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法】巢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优秀范文】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29 15:10:09

巢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提高决策质量,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办法】巢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法制办法】巢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优秀范文】



巢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提高决策质量,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主要事项包括:

(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政府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署的涉及战略合作、民商事等内容的协议;

(五)报请市政府批复的有关规划、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六)市政府领导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确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期限,应当在决策方案或草案报送市政府后,提请市政府有关会议或市政府领导审定前进行。

第六条  市政府领导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行政决策事项,市政府办公室应在市领导批示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转至市政府法制办。未经市政府领导批示决定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行政决策事项,市政府法制办不予受理合法性审查。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发文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巢湖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具体承办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做好决策方案或草案的前期起草、调研、论证和风险评估等工作,应当通知本单位的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参加。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具体承办部门应当就决策方案或草案征求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的意见;对拟不采纳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反馈意见,应进行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作出专门说明。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具体承办部门提请市政府作出行政决策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或草案文本及起草说明;

(三)与重大行政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四)征求意见汇总材料;

(五)具体承办部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材料不齐全的,由市政府法制办责成重大行政决策具体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前款规定补齐材料;未补齐材料的,市政府法制办不予受理合法性审查,直至补齐材料为止。

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需要再次对修改文本进行审查确认的,可在对前次审查意见采纳情况以及修改具体情况作出说明后,直接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四)决策依据是否合法;

(五)其它需要审查的法律事项。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或其他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法制办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行政决策具体承办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受理合法性审查材料后,应依法高效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自受理材料之日起,一般文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特别紧急的文件,实行特事特办;特别复杂、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文件,应及时报告市政府领导同意。材料不齐全的,办理时限自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提请市政府有关会议审议或市政府领导审定。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启动后,行政决策具体承办部门应主动对接市政府法制办。不得以征求意见的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程序。

第十五条  对于涉密的重大行政决策,参与合法性审查的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查事项的内容。

第十六条  属于市政府各部门和乡镇、街道权限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决策,其合法性审查工作由本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负责,市政府法制办给予必要指导。

第十七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专项预算,由市财政安排解决。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推荐访问:巢湖市 办法 审查 【法制办法】巢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上一篇:【国土办法】南宫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下一篇:【财政办法】巢湖市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考核实施办法

Copyright @ 2013 - 2018 小艾秘书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小艾秘书网 版权所有 湘ICP备11019447号-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