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自治章程(2022年)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2-10-18 10: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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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自治章程(2022年)

 

  《XXXXXXX 居居民自治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村居居民依法实行自治,保证各项居务的正常运转,促进本村居的民主、政治、经济的文明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所称居务是指涉及本村居的政治、经济、科教、文化及其他各项社会事务,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行使管理的事,作出决议或决定,由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的事务。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实施的居务管理事项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四条

 本章程是在广泛征求本村居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由居民代表大会通过。本章程即是村居委会实施居务管理的规则,也是全体居民的行为规范。本村居辖区内的居民应严格遵守、执行。

 第二章

 居民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本村居辖区的所有居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居民都享有宪法、国家法律和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

  法律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本村居居民对本村居居民委员会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有提批评建议的权利,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诽谤、陷害。

  第七条

 居民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本村居居民应自觉遵守自治章程、居规民约,积极配合居委会的各项工作。

 三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一节

 村党支部的职责

  第九条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居党员大会的决议。

  第十条

 讨论决定本村居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决定相关政策,提交居民委员会、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居民委员会、村居经济合作社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领导和推进本居民主和法制建设,使本村居真正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居民开展自治活动,领导居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共青团、妇联、计划

  生育协会、民兵、老等群众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加强党支部的自身建设;加强对党员的理想、政治美德教育;加强中青年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使本村居党支部党员队伍年轻化、知识化。

 第十三条

 领导和推进本村居的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居民的社会主义美德和社会公德教育,保障本村居的社会秩序安定。为本村居的经济建设健康、顺利、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文明的社会环境。

 第二节

 居民委员会职责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是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居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执行实施上级党组织、政府的指示和党支部交办的决定,行使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协助街道政府搞好本村居的经济建设和街道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经常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居民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十六条

 教育居民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依法治村和民主管理活动,制订《居民自治章程》、《居规民约》等。

 第十七条

 组织实施和管理本村居的教育、文化、科技、卫生、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组织开展创建文明村、文明户好婆婆、好媳妇、美丽庭院评比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第十八条

 负责制订本村居的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并做好发展经济的服务和协调工作。支持和组织本村居居民发展经济。

  第十九条

 领导和协调本村居所属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治保委员会、居务协商、卫生健康、民政等下属委员会,以及老年人协会、共青团、妇联、民兵、居民小组的工作。大力开展群防群治工作,调解民间纠纷,协助司法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办理优抚、扶贫、帮困、家庭保险等民政福利工作。

  第二十条

 管理本村居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根据街道政府城镇建设的总体规划制订并实施本村居的建设规划。负责非农业生产用地的申报工作,决定有关物资的分配。

  第二十一条

 负责召集居民代表大会或居民会议。

  第二十二条

 落实居务公开工作,做到居务、财务和政务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

  第二十三条 带领居民积极开展法制教育、民主建设和依法管理、民主管理,实行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民主自治活动。

 第三节

 居民委员会下属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综治办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自觉性。

  第二十五条 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在本村居辖区内进行防盗、防火事故知识教育,发动、组织群众参加维护公共秩序活动,提高居民的自防能力和维护公共秩序的自觉性。

  第二十六条 揭发、检举刑事犯罪分子。发现现行犯罪行为或治安案件应组织群众和有关力量。将犯罪分子扭送报告公安机关。积极协助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发生刑事案件后要认真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同时积极协助破案。

  第二十八条

 组建治安护村队伍,加强治安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带领护村队,开展治安巡逻维护治安秩序,预防、制止违法犯罪、社会治安案件的发生,保护本村居集体、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循调解民间纠纷工作原则、纪律;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依事实为根据;坚持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坚持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等原

  则。

 第三十条 认真负责调解本村居的各类民间纠纷,预防纠纷激化,防止民转刑和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力争把矛盾调处在萌芽状态。

  第三十一条

 在街道综治办、司法所的指导下,认真做好民间纠纷排查和本村居居民与邻村或其他人的纠纷调解。

  第三十二条

 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提高居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意识,增强居民依法办事观念。

 五、民兵工作职责

  第三十三条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兵役法》,增强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的观念,提高公民服兵役光荣的自觉性。

  第三十四条

 组织民兵参加军事训练,随时响应战争的后备任务,支援前线抵御侵略。

  第三十五条

 组织民兵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学习现代军事技术,掌握军事武器装备,带头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志愿活动和社会救灾抢救,保护群众利益。

  六、共青团支部委员会职责

  第三十六条

 组织团员、青年骨干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学习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法律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依法维护群众利益和自身利益的自觉性。

  第三十七条

 积极带领团员、青年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活动,协助村党支部、居民委员会搞好本村居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本村居的社会秩序,为本村居创建平安社区、无毒社区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七、村妇联职责

  第三十八条

 组织本村居妇女学政治、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学法律,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农村妇女要自尊、自信、自强的方针。引导广大妇女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抵制封建迷信和落后的习俗,开展妇女互助、献爱心活动。使广大妇女真正体现农村工作的半边天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

 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的政策宣传,组织妇女学习有关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妇幼保健等生理卫生知识,实行计划生育,自觉遵守上级政府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使计划生育工作成为每个育龄妇女的自觉行动。

  第四十条

 积极配合党支部、居民委员会开展创建“五好家庭”、“文明家庭”、“尊老爱幼”、“好妯娌”、“好邻居”等精神文

  明建设活动。

  八、财务室职责

 第四十一条

 遵守、维护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做好帐目,要求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帐物相符、日清月结、按期报帐,加强现金管理,做好结算。

  第四十二条做好财务公开,妥善保管财务凭证帐册、报表、档案等资料,接受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村居辖区内的居民及外来暂住本村居的所有人员。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属本村居居民代表大会 。未经居民代表大会通过,所有对本章程的修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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