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方案】佛冈县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全文完整)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12 18:20:05

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不规范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化方案】佛冈县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文化方案】佛冈县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全文完整)


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清

整治不规范地名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地名普查组发〔20161号)及广东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粤地名普查组发〔20162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关于规范地名管理、保护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指示精神,紧密结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和各地名部门实际,积极加强地名文化保护,切实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完善地名管理法规制度,提升地名文化品质和公共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地名在提升社会治理、促进经济发展、服务百姓生活、维护国家主权和权益、张扬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目标任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地名标志》国家标准(GBl7733-2008)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广东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地名普查组发〔2014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充分调查、挖掘、整理地名文化资源,保护地名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地名文化,清理整治地名中存在的“刻意夸大、崇洋媚外、怪异难懂、重名同音”(以下简称“大、洋、怪、重”)以及擅自命名、更名等不规范现象,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发布和使用,提升地名法治化、科学化、标准化水平,营造规范有序的地名环境,使地名更好地体现和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工作原则

查改结合,依法实施。把地名文化保护和不规范地名清理整顿作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重要内容,与地名普查工作一并部署推进。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遵循有关法规制度,依法保护地名文化、解决不规范地名问题。

立足保护,传承发展。遵循地名命名和演化规律,坚决防止乱改地名,避免大量地名文化遗产快速消失。坚持社会主义文化前进方向,坚定文化自信,坚持文化自觉,继承和发展优秀传统地名文化。

严格标准,稳妥推进。科学确定需要保护的地名和不规范地名的界定标准,正确处理清理整治和保护地名稳定之间的关系。在保持地名相对稳定前提下,按照“管好增量、整治存量”的要求,严防新增不规范地名,逐步整治已有不规范地名,分类、分级、分层实施,依法、稳慎、有序推进,避免形成地名更名之风。

为民便民,节约资源。按照为民服务、厉行节约的理念,对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和地方特色的地名要做好保护、传承和发展,对老百姓已经习惯、可改可不改的地名不要更改,对已有不规范地名标志要结合实际进行更正修补或逐步更换,不搞“一刀切”,做到既方便群众又节约公共资源。

因地制宜,协调一致。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地名文化差异,重点整改有损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背离公序良俗的不规范地名。加强行政指导和宣传教育,尊重当地群众意见,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地名文化保护

1.开展地名文化资源调查。结合地名普查加强地名文化信息调查,全面、系统地普查各类地名及其属性信息,既要调查现有地名,也要调查已消失不用的地名;查清地名的拼写、读音、位置等基本信息,详细收集地名的渊源、沿革、含义等文化信息。深入挖掘、系统整理、综合利用普查形成的地名文化资料,建立地名文化资源库和网络查询系统,编纂具有深厚文化内涵的地名图、录、典、志等普查成果。充分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的优势,结合地名普查实践深入进行地名文化理论研究,推出一批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2.深入推进地名文化遗产保护。按照《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意见》(民发〔2016117号)要求,进一步健全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完善地名文化遗产评价,鉴定、确定标准,制定保护规划,建立科学有效的保护机制。建立国家和省、市、县四级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坚持科学认定、突出重点、逐步推进,要分级分批开展千年古县、千年古镇、千年古村落、千年古城(都)地名、著名山川地名、近现代重要地名等地名文化遗产认定和保护工作。对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仍在使用的地名,除因行政区划调整等特殊原因确需更名的外,要禁止更名;已不使用的地名,要采取就近移用、优先启用等措施加强保护和利用。

3.坚持优秀地名文化传承。处理好地名文化保护与地名命名更名的关系,在编制地名规划和开展地名命名更名时,充分利用现有地方志资源(如历代方志集成、地名志等)挖掘人文历史资源,优先使用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环境的地名,将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到新地名中,更多地体现地域特色,延续地名文脉。

4.加强地名文化宣传。积极支持引导地名文化产品和产业发展,通过图书、电视、互联网等多种载体,不断丰富地名文化产品和服务。积极搭建地名文化活动平台,广泛开展地名文化展览、征文、知识竞赛、视频征集等文化活动。

5.推进南粤古驿道的保护利用。省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订出台《广东省古驿道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及保护利用的技术指引,要抓紧开展对古驿道及沿线周边情况调查研究,深入挖掘古驿道沿线的地名、历史文化和自然资源,全面、系统地整理古驿道地名文化等资料,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科技和手法展示古驿道,向国内外推广,擦亮南粤古驿道的招牌。

(二)抓好地名命名更名,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

1.规范开展地名命名更名工作。县应按照《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履行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职责。地名主管部门及专业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定的地名命名、更名原则,申报与许可的规定程序,严格进行审批,把好地名的进入关口,严防新增不规范地名,并且向社会公开地名审批的标准,办事流程等,接受社会的监督。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命名、更名的,要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补办命名更名审批手续。

2.清理整治地名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地名不规范现象主要涉及到居民区、大型建筑物、街巷、道路、桥梁等地名中存在的“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其具体内涵和标准如下:

——不规范地名中的“大”,指违反《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地名要“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的规定,在含义、类型和规模方面刻意夸大,地名的专名或者通名超出其指代理地理实际的现象。专名刻意夸大的主要表现是过分夸大住宅区、建筑物等地理实体的使用功能;通名刻意夸大的主要表现是不符合《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的要求,名实不符等现象。

——不规范地名的“洋”,指违法《地名管理条例》关于“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们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和《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等规定,盲目使用外语词极其汉字音译形式命名我国地名,以及用外文拼写我国地名等现象。

——不规范地名中的“怪”,指违反《地名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地名要“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等规定,盲目追求怪诞离奇,地名含义不清、逻辑混乱、低级庸俗、繁简混搭、中西混用或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等现象。

——不规范地名中的“重”,指违反《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关于“同一个县(市、区)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同一个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同一个城镇内的路、街、巷、建筑物、住宅区名称,不应重名、同音”等规定,一定区域范围内存在多个地名重名或同音等现象。

3.依法依规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对“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要依照有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标准化处理。一是清理整顿不规范地名。对不符合地名命名原则、群众反映强烈的不规范地名,要督促相关单位或产权人进行更名;对有地无名的,要及时进行命名;对一地多名的,要确定一个标准地名;对多地重名的,要通过更名或添加区域限制词等手段解决重名问题。二是清理规范地名使用。要加强对地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在公共场合使用不规范地名的行为,重点清理整治地名标志、交通标志等公共标志,新闻、广告、广播等公共媒体,地图、工具书等公开出版物,公文、证件、车船机票等各类文书票证中使用非标准地名、使用不规范汉字书写地名、使用外文拼写地名等违反法规标准的现象。

三、方法步骤

各镇、各有关单位要紧紧围绕工作目标任务,系统谋划,整体部署,突出重点,确保地名文化保护和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顺利完成。坚持把开展地名文化保护和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与地名普查其他任务一并安排,整体推进;坚持正确处理清理整治和保持地名稳定之间的关系,在保持地名相对稳定前提下,逐步整治已有不规范地名,依法、稳慎、有序推进,避免形成地名更名之风;坚持佛冈实际,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搞好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争取形成特色做法、经验和成效。

此次保护和整治工作从20163月开始,到20176月结束,分五个步骤实施。

(一)动员部署(20163-9月)

1.宣传动员。加强地名文化保护和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宣传动员,通过网络、电视、报刊、广播等形式广泛进行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2.制定方案。根据国家、省、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佛冈实际,制定加强地名文化保护和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并报省地名普查办备案。

(二)普查摸底(201610-11月)

各镇、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次地名普查,全面掌握本地地名文化资源以及不规范地名底数详情,分类梳理地名文化遗产和不规范地名情况,提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和不规范地名初步名单,为开展保护和治理提供全面详实的资料。普查摸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类地名文化资源各类不规范地名;各类非国家标准地名标志和不按标准地名设置的标志;丢失、破损的地名标志和应设置而未设置的地名标志。各镇、各有关单位统计的地名文化资源和清理整治的不规范地名的名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论证评审。

(三)清理整改(201612-20172月)

根据省、市普查办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的总体要求,县地名普查办要组织邀请地方志、历史、地理、文化、社会、法律等方面专家成立地名文化保护暨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专家组,对普查摸底提出的初步名单进行审核论证,提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和拟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建议名单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对专家组提出的建议名单和处理意见,由县地名普查办分类邀请相关专家和群众代表进行法律评估和相关风险评估,必要时应举行社会听证。对经论证评估属于地名文化遗产的,由地名工作主管部门按程序予以确认后纳入本级保护名录,并筛选出具有代表性的地名文化遗产向上级部门推荐上报。对确实需要命名更名的不规范地名,根据管理权限由相应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命名更名。地名文化遗产确认或地名命名更名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此项工作原则上应于20173月底前完成。

(四)健全制度(201611-20172月)

各镇、各有关单位要以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为契机,在开展地名文化保护和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中,大力推进地名法治建设,进一步健全地名法规标准,理顺审批权限,细化工作程序,规范管理措施,建立地名命名、更名、注销和使用管理的长效机制,防止随意命名更名,从源头上遏制新的不规范地名产生,切实保护好地名文化。

(五)总结验收(20173月)

以上工作完成后,各镇、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地名文化保护和清理整治成果经验,并于20173月底及时上报县地名普查办,省、市两级地名普查办将于20174月份对此项工作进行全面验收。

四、职责分工

此次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以镇政区为单位进行,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实行政府主导、民政部门具体承办、镇及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具体职责如下: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不规范地名调查措施工作的督促检查,具体负责城区道路、街巷地名标志的设置。

县公安局负责建筑物、住宅区、商业楼盘名称的规范管理,对违反地名命名管理规定的建筑物、住宅区楼盘不予办理门牌号、证。

县财政局负责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发改局、经信局负责开发区、工业区规范名称的管理。

县佛冈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商品楼盘、住宅区规范名称的管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公园、矿区等规范名称的管理。

县住建局负责交通运输设施(停车场、市政桥梁),公园、广场、体育场等规范名称的管理。

县林业局负责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规范名称的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的生产经营场所名称、产品商标名称及广告、标志的规范管理。

县旅游局负责旅游风景区规范名称的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佛冈公路局负责公路、水路、车站、桥梁、停车场、隧道等交通运输设施名称的规范管理。

县水务局负责河流、湖泊、水库、水渠、堤坝名称的规范管理。

县文广新局负责文化场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相关场所名称的规范管理。

县卫计局负责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含村级卫生室、个体诊所、镇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民营医院)、疾控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场所规范名称的管理。

教育局负责各类学校及幼儿园规范名称管理。

县民宗局负责民族宗教团体、亭、台、碑、塔、寺、庙等名称管理。

县城监大队负责县城规范区内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不规范地名标志的拆除执法工作。

县广播电视台负责新闻、广播、广告中使用不规范地名的管理和地名清理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

各镇负责本辖区内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主要街道、小区、市场规范名称的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组建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分工,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抓好工作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和管理权限,积极配合各镇并抓好本部门地名文化保护和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把握工作重点。利用普查形成的地名文化资料,进行科学认定,分级分批开展千年古县、千年古镇、千年古村落、著名山川地名、近现代重要地名等地名文化遗产认定和保护工作;建立地名文化资源库,尤其是建立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杜绝地名文化遗产无端消失;严守“管好增量、整治存量”要求,在地名命名更名审批环节把好关,从源头上杜绝新增不规范地名,遏制不规范命名更名之风;根据“边普查边整治”的原则,重点整改居民区、大型建筑物、道路、街巷、桥梁、公共标志等地名中存在有损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背离公序良俗、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规范地名,营造规范有序的地名环境。

(三)严格依法行政。严格遵循有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充分开展法律、风险评估,规范履行命名更名程序,依法依规保护地名文化、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做到合法合规合理合情,稳妥推进,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四)强化督促检查。县地名普查办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工作进度和质量。省地名普查办(省民政厅)今年已将此项工作列入重点督查和年度综合评估项目,各镇、各相关单位地要通过信息报送系统等渠道及时向县地名普查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县地名普查办将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适时开展专项督查。

(五)积极宣传引导。各镇、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宣传地名法规、标准和政策,大力宣传和弘扬地名文化,广泛动员和吸引人民群众参与地名文化保护和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不断增强社会各界自觉使用标准地名和保护地名文化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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