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政协委员退出机制研究【范文精选】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8-14 15:20:09

一、建立健全政协委员退出机制的重要性二、政协委员退出机制不健全原因分析一是顶层设计不够完善。二是监管渠道不够畅通。三是信息分享不够及时。四是操作程序不够简便。三、建立健全政协委员退出机制的建议一是要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建立健全政协委员退出机制研究【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关于建立健全政协委员退出机制研究【范文精选】

一、建立健全政协委员退出机制的重要性

二、政协委员退出机制不健全原因分析

一是顶层设计不够完善

二是监管渠道不够畅通

三是信息分享不够及时

四是操作程序不够简便

三、建立健全政协委员退出机制的建议

一是要加强顶层设计,规范退出标准

二是要健全退出机制,拓展退出渠道

三是要明确退出依据,简便退出渠道

四是要加强日常管理,落实工作责任

关于建立健全政协委员退出机制的研究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是各个界别的精英分子。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协工作会议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cc周年大会上指出,政协委员作为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由各方面郑重协商产生,代表各界群众参与国是、履行职责。这是荣誉,更是责任。广大政协委员要坚持为国履职、为民尽责的情怀,把事业放在心上,把责任扛在肩上,认真履行委员职责。

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要增强人民政协界别的代表性,加强委员队伍建设。新修订的《政协章程》专门设置了委员章节,对委员的条件、职责、权利、义务等作了明确规范,提出了新时代委员队伍建设新的更高标准。如何建设一支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和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的政协委员队伍,建立健全政协委员退出机制的必要性显得十分重要。

一、建立健全政协委员退出机制的重要性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当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与活力的制度之一。近年来,尤其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颁布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巩固发展,人民政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政治协商会议发挥了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成为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

政协委员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力量,肩负着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重要职责,委员履职质效的好坏,直接关系政协的形象,决定着政协工作质量的高低。目前,由于政协委员产生机制泛化,约束力不够,出口不畅,现行政协委员退出机制不够健全,导致少数政协委员不能很好地履责,出现“荣誉”“挂名”“哑巴”等委员,与“一届政协委员,一身政协情缘”要求存有差距。有的政协委员在其位不谋其政,在写提案、视察、调研、反映社情民意等经常性工作中被动应付,存有代写、抄袭等现象;有的综合素质不高,学习提高意识不强,既不会说、也不会写,没有能力参政议政,更谈不上提交有质量的报告提案了;有的不能按照要求下沉到社区参与基层协商民主活动,还美其名曰不添乱子;还有的把政协委员资格当成一种的资本,参加活动不积极,参政议政不上心,偶尔参加组织活动,到处发朋友圈显摆等等。存在这些问题的委员虽然是少数,但产生的负能量不小,不仅浪费了极为宝贵的政治资源,还影响了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使命的整体水平。

二、政协委员退出机制不健全原因分析

政协委员退出机制不健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顶层设计不够完善。从政协委员的入口机制看,政协委员主要由党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和基层党组织推荐提名,通过协商产生;获得提名的委员往往是根据其名气、成就大小,比如明星、名人、有影响力的企业家、专家学者等,这样的选拔,缺乏严密科学规范且行之有效的资格审查机制有的甚至属于被动接受邀请参政议政。当选后,则主要通过各级政协履职,存在“选人的不管人”“管人的不选人”的“两张皮”现象。因此,个别委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职责认知不准确、履职能力偏弱、履职形式单一等问题,只满足于“听听报告、画画圈、投投票”,知情、明政、议事能力不强,对闭会期间活动不了解、不参与、不发挥作用,提不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有些委员把政协委员当作一种荣誉或表达利益诉求的平台,履职行为出现偏差在所难免。一些党派委员甚至存在全局观念较差、发表不当言论等情况。

二是监管渠道不够畅通。由于政协委员考核评议机制不够完善,监督责任主体不明,监督形式、内容、程序及程序措施等也缺乏具体规定,存在“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不参加会议、不调查研究、不提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三不”委员不在少数。政协章程对不履职委员提出警告、自动辞去、责令辞去、撤销资格等四种退出方式。实际工作中,监管起来考虑各方面因素较多,监管作用苍白无力,久而久之形成监督和管理的信息盲区,处在虚化状态,影响了退出机制的作用发挥。

三是信息分享不够及时。政协政协委员来自各行各业,任期内退出涉及其履职情况、身份认定、动态管理、联络服务等多个方面,需要组织、统战、纪检监察、政协等多个部门协同配合,但目前各单位信息系统共享不够,存在条块分割现象。组织部、统战部、政协等负责提出委员退出建议的单位无法及时掌握影响代表委员资格的有关信息,因此无法及时提出退出建议。

四是操作程序不够简便。政协委员任期内退出在程序上一般要经过提出建议、调查核实、讨论研究、报请批准等诸多步骤,看似程序严谨、合规合理,但实际操作门槛过高,需要消耗较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难以满足个性化现实需要。近年来,全国各地政协都在不断探索不同情况下的委员退出机制和方法,对履职能力差或不履职委员进行调整,但尚未形成统一的工作机制。

三、建立健全政协委员退出机制的建议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增强人民政协界别的代表性,加强委员队伍建设”。人民政协要肩负起时代赋予的使命,有效发挥职能作用,关键在于委员主体作用的发挥。只有探索建立政协委员任期内退出机制,打破代表委员“终届制”,才能把真正优秀的人才吸收到政协组织中来,及时把那些不履职,不尽责的委员剔除出委员队伍。通过强化约束和监督,畅通“出口”,形成委员队伍的“一渠活水”,塑造勤勉尽责、敢于担当、廉洁自律、维护群众利益的良好形象。

一是要加强顶层设计,规范退出标准。政协委员由于其是来自不同界别,有其独特的特殊性,确定政协委员退出的要综合考虑并妥善提出委员退出的具体标准和条件。在不能违反《政协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参照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提出切合实际的委员退出的政治标准、道德品行标准、履职尽责标准。同时,要发挥全过程民主平台优势,广泛发动社会各界群众和组织全方位对委员实施民主监督,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相互衔接、务实管用”的民主促进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合格政协委员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使其退出。

二是要健全退出机制,拓展退出渠道。政协委员退出机制的完善,其目的是净化优化政协委员队伍,提高政协委员履职能力推动政协功能实现最大化。《政协章程》第29条明确了警告、自动辞去、责令辞去、撤销资格等四种退出方式。从实践看,仅有这几种退出方式是不够的,还需要健全相关配套机制。建议总结全国各地政协委员退出机制建设方面的经验做法,把有效的做法上升到制度层面,制定出台兼顾地方灵活性和整体原则性的全国性规范指导文件,为政协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供有力遵循。根据委员的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明确提出函询、诫勉谈话、警告、任期届满退出、到龄退出、工作调整退出、自动辞去、个人请辞、常委改任委员、无法正常履职退出、责令退出、违法违纪撤销资格等xx种“退出”的方式和渠道。委员退出后,要规范使用、复出问题进行跟踪,对因家庭困难、身体不适应等原因不愿继续担任委员的,采取自愿原则。

三是要明确退出依据,简便退出渠道。现行委员退出,一般是由党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分别就党内、党外委员人选分别提出,征求政协党组意见汇总后,由党委组织部门代表党委进行考察,然后召开党委常委会审查同意,最后经政协常委会协商通过的。特别是在委员退出的考核考察工作中,多由党委组织、统战部门的人员来完成。但委员日常更多接触的是政协组织,政协组织对委员的各方面情况更为了解和掌握。因此,在对委员退出的考核考察中,应该充分借鉴干部考察的的成功经验,适当吸收政协组织的党员干部参与到委员退出考察中来,这更有利于保证委员退出考严考实、合情合理,让退出委员心服口服。要紧紧牵住政协委员履职考核的“牛鼻子”,政协委员履职单位要建立健全委员履职考核评价体系,细化评价标准,采取月评分、季讲评、半年总结、年度综合考评等方式建立委员履职档案,详实记录委员的是履职尽责情况,并采取适当方式向有关方面通报,作为委员退出的重要依据之一。通过建立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定期汇集共享政协委员相关情况,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政协委员履职数据库,让政协委员对照红线进行自我对标,确保政协委员真正出得服气、出得合理。建立政协委员年度集中调整退出联席会议制度,每年政协全会前1个月内确定退出人员,补充新委员,不断实现委员队伍的“血液更新”。

四是要加强日常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党组)应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组织、统战部门和政协党组承担具体工作责任,纪检部门承担监督责任。要扩大政协委员履职监督面,完善政协委员群众监督、政协监督、媒体监督的多元监督渠道,使委员多发诤言直言,汇聚合力,保证各项事业正确的发展方向。对称职委员要坚持原则、敢于负责,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不搞好人主义,不避重就轻,及时淘汰责任感不强、履职热情底、履职能力差的“荣誉”“挂名”委员,保持委员队伍的先进性。对推进委员退出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实行问责机制。建议党委或政协党组,根据委员队伍实际情况,适当提出委员的退出比例同时,对积极主动作为,履职成效好的委员,在向委员所在单位反馈意见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营造争先创优、优胜劣汰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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