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办法】萧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28 20:30:03

萧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全县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宿州市市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粮食办法】萧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粮食办法】萧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萧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全县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宿州市市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由安徽省萧县省级粮食储备库具体承担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  县粮食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县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县粮食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及动用价差等财政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并纳入当年县级财政预算;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承储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粮食部门备案。

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萧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

县政府有关部门对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和查处。

第二章  县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和动用方案由县粮食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全县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县粮食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粮食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共同下达给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根据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轮换制度,原则上每四年为一轮换周期,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均衡轮换,每年轮换数量为县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三分之一。县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适时提出年度轮换计划,报县粮食、财政部门和县农发行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当把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县粮食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县农发行。

第三章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不得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不得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不得将县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报告县粮食部门。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贷款利息、轮换及动用价差实行据实补贴,由县财政部门核定后,通过县农发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在县农发行开立基本帐户,并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粮食部门、县农发行核定。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二十八条  建立县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发生的损失、损耗。具体可参照《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县粮食、财政部门和县农发行。

第四章  县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条  县粮食部门应当完善县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县或部分乡镇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粮价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粮食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县粮食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粮食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审计部门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对县粮食、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第三十八条  县农发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要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承储企业在县级储备粮制订、落实计划和经营管理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照《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四条执行。

第七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粮食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1227日印发的《萧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萧政〔2004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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