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方案】通化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24 11:10:20

通化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6〕3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通化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民政方案】通化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通化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

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634)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工作部署,以促进全市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监护人要依法尽责,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考虑儿童权益;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积极作用,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标本兼治。立足当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突出问题;着眼长远,统筹城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问题。

()工作目标。

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到2020年,确保我市未成年人保护规章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二、主要任务

()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1.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留守儿童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儿童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2.落实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职责。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对外出务工人员和其他临时监护人员加强法治宣传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村()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定期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3.切实履行民政部门的牵头组织职责。民政部门切实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牵头责任,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督促各级民政部门要在会同教育、公安、统计等有关部门开展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指导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为农村留守儿童与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关爱服务,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4.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5.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要进一步强化政府部门和群团组织之间的横向协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组织关爱服务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市关工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6.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寒暑假组织农村留守儿童开展读书学习、心理疏导、城市体验等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奉献爱心。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民政等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爱心家长”等关爱帮扶机制,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和有条件的个人帮助援建儿童之家等关爱服务设施,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促进全社会共同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1.建立强制报告机制。明确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强制报告责任单位和人员,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报告责任,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2.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3.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4.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落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从源头上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1.推动农民工市民化和子女就地入学。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支持和帮助农民工带着子女举家进城定居,使农民工在子女入学、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待遇。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倡导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其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2.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吸纳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农村儿童留守现象。积极研究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和创业项目信息,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吸引更多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担任召集人,政府相关部门、相关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着力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妇儿工委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统筹推进相关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健全未成年人保护规章和制度体系,增强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法治意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提升能力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和扶贫攻坚任务指标体系。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的作用,逐步完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场所设施,满足临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加大农村学前和义务教育投入,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年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着力提升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的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水平。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活动场所,提供必要托管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要创新关爱服务方式,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措施,综合采取学校寄宿、社会托管、家庭代管等方式,多措并举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各地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支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适当给予奖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作进行严格督导检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扎实推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兴媒体,积极宣传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提高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意识,吸引更多的企业、公益组织和爱心人士等参与到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行动中来。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导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任务。对本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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