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办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转作风抓落实促振兴报告工作办法试行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12 13:00:11

关于转作风抓落实促振兴报告工作的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李克强总理关于“政府要说到做到,不放空炮”的重要指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转作风抓落实促振兴报告工作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府办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转作风抓落实促振兴报告工作办法试行



关于转作风抓落实促振兴

报告工作的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李克强总理关于“政府要说到做到,不放空炮”的重要指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地生根、取得实效,推动辽宁全面振兴,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向上级报告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责任。严格执行报告工作制度,是“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具体体现。

第三条 报告重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包括国务院令、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省政府令、省政府文件、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落实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包括省委全体会议、省委常委会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业务会议以及全省性工作会议议定或部署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办理落实情况,包括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在各类文件、简报、资料及群众来信上批示的落实情况。

(四)领导同志考察调研时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四条 报告程序和要求:

(一)国务院文件出台后,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1个月内,通过政务信息或督查等渠道,向省政府办公厅书面报告传达学习、采取措施及各界反映等情况;3个月内,向省政府书面报告政策实施效果、典型做法、困难问题及工作建议。

(二)国务院主要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印发后,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2个月内,向省政府书面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三)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需要办理反馈结果的,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1个月内向省政府书面报告落实结果,有特殊报告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四)对省政府须定期向国务院报告工作的事项,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国务院规定的时限前10天,向省政府书面作出工作报告。

(五)省政府文件出台后,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1个月内,通过政务信息或督查等渠道,向省政府办公厅书面报告传达学习、采取措施及各界反映等情况;3个月内,向省政府书面报告政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以后每3个月,向省政府书面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政策落实情况。

(六)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需要办理反馈结果的,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10天内反馈办理情况;1个月内向省政府书面报告落实结果。特殊紧急事项,按要求及时报告办理情况。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反馈或办结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理由和进展情况,并每月续报办理情况,直至办结。

(七)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讲话印发后,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2个月内,向省政府书面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八)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性工作会议后20天内,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向省政府书面报告传达贯彻会议精神,部署落实会议要求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安排;2个月内向省政府书面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九)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业务会议后20天内,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向省政府书面报告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或工作进展情况。此后,每月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至落实到位。

(十)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和省政府工作报告,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于每年6月底前向省政府书面报告各项工作任务中期进展情况;12月底前全面系统地向省政府书面报告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十一)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对省政府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一般应在2个月内,将研究吸纳和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有特殊报告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十二)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代表、委员反馈办理情况,并于每年7月底和11月底前向省政府书面报告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十三)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请示省政府的事项,经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后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的,原则上承办部门应于15天内,研究提出意见并向省政府书面报告。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报告办理结果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理由和进展情况,明确办理反馈时限,并在办理期限内向省政府书面报告。

(十四)其他重大事项,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应及时向省政府书面报告。

(十五)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总体工作情况,向省政府书面作出报告。

第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落实报告工作制度,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一把手要亲自抓,报送省政府的工作报告必须经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向省政府报告工作,要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反映工作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不隐瞒、对存在的矛盾不回避,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解决措施要符合实际,切实可行。报告内容要短、实、新,不要穿靴戴帽,不说官话套话。

第六条 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要在各地区、各部门报告工作的基础上,对重要事项进行“再督查”,动态跟踪落实情况,确保重大决策事项落到实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完善督查工作考评指标体系,将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报告工作制度情况,纳入目标绩效考核体系。

第七条 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认真落实报告工作制度,积极主动、措施有力、反馈及时、成效明显的给予表扬;对落实报告工作制度不力,工作进展缓慢、敷衍塞责、反馈报告不及时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未限期改正的要追究责任,对失职渎职的要问责。

第八条 本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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