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办法】邯郸市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办法暂行(精选文档)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22 19:50:07

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抓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防治大气污染,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邯郸市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办法暂行(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环保办法】邯郸市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办法暂行(精选文档)



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抓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防治大气污染,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行政村“两委”,各农业经营主体及所有焚烧秸秆当事人。

第三条  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全市各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本办法,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确保全市“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内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禁烧监管体系,真正做到一网到底,不留死角,形成监管网络和责任体系全履盖。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区域联动、部门协调、乡镇、村具体落实的综合防控机制,加强巡查执法,把禁烧工作落实到位。另一方面要实行禁烧监管层层分包制度,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责任部门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包地块,把禁烧工作责任细化到田、责任到人。

第六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禁烧工作的协调、检查、督导。市委农工委(市禁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牵头、推进、督导和考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禁烧监测和现场执法,各级农牧部门负责推进秸秆全量化综合利用,各级公安部门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执法工作,各级林业部门负责林地、荒地防火工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禁烧工作。

第七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短信、微信等新闻媒体,运用标语、条幅、公开栏、黑板报、明白纸、大喇叭等宣传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秸秆禁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县(市、区)要出动宣传车,深入重点乡村、田间地头广泛宣传。乡镇要将政府禁烧通告张贴到每个村,禁烧条幅悬挂到每条路,责任承诺书落实到每个户,明白纸发放到每个人,使禁烧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广大群众支持禁烧工作的自觉性。

第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组织禁烧应急小分队,加强对焚烧秸秆的监测监督。对发现露天焚烧秸秆的,由所在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由于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处理不及时致使他人露天焚烧,没有找到焚烧当事人的,可依法对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实行村焚烧火点数量与所在村包村乡干部、包地块村干部责任连带制度。

第十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公开电话、微信、电子邮箱等举报途径,举报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同时,一方面要严厉打击骗取举报奖励的恶意焚烧行为。另一方面要保护举报人的个人隐私,从严处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加大对露天焚烧监管的问责力度。对于出现大面积露天焚烧问题的乡镇、村及有关部门,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对负有监管责任的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诫勉谈话、约谈等处理措施。对于露天焚烧工作不力、屡查屡犯、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市监察局追究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秸秆全量化利用工作为重点,制定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方案,提前搞好统计摸底,建立秸秆全量化工作台账,努力拓展秸秆综合利用新途径。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力度,大力推进秸秆肥料化、燃料化、饲料化、原料化,推广机械化低茬收割、粉碎还田,深耕深松等耕作技术,从根本上防止焚烧秸秆问题。对未利用的存量秸秆实行集中存放、专人看管,逐步进行消化利用。

第十三条  市禁烧指挥部办公室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秸秆禁烧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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