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方案】北流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全文完整)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27 12:50:04

2016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为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规范化管理,全面推进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流市2016年食品生产加工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方案】北流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食药方案】北流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全文完整)


2016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规范化管理,全面推进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流市2016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玉食药监食生〔20163号)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坚持加强日常监管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坚持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动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长效机制,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监管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19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11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59号)、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桂食药监办〔20142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 23734-2009)的有关要求。

三、主要任务及措施

(一)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1、执法大队、城区中队、各所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详细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方案,建立分管领导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监督所负责人包片、监管人员包村的责任体系,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网格化管理,任务包干到村,责任要落实到人,并制作《北流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管责任分解表》(附件1)。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为提高从业人员的主体责任意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与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附件2),并明确承诺:遵守国家食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伪造食品标识标注、产品在限定的地域内销售,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

(三)加强日常监管

3、执法大队、城区中队、各所要对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拉网式”的监督检查,做到片片有人管、户户有人抓,不留死角、不留盲点。重点查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分布位置、产品种类、生产状况、销售方式、销售范围、联系方式等情况。

4、执法大队、城区中队、各所要确实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管,积极探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长效监管制度,不断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小作坊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制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检查记录表》(附件3),一式二份,一份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查,一份带回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归档。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具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生产加工场所是否与生活区相隔离,是否与有毒、有害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2)是否具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设施、设备,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加工设施、设备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3)是否具有相应的舆洗、消毒、防蝇(虫)、防鼠、防尘及废弃物处理的设施、设备。

4)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5)采购的食品原、辅材料是否查验供货者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还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是否索证索票。

6)是否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原(辅)材料进货(采购)记录(台帐)表》(附件4),是否如实记录并保存所购原、辅材料的名称、数量、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供货者联系方式等内容。

7)是否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表》(附件5),是否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8)是否有生产过程记录、质量安全控制记录;原辅材料使用(投料)前是否经过检查、是否干净卫生、是否适合加工要求;生产加工间是否卫生,使用的设施设备是否清洁、门窗是否完好、是否有纱窗、挡鼠板等。

9)每次产品出售前是否对相应的标识、感官指标等项目进行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不得销售。

10)产品销售是否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品销售(台帐)记录表》(附件6),销售(台账)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5、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要明确告知乡镇含乡镇以上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鲜湿米粉。

6、对已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涉及小作坊负责人(开办人)、生产地址、生产品种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有效期期间发生变更的,其有效期不变;有效期满,重新办理备案。针对季节性、临时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开(歇)业申报管理,要求在歇业或开业时进行申请登记,符合要求的方可准许开业。

7、执法大队、城区中队、各所要充分利用快检设备,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白酒(米酒)、鲜湿米粉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品种实施快速检测工作。对有问题的样品,立即组织监督抽检,及时开展问题样品后处理工作。

8、探索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长效机制,执法大队、城区中队、各所要结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一个乡镇(街道)的一个行政村开展小作坊备案试点工作,实行先行先试,以点带面,逐步覆盖,经过一段时期的艰苦努力,扭转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被动局面。

9、按照“提升一批、规范一批、取缔一批”的扶打结合原则,对已普查登记造册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过日常监督检查,条件较好、符合或基本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的小作坊,要指导其健全制度、规范管理,给予备案登记,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表》(附件7)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凭证》(附件8);对条件一般,态度积极,有一定经济能力,愿意按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进行改造的,要派出专人进行帮扶,帮助其合理布局生产工艺,不断完善和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条件,使其达到小作坊备案要求,给予备案登记;对条件较差,又不愿意进行改造,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风险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坚决取缔。

10、执法大队、城区中队、各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厉查处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涉嫌违法的,一律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力量,落实监管责任。执法大队、城区中队、各所要高度重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的具体行动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确保各自辖区内的食品小作坊食品质量安全。同时,每月30日前向市局食品生产监管股上报本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统计表》(附件9)。

(二)强化媒体宣传,营造监管氛围。要发挥新闻媒体和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守法生产、诚信经营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广泛宣传普及食品质量安全常识,动员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三)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执法大队、城区中队、各所要根据工作进度和方案要求,及时向市局食品生产监管股报送有关报表、信息和总结材料,便于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的工作情况,加强沟通、通力协作,确保工作有计划、按步骤圆满完成。执法大队、城区中队、各所要及时总结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将工作总结1130日前报送市局食品生产监管股。

市局食品生产监管股邮箱:blspsc@163.com,联系人:李海波,联系电话:6220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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