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意见】安庆市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意见(范文推荐)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11 10:10:11

安庆市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抢抓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历史机遇,进一步鼓励和推动我市优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意见】安庆市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意见(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财政意见】安庆市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意见(范文推荐)



安庆市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抢抓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历史机遇,进一步鼓励和推动我市优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本意见所称挂牌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下同)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2017年末,力争全市在沪深交易所或香港联交所等境外交易所上市企业达到15家,各县(市)、区及安庆经开区、高新区至少新增1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企业达到100家。

二、政策支持

(一)对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奖补

1.企业因上市(挂牌)而改制的,对改制当年应补缴和辅导期内(不超过3)超改制前基数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市、县两级,下同)部分全额补助企业。

2.企业因上市(挂牌)而改制的,对改制过程中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及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

3.企业因上市(挂牌)改制和内部资产重组而补缴的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除外),在股份制改造工作全部完成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企业。

4.地方财政(市、县两级)对上述第1-3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上缴中央、省部分在企业上市后三年内补助企业,补助金额以企业上市后三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限。

5.对改制完成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企业,市财政给予120万元的奖励。

6.企业在上市前引进基金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的,同级财政对企业给予引进投资额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企业上市(挂牌)的奖励

7.企业上报材料到中国证监会或香港联交所等境外交易所并受理,市财政给予12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的,市财政再给予160万元奖励。

8.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市财政给予150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市的,市财政按照政策补足差额奖励。

(三)对企业直接融资的奖励

9.对在“新三板”挂牌企业首次融资的,同级财政按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70万元。

(四)其他方面的支持

10.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运用多种方式加大向上市(挂牌)公司及后备企业的投融资力度。市、县两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建立担保资源库与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对接机制,把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给予担保费率优惠,年化费率最高不超过1.5%。推广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对单户在保余额2000万元以下的拟上市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担保机构、省信用担保集团、贷款银行、地方政府按照4:3:2:1比例承担代偿责任。

11.拟上市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投项目和上市公司拟再融资、发行公司债等涉及的项目属于鼓励类产业项目,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优先列为市级重点项目,优先上报纳入省重点项目计划,优先办理项目备案、环保审批等各项报批手续,优先安排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或技术改造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上报、优先获得各项扶持资金。

12.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向省政府提交历史沿革合法性确认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提交市有关部门出具的访谈证明、无违法证明等手续时,市级相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主动服务、认真指导,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最大限度缩短办理时限。

三、其他事项

13.企业拟上市(挂牌)或进行直接融资申请奖励资金,须在与保荐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两周内提交市、县两级上市主管部门备案,未备案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企业上市(挂牌)补助申请在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新三板”申报材料后提出,奖励申请在达到标准条件后提出,涉及市级财政奖补的,由县(市)、区上市主管部门初审后,经市财政局(市投融资与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涉及县(市)、区财政奖补的,报县(市)、区政府审定。

14.本意见所涉及的奖励资金,可用于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3人)。

15.企业自资金拨付之年起3年内未能成功上市的,市级财政对已拨付的上市奖励予以收回。企业因非自身原因未能成功上市(挂牌)的,对股改后5年内企业所得税超过改制前基数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16.本意见尚未明确但确属推进企业上市过程中必须解决的其他事项,由市财政局(市投融资与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进行会商,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形成会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17.凡享受本意见政策的企业和单位,与国家、省政策内容相同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除依法追回外,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8.市政府将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工作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及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的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由市财政局(市投融资与金融工作办公室)会同市委、市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办公室做好相关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19.本意见由市财政局(市投融资与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20.本意见执行期暂定3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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