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办法】哈尔滨市市长特别奖奖励办法(全文完整)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15 17:50:10

哈尔滨市市长特别奖奖励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表彰和奖励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设立哈尔滨市市长特别奖(以下简称市长特别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办法】哈尔滨市市长特别奖奖励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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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市长特别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表彰和奖励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设立哈尔滨市市长特别奖(以下简称市长特别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长特别奖奖励对象为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做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广泛、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一线在岗优秀人才,其中包括中直、省属在哈企业以及科研成果在哈成功转化并创造出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中直、省属科研单位的优秀人才和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区域、外籍优秀人才。

第三条 市长特别奖的评选奖励,坚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不受学历、职称、资历、身份等条件限制,以及依法、民主、公正、公开、择优选拔的原则。

第四条 市长特别奖评选奖励工作在市长特别奖领导小组领导下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研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基层单位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对参评人员的考核和专家评审;向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会议提交奖励预案,经审定后组织宣传、表彰活动。

第五条 申报市长特别奖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承担的国家级研究项目、研究成果获得国际学术大奖或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且为上述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二)在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工作中,有独特的发明创造,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创造性地解决关键性难题,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并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三)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创新运用现代管理知识和方法,使企业管理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企业经营业绩持续快速增长,近3年年均新增利税1000万元以上。

(四)在农业生产实践和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研究和推广的成果科技含量和普及率高,带动广大农民致富,促进区域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经实践证明对全市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五)在技能岗位工作中,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并具有高超操作技能,且在生产实践中运用高超技能解决了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难题,在全市得到同行普遍认可,具有较强代表性。

(六)在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和社会科学研究等领域工作中,业绩突出,获得国家级表彰,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社会知名度高、影响大,为我市赢得重大荣誉。

(七)在产业发展工作中,围绕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对装备制造、食品、医药、化工四大基础产业,民用航空、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装备、电子信息、绿色食品六大战略新兴产业以及文化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发展做出了开创性、示范性贡献。

(八)在项目建设工作中,工作思路超前,组织领导有方,沟通协调有力,推进措施得当,谋划项目切实可行,并被列为国家和省、市重点大项目,且能够按期完成并创造出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九)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创新招商体制机制,强化服务意识,引进的项目资金额度大、到位快、按期投产达产,并起到引领、带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显著作用。

(十)在处理应对公共危机、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有重大英勇表现,事迹感人,社会反响强烈。

(十一)做出其他特殊贡献的人员。

申报市长特别奖人员工作业绩必须具有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有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第六条 选拔程序和评选办法。

(一)评选前通过新闻媒体(报纸、广播、电视台和网络等)向社会公布《哈尔滨市市长特别奖奖励办法》,开展组织申报。由基层单位、学术团体、同行业专家或个人,向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推荐或自荐。各主管部门按照奖励申报条件确定推荐人选并征求同行业专家意见,同时在人选所在单位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程序推荐。

(二)中直、省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人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人选。中直、省属企事业单位可以直接向市长特别奖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市属企事业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呈报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人事处,以区县(市)政府或市直部门名义向市长特别奖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三)市长特别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并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深入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的政治表现、遵纪守法、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四)成立由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其中专家所占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根据申报人员的行业和专业,分设若干评审组,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评审采用集中审阅材料、听取申报人员答辩、集体审议和评委投票表决方式,确定拟奖励人选。

(五)在组织考核和评审的基础上,经市长特别奖领导小组审核提出拟获奖人员名单,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并在《哈尔滨日报》和哈尔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政府发布决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市长特别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届奖励10人左右;奖励方式为颁发奖金和奖励证书,奖金标准为每人10万元。

第八条 市长特别奖每届奖励金额及相关其他费用总额为120万元,从市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各种手段骗取荣誉或在荣誉授予后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撤消其市长特别奖称号,收回证书,追缴奖金。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长特别奖奖励办法的通知》(哈政办发〔20071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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