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材料

来源:工作汇报 发布时间:2022-10-22 16:30:43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省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材料,供大家参考。

省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材料

 

  件 附件 2

 资兴市财政局 市本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书

 一、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事项名称: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编码:

 000113003000 二、许可事项告知部门 资兴市财政局 三、准予许可的条件 (一)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 3 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5.其他条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98 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二)应当提交的材料及期限:

 1.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上述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个工作日内提交“应当提交的材料”中的第

 项、第

 项

  。

 □在行政机关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上述“应当提交的材料”中的第

 项、第

  项

 。

 (注:以上由受理人员填写)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后,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补齐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五、承诺的方式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的承诺书原件。委托办理的,申请人应签署委托代理书。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可视情撤销许可决定;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

  撤销许可决定。被撤销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立即停止,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申请人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将记入诚信档案,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七、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 81 号)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9〕第 98 号)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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