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方案】巢湖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方案(全文完整)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29 16:40:16

巢湖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方案为做好我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5]2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方案】巢湖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方案(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财政方案】巢湖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方案(全文完整)



巢湖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5]2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55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规范范围

此次清理规范范围是:2014121日前出台的,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的优惠政策(具体清理规范范围见《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特别要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确保没有遗漏。

二、工作分工

按照“谁出台、谁规范、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分别组织开展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活动,分类填报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填报的口径及表样见附件5)。按要求将清理规范资料统一报市财政局。

市本级清理规范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政府成立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市纪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市人社局、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国资办、市经信委、市农委、市住建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市金融办、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水产局、市文广新局、市物价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清理规范工作布置和推进事宜。

(二)市财政局负责起草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督促指导市直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居巢经开区清理规范工作,汇总清理规范报表、拟定清理规范情况报告等。

(三)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税收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工作,并填报《税收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缴费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工作,并填报《社会保险缴费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五)市直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别负责非税收入优惠政策、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其他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工作,并填报《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财政支出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以及《其他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统一报市财政局汇总;

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市直部门提出的以市政府及各类专委会(如规委会、土委会等)名义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由提出部门负责清理。各项清理报表需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

(六)市财政局负责财政体制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工作,并填报《财政体制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七)市法制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清理规范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八)市委宣传部负责本次清理规范活动的宣传工作,做好舆情应急和引导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营造舆论氛围。

(九)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做好有关督查工作。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要求

(一)动员部署阶段(123日前)。制定清理规范工作方案,传达国家、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文件精神,动员部署清理规范工作。

(二)全面清理、分类处理阶段(23日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居巢经开区及各相关部门全面开展清理排查工作,填写相关报表,并根据梳理情况及时分类处理。其中:对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自《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起即201412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若确需保留的,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并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经省政府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未提出保留意见的、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的,报经市政府批准,一律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三)总结报送阶段(25日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市直相关部门于23日前将清理报表及相关附件报送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居巢经开区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报表及报告,报告格式参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55号)要求,经本级政府(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23日前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督查验收阶段(210日前)。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居巢经开区报备的清理方案、清理情况报告,对市本级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居巢经开区清理工作进行督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及责任追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居巢经开区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对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市直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实行一把手负总责,集中力量开展清理。

(二)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清理规范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居巢经开区及相关部门在清理规范活动中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政策解读。要广泛听取意见,做好应急预案,积极妥善化解矛盾。要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内容及主要措施,争取各方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氛围。

(三)加强责任追究。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居巢经开区以及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要求,履行职责,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对未遵照清理规范工作要求并造成重大影响的,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严肃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并将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提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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