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办法】中共泸水县委政法委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6-23 15:20:05
中共泸水县委政法委车辆使用管理办法为加强委机关车辆管理,保障车辆运行安全,降低车辆运行成本,提高车辆公务使用效率,节约经费开支,结合本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车辆管理及使用原则(一)车辆由办公室统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法办法】中共泸水县委政法委车辆使用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中共泸水县委政法委
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委机关车辆管理,保障车辆运行安全,降低车辆运行成本,提高车辆公务使用效率,节约经费开支,结合本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管理及使用原则
(一)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派。车辆的购置、财产、使用以及车辆的保险、安全管理等由办公室负责承办。
(二)副科以上领导干部严禁驾驶公用车辆。
(三)车辆使用原则
1、保障在职领导公务用车;
2、保障工作用车,适当照顾生活用车;
3、保障经批准的各办公室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会务和统一组织的大型活动用车;
4、保障经批准的其他紧急情况用车。
5、主要领导用车优先,先联系且经批准的优先。
二、车辆使用
(一)为保证委领导县内临时公务用车或应付突发事件,设置专用值班车。专用值班车由办公室根据现有车辆轮流安排。专用值班车辆的主要任务是:
1、承担委机关人员工作日公务活动用车;
2、承担委领导上下班接送。
(二)在城区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路程在1公里以内,除用车人随行携带需要装载的物资和财务人员存取现金外,一律不派车。
(三)委机关干部下乡到乡(镇)或出差到其他三县可以派车;特殊情况经主要领导批准,可以派车。
(四)用车人离开城区或用车时间超过半天以上的公务用车,原则上应提前一天申请,并填写用车申请单,办公室根据情况统筹安排,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
(五)同办公室或不同办公室人员同往一地处理工作时,由办公室负责相互协调用车,原则上不重复派车;干部到乡(镇)处理公务时,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用车手续,办公室给予派车。
(六)用车人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出车和返回。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用车人必须及时通知办公室并得到同意后方可延长用车期限。
(七)无办公室通知,驾驶员原则上不得出车。出车时间、地点与办公室通知明显不符时驾驶员可拒绝出车或督促用车人向办公室说明并征得同意后方可。
(八)申请外出开会用车须凭会议主办单位的会议通知申请用车。会议已统一安排车辆的,原则上不予派车。
(九)车辆派出后,如遇特殊情况办公室需重新调整已派出车辆时,用车人有责任积极配合,驾驶员必须服从。
(十)委机关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及其家属因病住院及其它紧急特殊情况需用车的,在本县内,办公室可酌情派车;到县外,必须经委主要领导批准,方可派车。
(十二)委机关车辆一般不借外单位和个人使用,特殊情况,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派车。
(十三)节假日安排必要的车辆备用,备用车辆用于委领导临时处置公务和其他紧急事项处理;除工作需要外,所有车辆每日下班后或节假日前及时将车上锁并停放到指定的安全地点。
三、驾驶员管理
(一)驾驶员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二)由办公室按规范要求建立车辆和驾驶员行车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行车里程、安全学习和所驾车辆的维修、换件、用油(含燃油和机械油)、保险、事故处理情况等内容。
(三)驾驶员须按统一格式认真如实记录行车日记。
(四)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认真参加政治、时事、业务、安全学习,爱岗敬业,以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
2、按时出勤,服从调派,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出车;
3、未出车时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保证随时出车;
4、与用车人积极配合,热情服务,不得向用车人提出不合理要求;
5、爱护车辆,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和车辆机械状况的诊断和修理申报,确保车况良好和安全运行,随时保持车容整洁;
6、出车期间严禁饮酒,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疲劳开车、严禁超速驾车,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7、不得自行出车,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五)驾驶员因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服从出车调派,经办公室核查并经批评教育后仍拒不出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聘用司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车辆调度的予以解聘。
四、车辆的维修、保养
(一)车辆维护、修理、换件等由办公室指定厂家进行,办公室与定点厂家须签订包括维修价格、维修质量、维修责任等内容的合同。每次保养结束后,由办公室负责人和驾驶员验收签字。
(二)车辆维护、修理、换件所发生的费用由办公室定期统一结账,每次结算由办公室、财务室、驾驶员参加。
(三)车辆需维护、修理、换件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1、先由驾驶员填写《报修单》交办公室负责人,一般维修由驾驶员提出预算,办公室核定;
2、委领导根据办公室主任的意见进行审核后签批意见,其中一次性维护、修理和换件金额1000元以内,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1000—3000元须经副书记同意,3000元以上报经书记同意。
3、驾驶员凭签批齐全的《报修单》将车送往定点厂家维修。
4、因车辆在外发生故障不能安全行驶时,驾驶员在通知办公室后可就近修理,但回到单位后须按规定程序补办有关手续。
5、驾驶员提出维修书面申请后,办公室必须在2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6、因办公室主任等人员外出不能进行车况诊断或签批有关意见时,可越级办理,但必须签明原因。
(四)未按程序办理车辆维修手续的,在财务结算时,一律不予报销,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五)车辆维护、修理、换件中,驾驶员必须到场监督,并严格验收,确保车辆维护、修理、换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五、安全行车管理
(一)驾驶人员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委机关有关规章制度,自觉参加安全教育与培训,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不断提高驾驶技能。
(二)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履行职责,保证任务完成的,按实际行车公里数按每公里0.05元核报行车安全奖。
(三)驾驶员因违反交通法规被执法部门处罚的各种罚款,一律由驾驶员自己承担,单位不予报销。
(四)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扣发半年行车劳保费和取消当年先进评选资格外,并按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理:
1、私自开车外出、酒后开车、擅自将所驾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丢失的,由驾驶员承担其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属聘用司机的予以解聘。
2、因工作出车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10%,负主要责任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5%。驾驶员个人承担的费用,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五)因工作出车,驾驶员不按规定停放车辆,造成车辆损坏或丢失,由驾驶员承担其全部责任,并按直接损失费的40%赔偿,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驾驶员须在当天将基本情况书面如实报办公室备案。经核实后,视其情节给予处理。
(七)驾驶员私自将所驾车辆交由他人驾驶或私自开车外出或酒后驾车,一经发现,取消驾驶员当月行车安全奖。
(八)委机关车辆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后,由办公室(有关科室配合)负责处理有关善后事宜,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驾驶员本人须积极配合。
(九)车辆有故障不出车。
六、车辆燃油及行程管理
(一)车用燃油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使用计划由办公室编制,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办公室负责IC卡的购买、发放、充值和对各部门燃油费的总额控制,做好燃油费的审核和统计工作。IC卡统一由办公室保管,由办公室安排人员和驾驶员共同加油,车辆出差到县外时,IC卡随车携带加油,返回后IC卡交回办公室并报告外出油耗情况。
(二)严禁司机使用本委油卡给单位外车辆加油。违者按所加油量的5倍进行处罚。
(三)加强节能与成本控制工作,办公室应根据车型和有关标准,结合车辆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并公布机关各车辆实际安全行车、油耗、维修、行程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七、其 他
1、对驾驶员的行车安全、所驾车辆的维修、用油及各科室(个人)用车等情况,办公室建立台账,每季度以表格格式向全委通报。
2、用车人须支持和尊重驾驶员的工作,自觉维护车内清洁卫生。
3、各办公室须积极配合办公室把好用车第一关,合理安排公差外出。
4、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于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
中共泸水县委政法委办公室
201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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