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实地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2-06-21 16: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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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实地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

法治政府建设实地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3篇

第一篇: 法治政府建设实地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

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环境问题最新整改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全面加强国土资源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全县采矿采石行为,着力解决当前我县国土资源领域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推进国土局牵头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和分工,特制定如下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高度重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中指出的问题,按照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依法依规,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作为重要抓手,切实落实县国土资源部门主体责任,强化矿业权和土地利用监督和管理,认真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动国土资源绿色发展。

二、整改任务

根据中央第六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涉及县国土资源领域具体问题是:秦岭矿产资源违规审批和违法采矿采石问题突出,部分区域生态破坏严重。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还未全面开展,陕西X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X石业有限公司秦岭生态问题整改缓慢。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整改工作顺利完成,成立镇安县国土资源领域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本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成  员:各国土资源所所长,耕保股、利用股、规划股、矿管股、地环股、执法监察队等股室或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矿管股,具体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推进整改等日常工作。

四、整改措施及时限

(一)强化矿业权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对2013年以来市县新立采矿权进行清理评估,全面纠正违规审批行为。组织清理过期矿业权,按照权限注销过期采矿许可证,整改时限,2018年10月20日前完成。

(二)以陕西X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X石业有限公司2处矿山为重点,组织实施生态问题整改。按照省环保厅批准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要求,按阶段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治理恢复,2018年年低前完成规定的恢复治理工程,并用过省级验收。

第二篇: 法治政府建设实地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

活动方案之反馈问题整改方案


反馈问题整改方案

【篇一:省委巡视组反馈问题整改销号办法】

省委巡视组反馈问题整改销号办法

为切实做好省委巡视组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工作,确保我市整改落实任务见底归零,取得实效,根据《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有关精神,现制定省委巡视组反馈问题整改销号办法。

一、主要内容

对照省委巡视组反馈问题整改清单一一进行整改,把握时间节点,实行跟踪管理。自身整改彻底、成效明显、组织认可、群众满意的问题方可销号。

二、方法步骤

(一)自查总结。各地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全面自查,认真进行总结,形成整改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整改问题表述、责任落实情况、整改措施及成效、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各整改问题参与单位要向牵头责任单位(排在首位的责任单位)递交整改报告,由牵头责任单位对各参与单位的整改报告进行整理汇总,形成问题整改自查报告。

(二)提交申请。各牵头责任单位根据问题整改实际情况,在反馈问题整改完成后及时填写《省委巡视组反馈问题整改销号申请表》(见附表),并将整改自查报告与申请表一并交与市委整改工作督查组。

(三)联合检查。市委整改工作督查组会同类别问题牵头单位,对具体问题整改完成情况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走访座谈等形式开展联合检查,对整改情况属实、整改成效明显、整改档案规范的问题,督查组与类别问题牵头单位分别在《省委巡视组反馈问题整改销号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市委整改办。

(四)审议销号。市委整改办在收到各整改牵头责任单位的自查报告和《省委巡视组反馈问题整改销号申请表》后,提交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逐项审议,对整改成效明显、整改到位的问题审议通过,待省委巡视组回访验收后正式销号。对整改不彻底、成效不明显的问题坚决不予销号,并督促限期进行整改。

(五)跟踪管理。对未完成销号并需要长期整改的问题,牵头责任单位要强化措施,持续整改,定期汇报整改进度;
对基本完成并准备申请销号的问题,要对问题进行持续跟踪,强化整改效果,切实做好建章立制工作,防止问题反弹;
对已经完成整改且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的问题,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制度,牵头单位要加强制度落实的督办。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要严格按照市委关于整改工作的部署要求,高度重视省委巡视组反馈问题的整改销号工作,做到改一件、成一件、销号一件,

不回潮、不反弹。市委整改办将对各地各单位的整改销号情况进行通报。

(二)强化“一把手”责任。各地各单位“一把手”既是整改工作的组织者,又是推动者、实施者,要发挥表率作用,切实担当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落实整改工作主体责任,以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推进整改任务在既定的时限内高质高效完成。

(三)注重痕迹管理。各牵头责任单位要加强整改任务痕迹管理,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个档案”的要求和市委整改办制定的标准,注重对整改过程中形成的各项资料的收集汇总和归档保存,做到边整改,边总结,边归档。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督查组和类别牵头单位要加大督查密度、频次,重点加强对整改责任单位“一把手”的督导,加大对整改效果不好、整改进度缓慢的责任单位的督导。要注重抓好两个方面的典型,既要总结推广整改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又要对效果差、行动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曝光,形成正面激励,反面震慑的效应,切实用好督导成果。

(五)注重建章立制。各地各单位要围绕整改事项,由表及里,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制定出台“管长远”的制度,构建长效机制,固化整改工作成果。

(六)落实责任追究。对省委巡视组整改验收过程中发现整改不到位、不达标,影响全市整改结果的,市委整改工

作领导小组将对各督查组、类别问题牵头单位、相应责任领导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严格追究问责。

附:省委巡视组反馈问题整改销号申请表

附件:

省委巡视组反馈问题整改销号申请表

【篇二:病历问题反馈及整改措施】

一月病历质控、医嘱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病历检查:本月共抽查32份病历进行质控,甲级病历率达到90.6%,乙级病历率9.4%,无丙级病历。

一、存在问题:

1.辅助检查不全、未及时进行分析。

2.部分疑难病例讨论缺乏内容,医疗信息填写不完整。

3.阑尾炎手术病例禁食一天,应用复方氨基酸2天,使用二联(头孢西丁加甲硝唑)抗生素至第7天,未复查血常规。

二、原因分析:
病历书写中存在空项、漏项,住院医师书写不认真、上级医师要求不严格,检查不仔细。辅助检查开具了未及时追问结果,有些病人不配合检查,未做及时详细的解释。书写病历及医嘱中慎重程度不够,字迹潦草,易造成不必要的医疗纠纷、误会。

三、整改措施:

1.培养良好的习惯,注重细节,要有严谨的工作态度。

2.医疗质量控制,科主任要发挥应有作用,及时对疑难病例进行讨论。

3.加强对临床医师病历书写规范化培训。

二月病历质控、医嘱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本月共抽查33份病历进行质控,甲级病历率达到90.9%,乙级病历率9.1%,无丙级病历。

一、存在问题:

1.病程记录未按规定书写,诊疗计划过于简单。

2.辅助检查不全,医嘱存在刮涂现象。

3.出院记录中诊疗经过内容简单;
出院医嘱不详;
对于需要复诊的病人未写随诊期限。

4.个别医生存在不合理用药现象,如诊断为泌尿系感染,使用复合辅酶注,未分析用药原因;
诊断肌腱断裂,预防感染使用二联抗生素。

二、原因分析:
住院医师书写不认真、检查不仔细。书写病历及医嘱中慎重程度不够,有涂改现象,易造成不必要的医疗纠纷。诊疗过程中药物使用未分析原因、存在滥用抗生素现象。

三、整改措施:

1.各临床科室要引起高度重视,科主任要严格要求把关。

2.各科室要加强抗生素使用培训,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3.实施对临床医师的严格要求,接受和锻炼医学诊断的思维方法,规范其合理用药治疗。

三月病历质控、医嘱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本月抽查31份病历进行质控,甲级病历率达到93.5%,乙级病历率6.5%,无丙级病历。

一、存在问题:

1.部分病历入院记录中体格检查遗漏主要鉴别体征。

2.个别病历中治疗方案依据不足。

3.修改医嘱未记录分析。

4.围手术期抗菌素使用不合理。

二、整改措施:

1.骨科外伤手术,感染治病菌以g+菌为主,80%为金黄色葡萄球菌,宜首选青霉素类、一代头孢唑啉或者对g-菌也有一定效果的二代头孢如头孢替安等。

手术预防感染应尽量在手术开始前2小时内(最好在半小时内)即开始应用主要针对g+菌的抗生素,使在手术时达到最小抑菌浓度以上。

2.各科室要加大病历书写规范力度。

3.提高医务人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利用晨会交班时间组织本科医护人员学习,提高医护人员专业理论知识。

【篇三:广东分公司关于中央巡视反馈问题的自查整改报告】

广东分公司关于中央巡视反馈问题的自查整改

报告 针对中央巡视组对中化集团巡视反馈意见,结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四风”问题专项整治要求,7月分公司对2014年到2015年7月底财务基础工作进行了自查和整改,本次自查的重点围绕《关于分公司和生产企业对中央巡视反馈等问题进行自查整改的通知》展开,具体包括:

一、 资金管理

银行账户管理: 广东分公司严格按照化肥公司对分公司账户管理要求进行银行账户管理。分公司开立、撤销银行账户都严格按规定先向化肥公司财务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取得批复后再办理开户、撤销手续。分公司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都在sap里有相应的银行会计科目,并按会计制度的要求对所有银行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定期更新《账户情况备案表》,每半年打印并上报一次分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及使用状态明细表,及时了解账户使用情况,确保银行预留的账户信息准确无误。

在途资金及银行余额调节表管理:安排有专职人员负责在途资金的核对工作,要求当日来款当日在jde中予以核对确认,未取得代付款证明的除外。次日完成sap系统中的账务处理及清帐工作。每周一、三、五出具在途清账说明,列明未清理原因报财

务经理审核确认,及时反馈货款确认情况。重点关注超3个工作日未清理的在途资金,关账后三个工作日内上报在途清账说明。截至2015年7月,不存在超3个工作日未清理的在途资金。关账后将银行出具的对账单和企业账务帐进行核对,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并在关账后三个工作日内上报财务管理部资金科,然后据此进行调账,确保账实一致。

存在问题:因分公司公章变形导致湛江农行预留公章同加盖公章不一致,无法办理法人变更等其他变更、撤销业务。

整改措施:定期与湛江农行客户经理沟通,探讨解决方案,及时跟踪银行使用状态,确保农行正常收款。

二、 会计核算

1、 管理费用

费用报销

广东分公司严格按照化肥公司费用制度管理积极修订《广东分公司费用管理办法》,各项费用遵循“预算管理,总额控制”的原则。同时,分公司经营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积极纠正“四风”问题,进一步加强了费用管理,保证了资金安全。

加强发票审核,杜绝娱乐消费:分公司财务部费用核算人员对每张公务招待费发票的行业类别进行严格审核,杜绝出现例如

沐足、桑拿等私人会所、娱乐场所开具的发票。

合规购臵礼品、发放补贴:分公司所有公务礼品购臵需经分公司总经理审批后进行办理。任何节日均不允许为员工公款购买节礼。分公司补贴的发放均按照人力资源制度进行发放,未出现以补贴的名义违规发放购物卡、代金券等行为。

公私分明,严禁公款私用:分公司严禁公款报销与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私人宴请、亲属走访及培训等各种费用。同时严禁报销例如理疗保健卡、运动建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购物卡等各种消费卡。

费用核销及账务处理:原则上当月的费用在次月报销完毕,最迟不得晚于3个月,财务人员根据发票项目准确入账,每月月末根据权责发生制进行房租费用的计提。运营区费用报销实行备用金管理办法,在各运营区设立备用金帐户,要求专款专用,由运营区业务内勤人员集中当月运营区报销费用统一寄分公司相关审批人进行签批,签批手续完成后,财务入帐,并将报销款汇入分销中心备用金帐户中。根据化肥公司财务交叉检查小组整改意见,运营区备用金已设立备用金使用登记台账,保证账实相符、受益人与报销人的一致性,每月关账前分公司财务部须与运营区进行备用金对账,并对对账表进行归档保存。

发票管理:分公司财务部按照化肥公司费用制度对500元及以上的机打发票、手工发票、100元及以上的定额发票

进行发票

校验,并在报销时附上发票校验单,加强审核。不存在如ktv、夜总会、会所、度假村、生态园、高尔夫等违规发票。

存在问题:存在个别实际发生的费用与所报销的费用不一致的抵票行为。如:由于部分销售处办公室(宿舍)出租方无法提供水电费发票,因此销售处人员使用其他发票冲抵水电费。

整改措施:加强费用审核,保证发票的合规性及控制分公司费用在预算总额内。

人工成本

每月根据分公司财务总监和分公司经理签批后的工资表对工资及五项补助明细进行帐务处理,同时发放工资;
每季度根据jde销售明细及分公司规定的各品种单吨提成标准计提提成奖金,经分公司财务总监和分公司经理签批后出帐并发放;
年底根据总部人力资源部批复的人工成本总额计提奖金,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财务总监签字后进行帐务处理。

存在问题:每月据实计提并发放,由于分公司当月工资次月发放,会存在不按权责发生制反映工资成本的问题。

2、 经营费用

严格按照《分公司财务标准化手册》进行物流费用的审查及账务处理,定期对“其他应收款-暂付款-房租”未清帐部分进行

梳理,不存在三个月以上未清帐。每月由物流执行部编制《物流费用核销表》对仓储费、保险费进行预提及待摊。

财务部每月对“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清理,清理上月发生的商品盈亏。核算人员依据物流执行部交来的《盘盈/亏申请审批单》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每月“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余额为当月新发生的商品盈亏。

收到的保险公司理赔款,均于当月进行账务处理;
截止2015年7月末,“其他应收款-索赔款项”余额应与物流执行部“保险赔款明细台账”数据保持一致,确保“其他应收款-索赔款项”科目数据真实性。

存在问题:因之前年度未按月计提信用险保险费,分公司只能按化肥公司分配金额一次性反映往年信用险费用,违背权责发生制原则。

整改措施:6月已与物流执行部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并制定了相关表格,每月根据分公司领导已签字确认的信用保险明细表进行入账,保证当月的费用在当月进行反映。

3、 往来账项管理

预收款管理:每季度对协议客户及活跃客户进行函证,及时了解问题,防范经营舞弊。全年函证范围基本覆盖当年交易客户。定期向巡查督导小组提供各运营区预收款情况、可疑pos机刷卡

第三篇: 法治政府建设实地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

环保督查反馈整改措施: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1天水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为确保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省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有效落实,根据《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及整改措施清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甘肃时提出的“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从维护党中央权威,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高度,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作为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机遇和有力抓手,深刻汲取祁连山生态破坏教训,着力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加快实施山水林田修复,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体系,切实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实际行动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紧盯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有效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全面提升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山青水秀、宜居宜业的美好环境。

  二、总体目标   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市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总体部署,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涉及我市的问题,坚持正确面对、照单全收、举一反三、全面整改、不留死角的原则,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紧密结合起来,严格实行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结果运用,推动整改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生态文明建设的认识与实践得到深化。深入实施《天水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坚持统筹谋划,把握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目标定位,构建系统完备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稳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重点任务,确保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绿色发展理念要求逐步贯穿到社会生产全过程,生态文明建设责任逐渐落实到社会各方面,高度的生态自觉有所显现,2020年实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明显下降、生态系统保护明显加强、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阶段性目标,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满意度不断提高。

  重点地区生态功能有力提升。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2020年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基本建成,主体功能区基本形成。湿地面积稳定在11447.6公顷,水土流失治理率由68.03%提升到81%以上,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力明显增强;
绿化水平稳步提升,每年新增造林面积20万亩,森林覆盖率由33.21%提升至36%以上,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功能和支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明显提升。

  资源利用更加高效和绿色。资源节约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水平显著提高,2020年全市资源产出率比2015年增长15%,用水总量指标控制在4.354亿立方米至4.48亿立方米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和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由9.09%、23.8%下降至8.62%、19%,城市可再生水利用率由18.5%提升至20%,2020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较2015年下降14%。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达到18%,可再生能源电力装机占电力总装机比达到23%。

  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改善。生态环境治理能力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基础不断夯实。2017年至2020年全市境内渭河干流国考和省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消除劣Ⅴ类水体。城市建成区消除黑臭水体,杜绝新增黑臭水体。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保持稳定,地下水超采区基本实现采补平衡;
除甘谷县、秦安县维持现状外,其余县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保持或优于Ⅲ类水平。2017年全市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00天以上,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控制在72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浓度控制在41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均较2016年下降0.5%,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均较2016年下降0.2%。按照全省安排,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工作。

  生态环境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实施环境监管队伍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完善环境监管组织机构,优化配置监管力量,推动环境监管延伸至重点乡镇和工业集聚区。落实环境执法督查机制、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机制和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联动响应机制,督促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位。坚持污染源监督监测与监察执法同步开展,逐步实现污染源监控向环境执法部门自动预警、超排警告和追踪定位,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相关环境基本信息,环境质量精准管理不断得到强化。

  自然保护区整改任务全面完成。加快实施自然保护区生态环保与建设综合治理,使自然保护区生态空间得到保障,生态质量有所提升,生态功能有所加强。2018年底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得到彻底清理,自然保护区综合监管得到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全面启动。

  三、任务措施   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1.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各级各部门要将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每年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培训班;
党校、行政学院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内容纳入年度主体班次培训内容;
在公务员岗位培训中增设生态环境保护课程。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中央和省委有关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引导广大干部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增强“四个意识”,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生态文明建设能力水平,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2.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及时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各县区政府在定期的经济形势分析中,要将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作为重要依据,提出与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相一致的经济政策措施。

  3.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舆论引导,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实践成果。在市级新闻媒体设置环保宣传教育专栏。加快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建设,利用“六·五”环境日等各类环保日纪念活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活动,在全社会形成环保共识,营造人人参与生态环保的良好氛围。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1.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建立健全涵盖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对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2.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各县区、各部门严格按照《天水市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和《天水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确定的工作责任,坚持职责法定、问题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具体责任清单化、规范化、制度化,形成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发展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生产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的齐抓共管“大环保”工作格局。

  3.全面落实绿色发展指标的约束性作用。按照《天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把推进绿色发展落实到各县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中,科学布局绿色发展的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把好政策关、投资关和生态环境保护关,强化绿色发展各项指标的刚性约束,推动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4.层层传导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层层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靠实工作责任,传导工作压力。各级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年度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5.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财税保障政策。按照《天水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严格执行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督促指导各县区特别是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区切实用好转移支付资金;
深入推进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加快资源要素产品价格改革、环境成本内部化改革;
健全污水垃圾处理收费运营机制;
落实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生态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6.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评价。依据《天水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天水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加大资源消耗、生态环境保护、化解产能过剩等指标的权重。对限制开发的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分别实行农业优先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对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逐步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对违背科学发展和绿色发展要求、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实行终身追责。认真落实《全省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办法》《天水市县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办法》,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结果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的运用。

  着力构筑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以涉及我市的南部秦巴山地区为重点,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
以渭河流域为重点,构建陇东陇中地区黄土高原生态安全屏障。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修复、流域综合治理,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建立健全生态保护与恢复的长效机制,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发挥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功能。

  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   1.严格落实过剩产能化解责任。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的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加强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全面完成“十三五”压减产能目标。扎实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完成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年度任务。

  2.大力发展和利用清洁能源。按照《天水市清洁能源推广使用管理长效机制》,积极稳妥发展风光电、光热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加大风电设备自主创新力度,积极推进风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强化新能源消纳利用,逐步提高新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优化能源结构,减少城区燃煤消耗量。

  3.全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建设,初步建立生态补偿体制机制。抓好重点行业环境保护综合整治,提高环境和行业准入门槛,优化新增产能布局和结构,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1.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天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天水市大气污染防治“2+10”工作方案》要求,强化燃煤锅炉淘汰治理、煤炭质量管控、涉气企业达标改造、施工场地扬尘防控、餐饮业油烟整治和黄标车淘汰 “六张清单”重点任务落实,通过综合治理和大气网格化管理措施,促进全市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

  全面推进大型燃煤锅炉烟气治理。对全市现有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能并网的进行并网,不能并网的全部进行提标改造,安装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加快分散燃煤锅炉淘汰治理步伐。认真落实《甘肃省新能源消纳实施方案》,推进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推进城市集中供热、“煤改气”和“煤改电”工程,2017年建成投运秦州热源厂3台116MW燃煤锅炉及秦州区北线南线供热管网,对新敷设管网覆盖区域的分散燃煤锅炉全部进行并网。对两区小型分散供暖锅炉和五县75%以上的供暖锅炉能并网的并网,不能并网的全部使用清洁能源,对全市所有生产性、经营性燃煤锅炉全部取缔,今年两区率先实现燃煤锅炉“清零”。2017年开始,两区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五县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强化煤炭质量管控。按照《天水市煤炭市场管理长效机制》,2017年5月底前建成两区煤炭一级配送市场、8月底前五县建成煤炭一级配送市场,优化合并二级销售网络,督促所有煤炭销售网点全部销售合格煤炭,建立销售台账并落实“三防”措施。依法对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的煤炭煤质进行抽检,全市禁止销售和使用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的煤炭及其制品。认真落实燃煤补贴政策,坚决禁止“禁燃区”燃煤散烧。

  2.深入推进水污染防治。积极推动《天水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天水市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重点工作任务实施,严格落实任务清单销号和定期预警通报制度,持续加强工业企业、城镇生活、农业农村等重点领域水污染治理,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保护,不断巩固和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

  加强区域水环境治理。针对渭河北道桥断面、葫芦河1号桥断面水质未达到考核目标要求的现状,秦州区、麦积区、秦安县、张家川县政府要制定水体达标方案,全面排查流域范围内工业、生活、农业面源污染,明确治污任务责任主体、治理措施和达标时限,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对水质未达到地表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县区实施挂牌督办或区域限批。

  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能力。认真落实《甘肃省实施污水处理厂运营达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突破行动的实施方案》,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和收集率,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2017年和2020年,两区、五县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2%、83%和95%、85%。2017年底前建成成纪净水厂,2017年8月启动秦安县、甘谷县、张家川县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
2017年6月底前完成麦积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12月底前五县全部完成污泥处置项目。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2017年两区完成豹子沟、东排洪渠黑臭水体治理任务,各县区分别完成1—2条污染较重的沟、渠治理工作。加快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确保年度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8.5%。

  开展重点水污染行业整治工作。取缔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采掘和石油行业建设项目。2020年底前取缔境内渭河水系、嘉陵江水系干流、一级支流沿岸非法开采开发行为。集中整治工业园区水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并配套安装在线监控装置。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修订出台《天水市水源地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严格水源保护区周边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采取“一源一策”有序开展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取缔关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
完善存在道路穿越的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套建设防撞护栏、围网、事故应急池等环境应急设施,有效降低环境风险隐患;
积极开展第二水源建设工作,确保到2020年实现“双水源”。。

  3.积极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按照《天水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天水市2017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全市土壤污染现状;
深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按照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3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准入;
积极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项目实施,切实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4.加强固体废物监督管理。落实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督管理措施,加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力度,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抽查合格率稳步提高,依法严厉打击整治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构建危险废物安全防控体系。

  大力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1.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收运处理。统筹安排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适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无害化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技术。重点对城镇街道、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集贸市场和交通干线两侧开展环境整治,建设一批垃圾收集点,配备保洁员和环卫车,加大生活垃圾收集力度,扩大收集覆盖面。推广密闭、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系统,逐步淘汰敞开式收运方式,解决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过程中的脏、臭、噪声和遗洒等问题。

  2.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根据“重点突破、综合治理、循环利用、绿色发展”的要求,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的目标。因地制宜推广适合不同作物的全程农药减量控害模式,推进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和尾菜处理利用,落实农膜以旧换新补贴,强化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有效遏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剧的趋势,到2020年实现全市农药、化肥使用量零增长,主要农作物病虫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力争实现废旧膜全面回收利用,尾菜处理利用率达到50%。开展秸秆回收利用,2017年在每个县区分别设立收购点,对农村产生的秸秆回收至天水凯迪阳光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发电,尤其要加强对城郊区域秸秆回收。强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2017年4月底前完成各县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依法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规模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加强分区分类管理,持续提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清洁生产水平。

  3.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分层次分步骤地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2017年全市建成20个省级“千村美丽”示范村、25个市级示范村和305个整洁村;
到2020年,全市建成200个以上美丽乡村示范村庄,80%以上的村庄达到环境整洁。

  加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   1.加快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各县区按照《甘肃省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实施方案》和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要求,完成本县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并落地到水流、森林、山岭、草原、湿地、荒漠等生态空间。按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全面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基础,定期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价,及时掌握全市、重点区域、县域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动态变化。积极探索和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补偿机制。

  2.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加大秦州珍稀水生野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提升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和能力素质;
规范自然保护区管理,督促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强生物多样性调查,完善相关基础信息和数据。明确地方政府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保护和管理职责,完善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界限核准以及勘界立标工作。配合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核查处理力度,完成年度自然保护区常规监测工作,并对重点区域加大监测频次,及时发布监测报告。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停止一切不符合自然保护区区划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认真开展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及时清理和妥善处置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有步骤地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与缓冲区的居民实施生态移民。

  3.开展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按照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状况评估,督促新建和在生产矿山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工作,未按要求编制的,不受理其采矿权申请或对采矿权不予通过年检。对破坏生态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充分发挥保证金制度作用,在生产矿山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责令采矿权人组织开展恢复治理;
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的矿山,由县区政府组织开展恢复治理。充分利用各类土地、矿产遥感调查监测项目成果,加强动态巡查,对矿山恢复治理情况进行监控。

  4.强化水利开发及河道采砂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加强水利开发管理。2017年8月底前完成全市自然保护区内水利项目摸底清查,建立整改台账,逐项明确处理意见。对纳入市、县区“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的水利项目进行逐项复核,对位于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项目,2017年9月底前调出规划。组织实施全市“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严格贯彻执行流域综合规划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凡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拟实施水利项目,原则上一律调出规划不再实施。认真落实《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等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取水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审批取水许可。

  强化河道采砂监管。市、县区水利部门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所辖区域内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修编工作,并由同级政府批准实施,未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的,一律不准核发河道采砂许可。全面排查全市河道采砂情况,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对违法采砂依法处理处罚到位,限期开展恢复治理。认真落实“河长制”相关要求,建立市、县、乡三级河长体系,加强水资源和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强化环境风险隐患全过程防控   1.优化布局,严控环境风险源。在重点河流沿岸严格控制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等存在环境风险的项目,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化品仓储设施,新建涉重金属冶炼及涉化企业必须在工业园区内选址建设,落实化工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2.加强尾矿库安全综合管控。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督促各县区采取隐患治理、升级改造、尾矿综合利用和搬迁周边居民等方式开展治理。对长期停用并需要闭库的进行坝体全面勘察和稳定性专项评价,按照闭库设计进行闭库,消除安全隐患,进行土地复垦。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3.持续深入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按照年度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计划,全面排查和治理环境风险隐患,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清单,完善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制度,督促各县区政府对重点风险源企业开展隐患自查和风险评估,划定风险等级,按照评估结果完善风险防控措施,督促企事业单位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1.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着力加强环境监察执法基础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完成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研究解决环境监测监察执法人员编制不足、工勤人员占比高等问题;
全面落实环境监察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制度,严格按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执法装备,保障执法用车。2017年底前,90%以上的环境监察人员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补齐和完善全市在线监控平台,升级服务器。2017年市级使用无人机对生态环境进行监控。

  2.持续保持环境监管执法高压态势。对私设暗管、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评编制、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环境监测等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申请上级吊销资质,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加大环境监察稽查力度,每年对30%以上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稽查情况予以通报,及时纠正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有案不移、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处罚不当等问题。

  3.确保交办环境信访投诉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对中央第七环保督察组交办的268件环境信访投诉问题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对重大环境违法问题要实施挂牌督办,建立工作台账,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非诉执行案件,环保、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要配合法院落实强制措施。依据《甘肃省环境保护约谈办法》,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约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出问题、提出要求、督促整改,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进行严肃追责。研究制定企业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曝光。

  4.加强环境保护联动执法。认真落实《甘肃省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实施细则》,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
设专职联络员,负责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工作;
健全联合调查程序、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机制。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采取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的方式,对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和环境信访问题反映突出的县区开展集中检查,跟踪问效督促整改。

  5.开展重点行业达标计划。按照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组织开展涉及我市的火电、水泥、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垃圾焚烧等6个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查评估工作,实现全覆盖。6月底前配合省环保厅完成上述行业的达标评估工作。

  深化环保体制机制改革   1.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格落实《天水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发生环境污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干部,在评先选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并暂缓提拔任用。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考核制度,在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评价中,对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国土资源、主要污染物排放等约束性考核指标实行“一票否决”。2018年起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2.稳妥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改”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上统一部署,启动并有序推进全市改革相关工作。组织专门人员对全市环保系统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进行实地调研;
2017年底前制定全市实施方案,2018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革工作。

  3.逐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全市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全市大气和水体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加强对各县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的试运行管理,确保按时通过验收;
加强地表水跨市界断面联合监测,强化县际断面设置和监测,区分跨界污染责任。加快推进水、大气、土壤、噪声、辐射、重点污染源等监测点位布设、监测数据共享、预报预警能力和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启动天水市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准监控及决策支持系统和“智慧环保”平台建设,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市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环境状况监测全覆盖,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

  4.开展市级环境保护督察。根据《天水市环境保护督察方案》,组建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承担全市环境保护日常督察与专项巡察工作,2017年启动对全市7个县区的环保督察,确保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全面贯彻落实,进一步靠实党委、政府的环保责任,使中央环保决策部署落地生根,推动全市环境问题彻底得到解决。

  四、工作要求   从严从快,全面彻底落实整改。坚持以群众满意为总要求,建立联动、销号、预警、公告四项整改工作机制,把最高的标准、最实的举措、最硬的作风、最严的问责贯穿于整改工作全过程,确保整改目标不含糊、反馈问题不遗漏、措施手段不走样,逐条逐项、保质保量、限时整改到位,切实解决本县区、本部门影响科学发展、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以环境质量改善增强群众获得感。

  挂账督办,压实整改工作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在全面认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以及全省整改方案中涉及我市问题的基础上,坚持以点带面,举一反三,通盘考虑,对中央巡视、国务院大督察、环保部西北督察中心综合督察和后督察、省委、省政府、省环保厅历次督查检查以及全市自查发现的问题全部列入整改内容。对归纳整理出的32个问题,建立整改问题台账;
对确定的130项具体整改措施,定期督导,挂账督办。各县区、各部门按照“各负其责、立行立改,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立足长远、健全机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的原则,制定本县区、本部门整改方案和整改问题清单,切实落实整改工作主体责任。

  限时整改,扎实有序稳步推进。对属于认识层面的问题,分类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落实;
属于机制制度的问题,加强调研,深化改革,试点推进,形成成果后固化为制度认真执行;
属于普遍性、系统性的问题,统筹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并启动实施,确保做到能立即解决的问题马上整改,一个月内整改到位;
需要专项整治的问题,紧盯快办,两个月内见成效;
需要一定时间解决的问题,半年内取得阶段性成效,至2017年底基本完成所有整改任务,需长期整改的问题,确定阶段目标分步推进。

  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环境问题的解决。紧盯整改任务和目标时限,突出重点,通盘考虑,全面推进整改工作。在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着力构筑国家生态安全屏障、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大力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加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环境风险隐患全过程防控、提升环境监管能力、深化环保体制机制改革等10大类37个方面不断强化措施,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整改制度,切实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整改上综合治理、督导上压茬推进、根子上彻底解决。

  五、工作机制   实行整改工作联动机制。市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市整改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对整改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市整改办公室加强对各成员单位的指挥调度,完善监督协作机制。市直各部门根据市整改办公室的部署,积极落实整改工作要求。对市整改办公室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受理和查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市整改办公室。

  实施整改工作清单销号机制。市整改办公室建立反馈意见及环境问题台账,对整改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实行“清单销号”制度。对未按照时限落实整改工作的、未及时报送整改结果的、反馈整改情况失实的,以及未及时公开整改结果的,由市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约谈相关县区、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

  实行定期调度和预警机制。市整改办公室统筹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日常调度,市领导小组进行重点调度,研究确定重大事项,及时召开办公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县区、各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整改工作的日常调度工作,及时掌握整改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市整改办公室对整改进度缓慢,末达到整改目标任务的县区和单位实施预警。

  建立整改通报和公告机制。市整改办公室依据月调度结果和督查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抄送市整改办公室副主任成员单位,同时通报各县区、市直部门,并在天水日报、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各县区、市直部门也要在当地主要媒体、门户网站及时公开整改结果。

  六、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负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市委书记王锐、市长王军任组长。市领导小组下设环保督察整改办公室,副市长何东任办公室主任,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纪委常务副书记、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副主任。市整改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后院北二楼,市政府督查室、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为市整改办公室成员单位,全面负责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整改任务,安排骨干力量,落实工作责任,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总结考核,确保整改工作达到中央要求。市委组织部要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各县区、各部门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作为评价政绩和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据。

  细化任务分工。整改工作实行市领导包抓负责制,每名市级责任领导要按照工作分工,加强对分管领域整改工作的指导协调,推动整改工作顺利开展。承担整改任务的县区和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将总体目标和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企业,明确阶段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确保任务到位、项目到位、资金到位、责任到位。各责任县区、单位要加强相互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整改任务有效落实。

  严肃责任追究。成立市环保督察整改问责工作组,由市监察局牵头,市纪委常务副书记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调度指挥、重要情况沟通、重大问题研究等工作。市问责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具体负责制定方案、分解任务、跟踪督办、把关审核、汇总上报以及涉及市管领导干部问题的调查核实、责任界定、处理意见落实等工作。同时,进一步强化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责任追究,对整改不力、负有环境监管责任的人员违纪违规等问题,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各县区、市级各驻派纪检机构参照市上做法,组织成立调查问责机构,负责本县区和驻派部门的调查问责工作。市整改办公室、市委市政府督察机构、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区对整改工作中发现的需要追责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应层次进行处理,对问题发现后不移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强化督促检查。各县区、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推动整改工作顺利开展。市整改办要加大对各县区、各部门整改过程和结果的督导督查力度,实行“半月检查、半月通报、每月调度”机制,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要分析研判,查找症结、剖析原因,向责任单位提出整改建议,督查情况和结果报市领导小组。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结果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采取市领导约谈、预警通报、挂牌督办等措施加以推进,对被通报批评一次的县区、单位,由市委、市政府向责任单位发出黄牌警告,并列入督办计划,实行每月督办;
对被通报批评两次的,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对被通报批评三次以上或因环境问题整改迟缓被国家、省级有关单位通报批评的,由市问责领导小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整改落实不到位以及整改中遇到的典型性、政策性突出问题和疑难事项,要开展专项督查,确保整改方向不偏离、整改任务不落空、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及时公开信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平台,加大对推进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及具体落实情况,以及取得成效、经验做法、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建立和人民群众获得感等情况的宣传报道力度,按要求及时公开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等形式,积极向社会公开全市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回应群众关切,接受社会监督,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天水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 2上海市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对上海工作的指示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的要求,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环保工作努力走在全国前列。以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作为重要契机和强大动力,着力补齐生态环境短板,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进一步增强上海的吸引力、创造力和竞争力,为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打下坚实基础。二、工作目标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坚持底线思维,始终把生态环境作为城市发展不可逾越的底线和红线,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坚定走以生态和创新为核心的可持续发展之路,环保投入占全市生产总值比例继续保持在3%左右。到2017年底,全市中小河道基本消除黑臭;
环境空气质量在2016年取得较大提升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到2020年,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
PM2.5年平均浓度下降至42微克/立方米;
全市生态用地只增不减。加快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滚动实施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和大气、水、土壤等专项整治计划,大力推进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着力解决饮用水源保护、污水处理处置、黑臭河道整治、垃圾综合治理等突出环境问题。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归纳梳理出的46项具体问题,按照“一项一方案”实施清单制管理,细化整改责任、目标、期限和具体措施,逐项整改,逐个销号,强化闭环管理,坚决整改到位,确保条条有着落、事事见成效,解决好水环境治理、垃圾治理、执法监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完善长效机制。到2017年9月底,整改落实工作全面达到督察要求,具体事项整改措施除个别工程性项目受施工周期制约外,力争全部完成。加快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坚持目标导向,针对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制约瓶颈,结合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由点及面,举一反三,深挖环境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完善环境管理和绿色发展制度体系,完成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完善环境监管制度,健全市场化治污政策机制,强化绿色发展和保护环境的积极性、主动性。三、主要措施加强统筹,强化环境保护工作的综合决策和责任落实1.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全面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着力提升思想站位,深化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坚持对标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发展定位、市民环境需求和超大城市实际,进一步清醒认识生态环境仍然是影响上海整体发展的一个突出短板。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坚定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以更大力度、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持续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不断提升城市软实力和竞争力。各级党委、政府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 2.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坚决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对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层层落实各级环境保护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全面落实《关于本市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出台《上海市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进一步明确本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将环保责任和要求落实在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中。国有企业必须带头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市域外投资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监督指导。3.建立环保督导督察制度。完善市委、市政府领导联系督导制度,加强对水环境治理、垃圾综合治理处置、执法监管等重点整改事项的监督落实,持续强化对“五违四必”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中小河道治理等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督促推进。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模式,建立本市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出台《上海市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对各区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等情况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对落实不到位的加强追责问责。4.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体系。结合本市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完善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加大生态环保指标的考核权重。全面落实环境保护约谈制度,建立环保责任离任审计等制度,加快推动环境保护责任的全面落实。5.持续加大生态环保投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和环境税费制度改革,完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综合运用土地、规划、金融多种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加大环保领域投入,环保投入相当于全市生产总值的比例保持在3%左右。保护优先,坚定不移走绿色发展之路1.严守资源生态环境底线。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优化城市发展格局,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出台《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加快集中建设区外现状工业用地减量化,全市生态用地只增不减。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全市用水总量。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优化生态空间格局,实施最严格的管控措施。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作为各级政府环保责任红线。建立具有上海特点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体系。 2.持续优化能源结构。严格控制能源消耗总量,实施全市能源消耗和煤炭消耗双总量控制,进一步压减钢铁和化工等行业用煤总量,合理控制发电用煤总量。巩固全面取消分散燃煤成效,到2017年底前完成剩余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到2020年,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1.25亿吨标准煤以内,煤炭消费总量明显下降,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进一步降低,天然气、光伏和风电等清洁能源占一次能源的比重进一步提高。3.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坚持调整淘汰与提质增效并举,聚焦重点区域、重点专项、重点企业,综合运用法律、标准、市场及政策扶持等手段,加快调整淘汰落后产能。继续推进钢铁、石化、有色金属、轻工、纺织和四大工艺等重点行业结构优化调整,加快低端仓储物流等调整,规范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运行和整治,严格禁止并坚决淘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污染企业。到2020年基本完成有色金属冶炼等11个行业整体退出,实现园区外四大工艺等7个行业生产点总量减半。加快推进高桥石化、吴泾等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研究推动杭州湾北岸地区制造业升级,分类推动普陀桃浦科技智慧城等50个重点区域结构调整。以恶臭污染治理为重点,全面完成《金山地区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方案》各项任务,持续推进石化化工集中区域环境改善和绿色发展。加快发展种养结合的生态循环农业,化肥农业施用量只减不增,巩固取缔不规范养殖场的成效,力争提前到2018年将全市畜禽养殖规模控制在200万头标准猪以下。持续推进建设、交通等领域绿色发展。补好短板,加快解决突出环境问题1.全面加强水污染防治。以保好水、治污水为重点,全面落实《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切实消除饮用水源环境风险隐患,2017年6月底前全面清除黄浦江及其支流非法浮吊船作业,加快推进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的关闭调整或截污纳管。全力推进太浦河危险品船舶禁运。到2020年,全市原水供水总量90%以上达到优良水平。加快提高城镇污水污泥处理能力和水平,按照一级A及以上标准加快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新建工程,按照“泥—水—气同治”原则加快推进污水厂污泥处理等设施建设,切实加大市政管网雨污混接和市政泵站的截污改造力度,到2020年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污水厂污泥有效处理率达到90%。加大对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治污的监管力度,杜绝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全面落实河长制,按照全覆盖、水岸联治的要求,加快城乡中小河道综合整治,确保2017年底全市中小河道基本消除黑臭,水域面积只增不减。2.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全面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推进石化化工、涂料、涂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和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加快上海石化、高桥石化、上海化工区、宝武集团等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到2020年钢铁、石化化工、船舶制造、汽车制造、涂料生产等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30%以上。2017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公用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持续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汽车,提前实施新车国六排放标准,不断深化高污染车限行和淘汰更新。推进上海港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建设,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全面深化工地、道路、码头和工业企业等扬尘污染防治。推进汽车维修行业、餐饮油烟等社会生活源整治。3.强化垃圾综合治理。按照全程分类、循环利用原则,编制实施垃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综合利用,加快老港再生能源利用中心二期等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到2020年基本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加强垃圾渗滤液污染治理,2017年9月底前完成安亭、崇明填埋场渗滤液处理整改,2018年3月底前完成老港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实现达标排放。明确落实建筑垃圾管理职责,强化源头申报、转运、消纳处置或资源利用的全过程管理。加强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管理,完善危险废物收运和处置体系。严查严惩垃圾违法违规转运处置,完成非法处置地和简易垃圾堆场的环境修复。4.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全面实施《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加快建立资源整合、权责明确的土壤环境管理体系。加强耕地环境质量监测评估,确保农产品环境安全。实施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深入推进土地开发再利用的环境监管,有序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修复。5.加强生态建设和保护。基于构建城市生态安全格局目标,逐步推进“水、林、田、滩”复合生态空间格局优化,加快实施生态廊道、农田林网、郊野公园、楔形绿地、城市绿道和立体绿网等建设。到2020年,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比2015年增加1平方米,加大对湿地和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的保护力度。坚持生态立岛原则,推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努力树立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和“三生”协调发展的新标杆。6.滚动实施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聚焦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违法经营、违法排污、违法居住等问题集中的重点区域,滚动实施生态环境综合治理。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第三轮22个市级地块的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区域环境面貌持续改善。对清拆区块后续利用,按照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的原则,加快生态修复和绿化造林,巩固整治成效。7.全面清理环保违法违规项目。对中央环保督察以来排查出的36078个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照淘汰关闭、整顿规范和完善备案,结合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城乡中小河道综合治理等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理,做到应停尽停、应改尽改,2017年4月底前基本整改到位。同时,建立完善执法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避免反弹回潮。铁腕执法,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1.健全地方环境法规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本市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修订《违法排放污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快建筑垃圾、土壤、危险废物等领域立法。对标国际先进、严于国家标准的要求,出台家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畜禽养殖业污染物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修订《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收严纳管企业排放标准。2.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完善纳管企业监管机制,强化水务、环保部门的管理衔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环保部部署推进备案制改革。出台重点排污企业在线监测体系建设方案,积极探索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测。完成本市地表水环境预警监测评估体系建设。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构建市、区、街镇的三级环境监督网络,推动执法重心下沉,切实提升执法能力和效率。推进环境执法与城管综合执法、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健全行政部门与法院落实断水断电等强制措施的机制,强化联惩联治。加快环保诚信体系建设,扩大企业环境责任报告发布范围。3.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围绕提升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以纳管企业、涉重金属企业、黑臭河道、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饮用水源地及违法违规项目整治等领域为重点,持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全面执行按日计罚、查封扣押、停产限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新手段新措施,曝光典型案例,发动全社会参与监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利益获得者和姑息纵容者。依法依规处理环境保护信访和“12345”市民热线有关工单,积极回应市民环境诉求,加强跟踪巡查和执法督查,做好“回头看”,确保督察组交办的1893项信访件的落实。改革创新,持续完善环境保护体制机制1.推进环保垂直管理改革。根据国家要求,结合上海实际,出台《上海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建立责任明确、督察到位、追责有力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充实和规范环保队伍建设,增强环境监管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2.建立健全排放许可证制度。完善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全面落实“批项目、核总量、倍量削减”机制。结合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完善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污染源管理体系,2017年完成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逐步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企业。建成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系统,全面推行持证单位“三监联动”管理。3.积极推进市场化治污机制。以除尘脱硫脱硝、市政污水改造、有机废气治理、电镀废水治理、餐饮油烟整治、扬尘污染控制、污染源在线监测等领域重点,深入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积极稳妥落实环境税费制度改革,充分发挥环境税费的治污杠杆作用。继续完善全市碳排放交易机制,探索发电权交易,促进能源结构清洁化。有力落实差别化电价、水价机制,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提升。4.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积极实施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大治理、大保护,强化立法、规划、标准、政策、执法等领域协同与对接。深化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积极推动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协作、机动车异地同管、船舶排放控制区建设、高污染天气协同应急等重点工作。完善长三角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加快推进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和跨界水源地的共同保护。持续提升临界污染源监管联动和环境风险防控水平。四、组织保障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上海市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市领导任副组长,市委、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整改、督察、问责、宣传四个专项组,由环保、督查、监察、宣传部门负责人担任四个专项组组长,负责具体推进、督促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相应整改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整改工作全面彻底落实到位。严格督导检查。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实行挂账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定期监督检查进展情况,落实闭环管理,整治一项、核查一项、销项一项,确保整改工作落地见效。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开展定期跟踪督查和专项督查。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予以通报、督办、约谈。严肃责任追究。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参加,对贯彻中央决策和市委部署不力、未完成环保重点目标任务、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督察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以及列入督察组移交问题清单的事项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责。涉及督察组移交问题的具体处理意见,征得督察组同意后,予以落实,并向社会公开。强化信息公开。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做好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报道,结合全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推进落实,及时公开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强化舆情跟踪,做好舆论引导。全市整改情况要在整改方案印发后6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并通过中央和市级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对整改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加大曝光力度,动员全社会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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