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办法】宁晋县城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建设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30 15:50:09

宁晋县城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建设管理办法(略)第一条为完善城区教育公共服务设施,加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的建设管理,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办法】宁晋县城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建设管理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教育办法】宁晋县城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建设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宁晋县城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建设


(略)

第一条  为完善城区教育公共服务设施,加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的建设管理,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邢台市市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4〕第6号)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县城建设规划的凤凰镇、西城区及凤凰新区范围内的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以下统称教育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  教育设施的设置规模是指:应当容纳学生人数和设置班数、实际用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及操场绿地面积。

第四条  凡城区内的住宅区建设项目,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拆迁安置房、商住区及片区改造项目,开发企业均应按照《宁晋县城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规划建设定额指标》(以下简称《定额指标》)无偿实物配(扩、迁)建相应的教育设施。

第五条  教育设施的配建,分已达配建规模和未达配建规模两种形式。

已达配建规模是指:新建住宅区项目建筑面积达到十万(含)平方米以上,应予同时配建;未达配建规模是指:建筑面积低于十万平方米,需在县政府主导下参加统一配建。

第六条  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监督、督促、指导、落实住宅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政策的实施和管理、使用,参与新(改、扩、迁)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规划设置、设计(含初步设计)方案审查、联合审图、竣工验收等工作。

县规划部门负责对新建已达配建规模的住宅区应配建教育设施的位置、规模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对新建未达配建规模的住宅区应参加配建的教育设施进行统一规划与审核,配合做好已配建教育设施的清理接收、未配建设施的清查以及无偿移交工作。

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的配套教育设施的整体管理工作,监督开发企业按规划、设计配建教育设施和扩(改、迁)建原有教育设施;负责已配建教育设施的清理接收、未配建设施的清查及违规占用教育设施和用地的清理。

县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  新开发建设住宅区总体规划时,应对教育设施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具体位置和设置规模,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凡没有按规定要求规划配建教育设施的,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八条  配建的教育设施属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土地出让时在规划条件中注明由开发企业负责按设置规模和《定额指标》配建,教育设施用地由县政府予以划拨,建成后整体产权无偿移交县政府,具体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使用。

配建的教育设施及其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拍卖和抵押。

开发企业应依法履行教育设施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义务,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已规划的教育设施地块,土地出让时应整体考虑,不得舍下教育设施用地部分分割出让。

第十条  配套教育设施应与住宅区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招标、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应在三个月内连同审批证件及所有图文资料一并无偿移交县政府。

第十一条  片区改造项目应迁址新建的教育设施,开发企业应按县政府要求并根据统一规划负责进行迁建,建设完成后无偿移交;新教育设施建成并投入使用后,方可拆除原有教育设施。

第十二条  未开工建设的城区住宅区所在地块,已经明确规划了教育设施的,开发企业应严格按规划配(扩、迁)建相应的教育设施。

第十三条  已开工建设未同步或未按规模和指标配(扩、迁)建教育设施的住宅区项目,开发企业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在建的项目,应立即着手进行补充规划、设计,并按要求在住宅区首期项目竣工前开工建设,与二期项目同步验收。

已建设完工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立即着手按县政府统一规划要求和标准实施配建或配建补足部分。待配建完成后,一并最后验收。

第十四条  新建未达到配建规模和已开工未达到配建规模以及符合配建条件但不符合教育布局规划的住宅区建设项目,以十万平方米为基数,开发企业依据《定额指标》规定要求,按实际建筑面积的百分比,同比例参加县政府主导的新(改、扩、迁)建教育设施。

未按要求参加配建教育设施的项目,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不予其竣工验收。

已完工尚未竣工验收的项目,待按要求参加教育设施配建完成后,一并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建议函,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立即暂停办理其住宅项目的所有相应手续。

第十六条  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应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要求。

配(扩、迁)建的教育设施在办理建设及验收手续时,享受县政府权限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已建成住宅区的配套教育设施清查和已配建教育设施清理接收工作,由县政府会同县发改、规划、住建、公安等部门负责。

开发企业未按要求配(扩、迁)建或未移交配套教育设施的,由县规划、住建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三个月内启动补建整改或完成无偿移交。逾期未改正补建或没有移交的,县规划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办理一切涉及该企业的规划、施工手续。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还应依法取消其在宁晋区域的房地产开发参与资格,记录公布企业诚信“黑名单”。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纳入整体教育事业统筹管理,合理配备教育教学设备和师资,统一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20111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印发实施至本办法生效,凡县城区住宅区建设项目已按规划正在建设或已经建成的配套教育设施,应按本办法规定要求无偿移交县政府管理使用。

未按规划要求配建教育设施和未达配建规模的,开发企业应依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参加由县政府主导的统一配(扩、迁、新)建工作。

第二十条  其他乡镇(区)人民政府,根据教育部门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201573日起至20207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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