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办法】容县环境保护局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暂行办法试行【范文精选】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27 08:00:22

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依法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和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容县环境保护局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暂行办法试行【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环保办法】容县环境保护局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暂行办法试行【范文精选】


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依法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和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暂行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当按照国家法规政策,依法规范信访工作,引导信访人依法表达诉求,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逐步把信访纳入法制化轨道。

第三条  环境保护领域信访问题,应当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合理分类梳理,依法处理,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解决。

第二章  分类梳理

第四条  环境信访问题指群众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网络、微信反映属于环境保护部门职能的环境问题,其处理应当综合群众反映对象、具体诉求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等因素,由局环境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局信访办)按照环保业务类、复议诉讼类、信访类、非环保部门职能类进行分类梳理。

第五条  环境信访问题梳理应当厘清正常环境业务办理与信访、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法定途径处理信访与一般信访区分。

第六条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准确把握环境信访问题的属性,能通过信访途径以外法定途径办理的,应当优先导入法定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

第七条  各科(室)和直属单位环境信访主要工作职责:

(一)局信访办统筹协调全局环境信访工作;

(二)局办公室根据局信访办的报告,负责协调处理紧急、重大信访事项的查处工作;

(三)局法规宣教财务股负责处理以行政复议方面和环境信访政策法规宣传工作为主的信访事项,对案件调查部门负责的行政处罚信访事项进行书面复核;

(四)局监督管理股负责协调处理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和纠纷的信访事项;  

(五)局监督管理股负责协助处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为主的信访事项;

(六)局监督管理股负责处理以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生态示范区创建等方面为主的信访事项;

(七)局监督管理股负责处理以辐射污染方面为主的信访事项;

(八)局纪检组长负责处理以局机关、直属单位干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行为的投诉;

(九)县监察大队、监测站负责处理以突发环境事件为主要内容的信访事项的处理;

(十)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处理因严重环境污染引起的信访事项,以及牵头处理跨县的环境污染信访事项;

(十一)县环境监测站负责为相关信访事项处理提供技术、服务、咨询等方面支持。

第三章  受理及引导

第八条  环境信访事项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优先由属地环保部门处理。

属环境保护部、自治区、玉林市领导和局领导批示直接办理的,由局信访办协商相关股(室)或直属单位,可由相关股(室)或直属单位直接办理。

第九条  下列情形应引导到环保业务类途径,导入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调解、信息公开等途径处理。

(一)举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工作处理;

(二)举报未取得行政许可或不按许可从事相关活动的,按行政许可工作业务程序办理;

(三)举报中介机构未按规范、标准从事监测、评价、污染设施运行管理业务的,按督查业务工作处理;  

(四)举报非环保系统工作人员干预执法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转行政监察部门;

(五)要求排污单位赔偿环境污染损失,申请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的,按行政调解途径办理;

(六)应环保部门公示邀请提出意见建议的,由公示单位导入业务程序办理,对主张权利且不服公示单位处理意见的,由公示单位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解疑释惑的,由制作信息的股(室)及直属单位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信息。

第十条  下列情形应引导到复议诉讼类途径,由局信访办告知信访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一)不服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

(二)不服环保部门对举报投诉事项处理意见;

(三)已经或应当进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等事项的。

第十一条  对局机关股(室)及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事项以及咨询事项,应引导到信访类途径,由局信访办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需要相关股(室)及直属事业单位协办的,协办部门要主动配合。

对检举局机关或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事项,按干部管理权限转监察室或所属单位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对与保护环境有关系,但不属于环境保护部门职能的事项,由局信访办引导信访人至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对应该导入或已经导入司法程序的举报投诉,或鉴定、推广环境治理技术或设备等事项不属于政府职能,属于市场调节范畴的,局信访办应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局信访办能够当场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自收到环境信访事项之日起,征求相关股(室)及直属单位意见,在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

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或联系方式不清而联系不上的除外。

第四章  答复及时限

第十五条  信访类环境信访事项由局信访办按《信访条例》程序办理,汇总协办部门调查意见后,形成调查处理书面答复,报局领导审核后答复信访人。

承办业务类环境信访问题的部门要依照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组织查处,形成书面答复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信访办答复信访人。  

第十六条  业务类环境信访事项,仅举报企事业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无具体环境权益诉求的,用“举报事项答复函”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在举报企事业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有具体环境权益诉求的,用“投诉事项答复函”向投诉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申请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的事项,用“调解纪要”或者“调解答复函”反馈结果。

第十八条  通过电话、网络、微信等渠道举报投诉的,可以通过原渠道以及回访、座谈会等方式反馈结果,并做好工作记录。

第十九条  对复议诉讼类事项,用“复议诉讼事项告知函”告知信访人。

第二十条  对信访类事项,用“信访事项答复函”答复,并提示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遵守法定办理期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类信访问题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至90日内办结。一时不能完全查清、处理到位的,可以分步向信访人通报办理进展。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不服答复意见继续举报(投诉)的,由局信访办书面告知其可以依照《行政复议议法》《行政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导致环境污染损害的排污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或就引发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衔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局环境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要将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工作作为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和重要抓手,指导、协调局机关各股(室)及直属单位依法履职、依法规范信访工作。

第二十四条  局信访办负责做好信访问题分梳、导入、督办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坚持法定途径优先,推动信访问题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把适用信访处理程序的事项限定在《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范围内,防止环保业务类、复议诉讼类事项“倒流”进信访途径。

第二十五条  局机关股(室)及直属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履行职责,畅通依法办事路径,加强业务等各环节之间的衔接配合,防止信访问题在部门内部空转。加强联动,按规范受理信访问题,强化责任落实、强化首问负责制,保障群众合法诉求及时依照法定途径得到处理。环境执法人员要确保存在问题解决到位,消除重复举报;项目行政许可要落实公众参与环节,杜绝造假行为,降低环境举报投诉几率。

第二十六条  局信访办切实把所有环境信访事项统一纳入广西环境信访信息系统流转,规范各科室(单位)答复文件的格式,实现业务流程标准化、透明化。并依据相关规定,做好答复(告知)。坚持信息公开,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对涉及多部门、疑难复杂的信访投诉请求,加强与县委、政府信访局配合,加强与其他部门联系沟通,协调配合做好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工作。

第六章  督促检查

第二十八条  局环境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指导,将依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环境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考核范围,制定目标考核制度,定期进行专项督查督办,适时通过内部表彰、通报等方式,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附发《容县环境保护局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工作清单》。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91日起实行。原我局制定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推荐访问:容县 信访 暂行办法 【环保办法】容县环境保护局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暂行办法试行
上一篇:【司法方案】容县司法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下一篇:【府办意见】盘锦市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实施意见

Copyright @ 2013 - 2018 小艾秘书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小艾秘书网 版权所有 湘ICP备11019447号-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