每年1500元;血友病、慢性心力衰竭、肝硬化、慢性肾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限额为每人每年2500元。

(三)慢性病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当年121日至25日凭就医证、门诊票据、票据明细、本人身份材料到县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四)常驻外地在职职工和易地安置退休人员,患慢性病应在居住地本人所选择的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由个人垫付,当年1225日前由用人单位负责按规定向我县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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