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办办法】营口市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14 13:50:08

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强化对政府权力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营口市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府办办法】营口市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

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强化对政府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201521号)、《关于推行全省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意见》(辽委办发〔2015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权力实施部门”)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及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权责清单是指经同级党委、政府审定并公布的权责清单。

纳入权责清单的行政权力是指由行政权力实施部门依法实施的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权力。

本办法所称的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是指对权力事项、责任事项进行增加、取消、下放和转移的调整,以及对权责清单要素进行的变更等。

本办法所称的权力运行监督管理是指对行政权力实施部门主体的合法性,行政权力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规范性,以及其他事项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及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公众参与、便民高效、创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不定期与定期相结合的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机制,协调解决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行政权力实施部门负责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动态调整权责清单的有关内容,根据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情况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细则;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做好权责清单动态调整、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细则制定及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负责教育引导本部门工作人员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细则,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负责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经审核确认的权责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督促检查工作,并经本级政府授权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权责清单。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规范行政权力实施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行政执法人员管理。

行政审批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等行政职权事项的同步调整、公示等工作,负责行政权力运行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提出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手续,缩短办事时间等方面意见;负责组织指导行政权力运行部门整合信息资源,加强行政权力实施部门间信息的记录、交换和共享。

审计部门负责通过审计,加强对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和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

监察部门负责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章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

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解释情况,机构、职能调整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情况,以及权力事项运行等情况,按规定程序调整完善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实施部门应当申请增加权力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新设立权力事项,需相应增加的;

(二)因机构、职能调整,权力事项划入本部门管理,需相应增加的;

(三)上级政府下放权力事项,需相应增加的;

(四)其他需要增加权力事项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实施部门应当申请取消、下放或转移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修订、废止,权力事项原设立依据失效,需相应取消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取消权力事项,需相应取消的;

(三)因机构、职能调整,权力事项由本部门划出,需相应取消的;

(四)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明确权力事项由下级政府实施,需要相应下放的;

(五)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权力事项由下级政府实施,需要相应下放的;

(六)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的权力事项,由基层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需相应下放的;

(七)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给市场和社会力量承担的权力事项,或可以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的资质资格认定类权力事项,需相应转移的;

(八)其他应当取消、下放或转移权力事项的情形。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实施部门应当申请变更权责清单要素:

(一)权力事项的设定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权力事项的名称、承办机构、工作对象、责任事项及责任事项依据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

(三)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发生变化的;

(四)权力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十条  对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确需调整权力事项的,行政权力实施部门应在知悉权力事项调整事由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并经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相应调整权责清单。

对第九条所列情形需变更权责清单要素的,行政权力实施部门应在知悉权责清单要素调整事由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并经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后,相应调整权责清单。

出现第七、八、九条所列情形而行政权力实施部门未主动申请调整的,机构编制部门可以提出调整建议,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调整权力事项及权责清单要素。

乡镇(街道)政府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由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行政权力实施部门提请调整权责清单时,应提交拟调整的内容、调整依据。提请增加权力事项的,还需提供调整后的权责清单(含权力运行流程图)等材料;提请下放或转移权力事项的,还需提供调整前的权责清单(含权力运行流程图)等材料。

第三章     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权力实施部门应加强行政权力运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针对保留的权力事项,在权力运行过程中要依法予以办理,优化办理流程,规范办理程序,明确办理时限,及时公开公示相关信息,建立规范高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

针对取消、转移、下放的权力事项,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细则,明确监督管理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工作要求。

(一)对取消的权力事项,原行政权力实施部门不得继续行使或变相继续行使;根据相关规定仍需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监督管理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二)对转移社会组织的权力事项,原行政权力实施部门不得继续行使或变相继续行使;指导社会组织按照非行政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重点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资质条件、依法运作、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信息公开、行业执业质量、收费和财务行为等情况的监管。

(三)对下放的权力事项,原行政权力实施部门应放权到位并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协助规范承接部门实施权力事项的要件和程序,防止管理脱节;承接主体在实施权力事项时,要按照“谁行使、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定条件、程序、期限、要求,并建立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本级政府调整权力事项决定印发后的一个月内,行政权力实施部门应当完成监督管理细则的制定,并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权力实施部门应依据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细则,落实日常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风险监测防范、责任追溯、专项整治制度。

第十四条  行政权力实施部门要理顺监督管理职责关系,形成协同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

涉及同级政府多个部门共同实施的行政权力,要明确主办部门、协办部门。对执行行政权力有争议的,由各部门协商处理,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汇总协办部门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并提出建议,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上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部门对执法区域或执行行政权力有争议的,由两级部门协商处理,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上级政府部门汇总下级政府部门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并提出建议,经上级政府部门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涉及权力运行中的执法争议事项,由政府法制部门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办理。

第十五条  行政权力实施部门应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权责清单及权力运行信息。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权责清单未按规定公开的;

(二)权力事项的设定依据或权责清单要素已经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调整的,且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调整建议后仍拒不调整的;

(三)未按规定推进政府权力运行相关信息互联互通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并落实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细则的;

(五)未按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严格执行权责清单,继续实施清单以外权力事项,或者将清单之外的事项变相设为保留事项前置条件实施的;

(二)擅自设定或者变相设定权力事项、行政权力运行环节或前置条件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决定对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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