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汇报(完整文档)

来源:工作汇报 发布时间:2022-06-19 1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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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汇报(完整文档)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汇报3篇

【篇1】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汇报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道路交通得到了飞速发展,机动车和驾驶员数量猛增,地方党委政府把道路建设视为农村致富的“基础工程”、对外开放的“形象工程”和便民出行的“民心工程”,不断加大投入,为服务经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之而来的道路交通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居高不下,对我们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构成了较为严重的威胁。受组织的指派,今天我就本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在座各位共同探讨,并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一、对我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现状进行分析,二、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剖析,三、提供一些管理对策供各位参考。

首先,对我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现状进行分析,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快一慢”——道路建设步伐快,交通设施跟进慢。随着农村“村村通”工程建设快速推进,农村道路基础建设得到大大加强,外衔接、村村互通、方便快捷的农村交通网络迅速发展完善。但农村道路由于受地理条件、建设资金等客观因素的制约,修建道路时一些配套设施、标志标线及安全警示标志不能及时的跟进和完善,大量的是一些无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光板路在不断的延伸,这不仅给农村道路交通带来潜在的安全隐患,也给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处于更严峻的时期。
  “二高一低”——行为发生率高、交通事故发生率高;
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低。在我国大多数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淡薄,行车走路我行我素,缺乏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识。在农村,由于环境、经济、观念等因素的制约,绝大多数交通参与者不能掌握交通法规相关要求,上路参与交通不考虑安全后果。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淡薄,加之管理部门管控不到位,道路上拖拉机载人、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机动车无牌无证、超速超员、公路占道等行为屡见不鲜,交通秩序混乱,交通事故频发,特别是摩托车、电动车事故居高不下。
  “三多一少”——机动车数量多、类型多、驾驶人人数多;
交管警力少。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农民收入增多,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车辆、驾驶人也开始急剧增多。特别是摩托车、电动车的普及使每村每户都成为交管部门管理和服务的对象。农村机动车种类繁多复杂、五花八门,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等应有尽有。道路不断延伸,汽车数量猛增,工作任务加重,使得现有的实际警力严重不足,加上科技管理手段又相对落后,交通管理很难跟上农村道路交通发展形势,很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于失控状态。

我县现有机动车驾驶人18万余人,各类机动车(已注册登记)18.4万辆,农村道路公里数为2477公里,2008年我县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179起,其中农村道路48起,占比为26.8%;
全年共计死亡183人,其中农村道路48人,占比为26.2%;
全年共计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984起(非绝对数),其中农村道路496起,占比为52.3%;
全年因道路交通事故共计受伤960人,农村道路为500人,占比为52%。今年1-4月份,我县发生重大事故67起,死亡74人,其中农村道路发生12起,死亡12人;
一般事故337起,伤340人,其中农村道路140起,伤150人。各位,数字是枯燥的,但从这一组数字中,我们能看出一个问题,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事故死亡总数的四分之一,农村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占总起数的三分之一,农村道路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占事故受伤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应该说这样的一组数字是很触目惊心的,被放大的社会负面效应也是不可低估的。随着“汽车、摩托车下乡”活动的进一步深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将更加严竣。

那么是如何造成这样一个局面的呢?这就是我们要探讨的第二个话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存在问题、原因的分析。通常在谈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分析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的时候,我们都从“人、车、路”这三个方面考虑,确实,人掌控车,车在路上行,这是道路交通的三要素。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这三个要素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遵守交通法规,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人是当之无愧的第一要素,从人这一要素中,我们从广义上可以理解为二种人,一种是交通参与者,何为交通参与者,其实用一句话就可以概括,那就是从事交通行为的人,开机动车的、骑非机动车的、在道路上行走的人等等,都是交通参与者。第二种是管理者,说到管理者,人们自然而然会想起交通警察,不错,交通警察是专门从事道路交通管理的,但仅有或者说仅靠交通警察来管理还远远不够。《道交法》规定:“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省条例》也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县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由此可见,搞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交通警察作为主力军责无旁贷,而各镇(乡)、街道也应该积极做好道路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工作。如前几年在**镇一条通达公路上,时值夏泥路面因热胀冷缩的缘故,路面成了弓形状,一天下午天气突变要下雨,一妇女骑了一辆轻便摩托车,急匆匆想赶回家,结果在弓形的路上摔到不治身亡,在随后的处理结论中**镇政府被定了一个次要责任,也许有的领导想不通,出钱修了路,好事变成了坏事,倒不如原来的烂泥路省心省事。其实,对于修建水泥路,这是一件好事,毋容置疑,因为时代在发展,无论从国家的发展层面,地方的自身建设,还是群众的物质生活需要,都会向这个方向努力。但是我们在发展经济修建道路的同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理念有否与时俱进呢?《道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坏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从法律术语来理解,“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由于一些农村道路,特别是乡道、村道它不属于公路养护部门的管理畴,显然这个责任就落到我们乡(镇),甚至村一级的组织机构上。刚才讲的这起案例,原兆民镇政府承担次要责任就顺理成章,象这样的案例在我县绝非个别,几乎各个乡镇都因为管理职能的问题或多或少地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只不过有的是死亡,有的是受伤,后果不一样而已。要知道,如今群众的维权意识相当强,工作中稍有疏漏,就会出现这种后果。也许有人要说,这是单位的职能,不是个人的行为,我们要知道任何单位、任何组织,他的职能是靠人去组织实施的,所以讲到人这个要素,我就先讲我们具有管理职能的人在交通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外国有个学者曾经说过这样一名话“要看一个国家的国民素质,只须看一下这个国家人民的交通行为”,说简单一点,就是看当地的人们是怎样走路、怎样开车的。有这样一个传言,或许在座的各位也有人听说过。中国有一个留学生在国外与外国女孩谈起了恋爱,有一次一起外出,走到一个有红绿灯控制的路口,当时前方是红灯,而左右并无车辆来往,这个时候留学生便毫无顾忌地通过路口,站在一旁的姑娘心想,这个人怎么这样鲁莽,一个连自己生命都不懂得珍惜的人,将来他如何懂得珍惜我,于是断绝了与他的恋爱关系。后来这个留学生回到国又与地的一位姑娘谈起了恋爱,有一次一同外出,也是走到了一个有红绿灯控制的路口,前面也是红灯,留学生因为有前车之鉴,同时也受到在国外这种安全意识的熏,于是就站在那儿等待绿灯放行,这个行为被他的女友看到了,心想,这个人胆小如鼠,遇事畏畏缩缩,如何能成大器,把终身托付给他以后能有什么依靠,于是也吹了。虽然这个传言没有被证实,但我国国民的安全意识淡薄,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从国家的统计数据来看,每年都有十几万人死于车祸,近百万人受伤,其实这仅是一个统计数据,因为统计口径的原因,真实的数字要大得多,我们国家的交通事故的万人数比例,万公里数比例在全世界都是“领先”的,但这个“领先”不是好事,它给国家、给社会、给死伤者的家庭带来的不良后果是巨大的。说到这里,可能要产生一个疑问,难道中国人就没有交通安全意识吗?这个答案很简单,有意识,很淡薄且观念不同。谁也不想出门就碰到交通事故,这是不争的事实,不过有没有人想到自己一出门就要遵守交通法规呢,估计这个可能性不大,差距就在这里。从我们目前的交通现状就可以看出来,无证驾驶的、没有号牌的、车辆安全性能差(喇叭不响、转向灯不亮、刹车不灵)的,有些甚至是拼装车、报废车的比比皆是。现在已近夏天,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的人十有八九,所以说,在安全这方面我们有意识,但意识淡薄,更缺乏自律性。再比如,交警在日常勤务检查中碰到交通人员(以前称为交通违章)很难得碰到一个能主动认识错误,积极配合交警甘愿接受处理的对象,几乎都是要强调一下客观因素,很难意识到接受一次处理就是接受一次交通安全教育,大多数人认为是触霉头,只有到大祸临头才悔恨不及。我参加工作有25年,有一件事让我记忆犹新,记得在2001年,我去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来到一方当事人家里做材料,当事人(名字已忘记)一见我就对我说:“江警官,你,好得上一次你罚我5元钱,之后我每次出去开摩车都戴头盔,这次我出车祸幸亏我戴了头盔,结果头盔撞坏了,头部没有受伤,只不过是骨折,要不然,人早就报销了”,对于他的违章一事我确实记不起来了,但他说这番话时很激动,我也很感动,感动之余,我又想,难道非要等到出车祸了,才能与交警引起共鸣。如果没有这次车祸,他日在路上碰到我,也是这翻笑脸相迎、或是横眉冷对,他戴头盔是因为怕罚款、还是真的有了安全意识,这样的代价是不是也太大了。从机动车驾驶人这方面来看,把交通与事故隐患等同看待的人少之又少,农民群众安全意识淡薄,驾驶人素质良莠不齐。近年来,尽管交警部门开展了一系列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公路沿线的农民群众受到了一定教育,但大多数农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仍然淡薄,行车、走路我行我素等不遵守交通法规的现象屡见不鲜。农村驾驶人基本不参加正规的技能培训,不学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驾驶车辆靠经验、凭侥幸,冒然上路行驶,不考虑安全后果。如驾驶车况不良、酒后驾驶、超速驾驶,我们常有这样一名口头语“十起车祸九起快”,但这句话有多少人听得进。我们的基层中队都使用测速装置,就因为测速引发了一场社会讨论,最后,还定了一个规定,在固定测速点前方200米处设置提示标志,我个人认为,这是权力跟法律搏奕的结果,最后是法律向权力屈服。也许有人要说,现在提倡人性化执法,和谐社会,这是时代的需求,人民的呼声。大家想一想,同样是违章,为什么治理超载就没有异议呢,说到底这是一个话语权的问题,因为超速都是轿车,而开轿车的、坐轿车的都是有一定身份的人,有话语权,所以在触犯自身利益的时候,就能释放出自己的不满,并能够变通。自觉遵守法律,这是法律对社会、对人们的最基本要求,因为没有提示标志,执法变为,超速变为合法,进一步讲,没有提示标志的路段是否就是允许超速、鼓励超速,想一想挺滑稽的,说到底这就是人的观念问题。

【篇2】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汇报

宣教科深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随着全省公安交警将组织开展为期100天的道路交通秩序百日整治行动,重点对疲劳驾驶、超速、超员以及涉爆涉毒机动车和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开展拉网式整治,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出行环境。近年来,我市的农村道路交通状况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农村机动车迅猛增长,农村经济交流活动也日益频繁。
  孝义交警大队宣教科积极推进农村交通安全文明建设,加大对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8月27日上午,宣教科联合高阳镇武装部部长、交管站站长、直属中队深入高阳镇大垣村、小垣村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活动时主动,贴近农民,用农民朋友看得见的案例、听得懂的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通过散发宣传单,进村办宣传栏,办事故图片展,送交通安全光碟,送交通安全读本等活动,积极主动地引导,使广大农民朋友逐步养成好的交通习惯,逐步增加交通安全知识。这样做比那种以往沿公路刷标语,在集市里发传单的单一做法效果绝对要好得多。
  宣传形式多样性,我们把宣传内容变成一定的让人们乐于接受,无形中逐渐接受交通安全宣传的方式。与农民朋友拉家常宣传,更具说服力和亲和力。

此次宣传活动,共散发有关宣传资料2000余份、交通安全扑克300副、交通安全法书500本、温馨提示贴800张、张贴宣传挂图5套、播放警示教育片3场。


【篇3】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汇报

编号:FS-QG-88251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则

Rules for Investigation and Management of Hidden Dangers of Rural Road Traffic Safety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境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条隐患界定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包括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
  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指在一定时期内,在一条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数量或特征与该道路其他正常位置相比,明显突出的某些地点或路段。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指道路陡坡、弯急、临水、临崖、临岩等危险点段以及由于自然灾害、人为因素等原因造成公路损毁、难以保证车辆正常通行、危及行车安全的某一地点或某一路段。
  第三条排查重点
  (一)陡坡、弯急、连续下坡、视距不良、临水临崖、路侧险要等路段;
  (二)交通标志标线、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以及设计、渠沟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
  (三)县、乡、村道平交路口指示、让行标志、减速设施,弯、坡及通村过镇等人口聚集区路段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等;
  (四)农村道路特别是乡、村道路线形未与路面同步改造、安全设施缺失以及事故多发点段;
  (五)违规占道堆物、停车、作业、经营等行为;
  (六)新建、改建后的道路投入使用后存在事故频发路段的排查以及道路配套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排查。
  第四条责任分工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县安委会统一组织下,按照属地监管、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的原则开展工作。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监管责任,以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为主。
  (一)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工作,并提出治理意见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
  (二)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县道、乡道安全隐患点段的排查工作,并提出治理意见报县安委办;
  (三)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村道安全隐患点段的排查工作,并提出治理意见报县安委办;
  (四)县安监部门负责对上报的隐患进行分类汇总整理,建立信息档案,提出治理意见,报县安委会审核通过。
  第五条督办落实
  (一)县安委会负责按“先重后轻,先急后缓,实用高效”原则,对排查出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会审,研究制定安全隐患“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落实整改方案,交办相关部门和各镇限期完成治理任务;
  (二)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县安委会治理整改方案要求进行落实和治理,治理结束后报县安委办验收销号;
  (三)县安监部门负责对排查确定和挂牌督办整改的安全隐患治理进行督查督办,对报请验收销号的隐患进行销号和备案工作。
  第六条责任追究
  (一)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一季一排查一交办一通报和半年一检查、年底一考核的工作机制。各镇、各有关部门应将《石泉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县安委办。县安委会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召开工作会议,对排查出的上一季度安全隐患进行会审、制定整改交办方案和通报治理情况。年度考核工作由县安委办按照《石泉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实施考核。
  (二)对不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单位,由县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安委会将组成调查组,进行责任倒查;对查证属实并负有责任的领导和责任人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1、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不力、制度不落实,受到上级领导批评、新闻媒体曝光的;
  2、对应该排查出来的隐患没有排查出来,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交通事故的;
  3、对排查出来的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4、在工作中存在其他严重失职、渎职问题的。
  第七条本办法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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