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意见】桂林市体育局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督责任实施意见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16 13:00:10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五次全会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体育意见】桂林市体育局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督责任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体育意见】桂林市体育局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督责任实施意见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

主体责任和纪检监督

责任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五次全会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扎实推进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共桂林市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市发〔20155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落实“两个责任”,是党章赋予各级党委、纪委的重要职责,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各单位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准确把握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基本内涵,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各单位各部门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切实组织领导好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主责、唱主角,带头履行好主体责任。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局党组部署要求,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落实。

各纪检部门纪检干部要全面落实监督责任,认真履行党内监督职能,积极协助同级领导班子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同级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重点抓好同级领导班子管理的干部执纪、问责、监督,切实履行好职责。

二、责任内容

(一)党组领导班子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1、全面领导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纪委有关部署要求,制定措施,部署安排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会议(支部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2、明确职责任务。督促所属部门充分履职、各负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强大合力。完善责任体系,改进检查考核方法,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机制,定期不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并适时通报检查结果。

3、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实施意见,以及《桂林市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桂林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制度,狠刹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车和高消费娱乐、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组织学习中央纪委、自治区纪委和市纪委下发的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及案件通报,结合实际开展警示教育。

4、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健全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推动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党风带政风促社风民风。严格贯彻执行《桂林市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十个不准十个一律”规定》,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解决执行不力和“庸、懒、散、慢”等突出问题,确保政令畅通,贯彻有力,执行到位。

5、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不断深化谈心提醒教育工作,加强对所属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6、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自治区《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意见》、市委《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实施细则》,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构建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长效机制。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动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7、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实行干部“带病提拔”责任倒查制度,着力构建干部选任工作监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8、认真落实为民办实事,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对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开展涉及农民负担、损害农民合法权益专项整治,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提高部门和行业便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认真受理、及时解决群众投诉,并做好回复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公开大接访制度,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特别是对发生在身边的腐败案件,做到有案必查。

9、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党内监督制度,落实好民主生活会、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重要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积极探索有效途径,加强对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局属各单位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10、领导、组织并支持驻局纪检组监察室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全力支持和保障纪检组监察室执纪办案,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支持纪检组监察室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积极推动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两个责任、两个为主、两个全履盖”的贯彻落实,为纪检组监察室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二)党组主要负责人和直属单位主要责任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1、积极推进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亲自阅批信访举报和上级批办的重点案件。落实责任分解,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带头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好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督促班子副职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全年至少亲自领导并参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1次。

2、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主持召开有关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全年不得少于2次主持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听取、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措施,解决群众反映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问题。

3、坚持原则,敢抓敢管,抓早抓小,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的教育、监督、管理,督促其廉洁从政、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告诫,通过谈话、廉政点评、约谈、函询等方式督促所在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廉洁从政、落实“一岗双责”,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向局党组、驻局纪检组监察部门报告。

4、严格按照议事和决策规则办事,重大问题经过集体讨论,不能搞个人说了算或独断专行。把好选拔任用干部关,自觉抵制跑官要官,严禁买官卖官。

5、严格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努力强化责任意识。

6、带头执行自治区党委《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反对“四风”若干规定》,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遵守住房、办公用房、车辆、秘书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以身作则,艰苦奋斗,清正廉洁,教育并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做廉洁从政的表率。

(三)各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针对分管科室和联系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信访举报,要具体批办查处相关案件。每半年向党组和党组书记汇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发现重大问题线索。

2、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中,统筹安排,齐抓共进,积极指导分管科室和联系单位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3、对分管科室和联系单位党员干部加强经常性教育,定期不定期对分管联系部门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

4、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率先垂范,管理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树立廉洁从政良好形象。

(四)局机关科室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1、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委和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和要求。组织本科室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纪委、自治区纪委和市纪委全会精神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法规制度,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文化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2、带头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强化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科室业务工作中。

3、搞好廉洁自律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及时向局党组、纪检组上报有关违纪违规问题。

4、支持、配合驻局纪检组监察室依纪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驻局纪检组监察室的监督,为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五)驻局纪检监察室责任

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对全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监督责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1、协助局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市纪委和局党组的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局党组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协助党组健全责任分解、监督检查、倒查追究机制,全面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部署落实到位。

2、坚决拥护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以及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认真开展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党员干部的组织意识和纪律观念。

3、督促检查体育局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协助局党组抓好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加强督促指导,推进全局各单位贯彻落实《桂林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把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围绕用制度制约权力要求,清理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推进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深入开展对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明察暗访、问责处理、通报曝光、整改落实力度,持之以恒纠正“四风”,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的典型案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形成震慑,防止“四风”问题反弹,不断巩固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成果。监督检查局属单位纠正“四风”和体育局履行行风监督责任的情况。

5、督促和监督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协助党组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对局党组和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促进执政为民、秉公用权。

6、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落实查办案件,执行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向局党组报告的同时必须向市纪委报告制度。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行为,严肃查办领导干部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

7、经常开展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对党员干部作风、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谈心提醒,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8、强化执纪问责,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中央、自治区、市委文件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全面落实党组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主体责任制度

(一)实行“签字背书”制度。局党组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部门(人员)要对其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进行“签字背书”,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和追责的依据。全局各级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部门(人员)要区分不同情况,结合实际,着眼防范廉政风险,细化分解任务,明确领导责任。每年3月底前,各级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都要与责任对象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层层传递责任、传导压力。

(二)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每年1220日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局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当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局党组结合报告情况,适时听取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报告。

(三)实行述责述廉制度。各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年底,围绕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情况等内容,结合党组织民主生活会,撰写述责述廉报告。主要负责人的报告报上一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备案。

(四)实行廉政谈话制度。局党组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结合工作落实,履行“一岗双责”等情况进行廉政谈话不少于1次,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责述廉、任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要程序。

(五)实行约谈、质询制度。对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工作中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单位,由局党组和纪检组同志及时约谈领导干部,听取主体责任落实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汇报,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发生腐败案件单位,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切实负起责任人的职责,切实整改。各领导班子成员、纪检干部、党代表和有关人员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可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质询和询问,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作出说明、解释。

(六)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坚持把“两个责任”的落实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的重点内容,由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同级党员领导干部带队,每年第一季度对所属各单位各部门上一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检查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考核结果,建立考核结果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备案机制,作为领导班子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七)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各单位要大力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队伍建设,积极推动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两个责任、两个为主、两个全覆盖”的贯彻落实。

四、全面落实纪检监督责任制度

(一)实行督查制度。对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督查,着力发现问题,注重成果运用。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力、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作风和腐败问题比较突出的部门和单位,开展专项督查,突出工作重点,提高监督实效。

(二)建立领导干部违纪信息库。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领导干部违纪信息库,对干部基本情况、纪律执行情况、受党纪政纪处分情况等实行动态管理,实时监控,达到监督全覆盖目标。

(三)建立工作报告和领导干部遵规守纪报告制度。各单位纪检委员(局纪检组)每年11日前要以书面形式,向同级领导班子(局党组)和上级纪检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各领导班子成员每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个人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方面的情况,促使党员干部自觉遵规守纪。

(四)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桂林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两个责任”的,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依纪依规实行问责。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以及对腐败案件和违纪行为隐瞒、压案、不查处的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对查处的典型案件,在全局范围内进行通报曝光。

五、加强对落实“两个责任”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领导班子要切实增强党要管党治党意识,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坚持把落实“两个责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传导压力、一级抓好一级,确保工作落实。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两个责任”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强化改革创新。各级领导班子和纪检部门要加强对“两个责任”落实工作的指导力度,改进工作方法,创新工作举措,建立健全制度,完善监督体系。要认真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上升为制度机制,确保落实“两个责任”工作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三)强化舆论宣传。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本单位落实“两个责任”的经验做法、先进典型和明显成效,着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面向社会开展履行“两个责任”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各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工作措施,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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