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方案】市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方案【精选推荐】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21 16:30:15

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精神,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黑河市经济健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价方案】市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方案【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物价方案】市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方案【精选推荐】



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

争审查制度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精神,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黑河市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黑政发〔20164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全市政府所属部门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和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原则。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原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一项长期、系统性的复杂工程,坚持分类处理,责任上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废止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

(三)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原则。公平竞争审查,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逐步健全公平竞争审查的保障机制。

三、工作内容

(一)审查范围。黑河市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相关文件,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起草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由其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也可与合法性审查一并由其法制工作部门负责。

(三)审查标准。政策制定机关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5.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步骤和方法

(一)对现行存量文件开展自查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有序清理存量政策。各政策制定机关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存量文件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其中,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后报政府审定;多家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自查清理。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清理和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可设置过渡期,逐步清理和废止;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全市对存量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于201710月末结束。

(二)新出台的文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前置制度。本工作方案印发后,各政策制定机关新制定的文件均要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其中,多家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进行审查。凡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三)做好定期评估工作。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定期对其是否存在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条件成熟时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黑河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责是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部署和指导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在我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全市性培训、督导、检查等项工作的具体安排;对各地、各部门的审查和清理情况组织第三方开展评估;定期组织开展督查。黑河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成人员如下:

人:刘真杰  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局长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研员

         王永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左建军  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宋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党组书记

         李彤光  市商务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负责推进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情况沟通、工作协调和督办落实,包括督办落实联席会议的各项决议;对联席会议提出的重大问题组织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向联席会议召集人及成员单位报告全省及我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关情况;与市级政策制定机关及县级政府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机构进行沟通协调;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左建军同志兼任。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会议,会议由召集人发起。成员单位遇有重大问题需要讨论决定时,可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或召集人提出申请,召集人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召开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市政府。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各成员单位需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联席会议日常事务的沟通协调。

各地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完善守信机制。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各级政府的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认真履约和兑现。不断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加强执法监督。公平竞争审查应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上级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府及部门和其他政策制定机关,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五)加强培训和宣传。联席会议相关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平竞争审查政策业务培训,加强政策解读,通过市内主要媒体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集中宣传,普及竞争文化,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本工作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省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黑政发〔20164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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