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方案】阳山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范文推荐)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12 18:40:04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阳山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畜牧方案】阳山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范文推荐)


病死畜禽无害化

处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36号)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546号)精神,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保障食品和环境安全,促进全县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我县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作、保险联动、财政扶持、稳步推进” 的基本原则,构建政府监管部门、无害化处理企业、保险部门、养殖户联动机制,引导和鼓励养殖户积极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全面落实病死畜禽统一收集、集中无害化处理措施,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范化和常态化。从根本上解决病死畜禽处置难、乱丢弃、非法流入市场等问题,确保公共卫生和畜禽产品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争取上级项目支持,按市要求在201912月底前建成专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

二、工作内容

(一)明确和落实主体责任

1.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政府对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乡镇政府负责收集处理存放、废弃在辖区内江河、水库等水域和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的病死畜禽,并做好追踪溯源、疫情排查、情况报告等相关工作。

2.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在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建成前,自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养殖环节的病死猪补贴的,由养殖场向所属乡镇动监分所申报,由乡镇动监分所派工作人员到场核实和监督其自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废弃的病死畜禽由当地政府组织处理。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建成后,由处理厂进行统一处理。鼓励大型养殖场、屠宰场、批发市场等配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实现自主处理,并有偿对当地政府组织收集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科学建立无害化处理体系

根据我县的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加快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和设施设备建设,对病死畜禽实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力争在201912月底前建成专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同时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收集网络建设,依托养殖场、屠宰场、批发市场、专业合作组织等建设病死畜禽收集网点,配备必要的专用运输车、运输袋以及相应的冷库、冷柜等暂存设施。综合考虑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财政补助、收费等政策,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无害化处理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和保险机构参与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三、职责分工

(一)县发展改革局:积极支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

(二)县财政局:认真落实无害化处理财政扶持政策,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

(三)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和收集网点建设的环保审批,强化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做好辖区内无害化处理场的规划选址工作。

(五)县国土资源局:将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场建设纳入社会公益性土地范畴管理,安排收集处理建设用地。负责将无害化处理场和收集网点建设用地按城乡建设规划要求纳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予以审批;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及病死畜禽收集点建设用地的征收工作。

(六)县水务局:负责加强对河道、湖泊、水库的监管,明确辖区内河道水域监管责任人及职责。

(七)县科技农业局:加强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对无害化处理提供技术指导。

(八)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销售病死畜禽及其制品、使用病死畜禽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建成前,负责处理废弃在辖区内江河、水库等水域和城镇公共场所以及乡村的病死畜禽,养殖环节的病死猪在乡镇动监分所工作人员到场核实和监督下由养殖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建成后,由处理厂进行统一处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并负责收集处理存放、废弃在辖区内江河、水库等水域和城镇公共场所以及乡村的病死畜禽,并要做好追踪溯源、疫情排查、情况报告等相关工作,配合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病死畜禽收集点选址和建设用地征收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以县发改、财政、环保、住建、国土、水务、科技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农业局。各乡镇政府成立相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组织实施。

(二)落实工作经费。各乡镇政府要根据本乡镇的实际情况,落实动监分所派人到场进行核实、登记、拍照、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工作经费,主要是交通费和无害化处理废弃的病死畜禽人工、运输费、消毒药物、聘请挖掘机械费等。

(三)强化政策引导和扶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认真落实并完善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政策,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积极推广应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列入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鼓励社会资本和保险机构参与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运营用电享受当地农用电价。鼓励企业采用化制、发酵等新型设施设备处理病死畜禽,支持安全、高效、环保、低耗能、高附加值的无害化处理技术研究。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联合执法,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严肃处理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的行为。若生猪养殖场(小区)不按规定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群众举报有宰杀、贩卖病死猪等违法行为,经县动监所核查无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视情节由县畜牧兽医局会同财政局取消该场当年补助资格,限期整改;视其整改情况,经县畜牧兽医局会同财政局查验合格后,恢复其补助资格。县科技农业和县财政局对上报的无害化处理数字采用常规核查与突击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查,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设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举报电话(县科技农业局:7803146,县动监所:7804234)。

(五)加强部门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将中央、省、市、县的相关要求落到实处。

(六)做好宣传教育。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规教育和技术培训,增强养殖户的法制意识和环保意识,营造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向群众宣传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及其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增强消费者的识别能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群防群控”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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